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依法懲治“三農”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農業產業項目建設、農機購銷、農田水利建設、侵吞移民專項資金、農民養老保險等領域的職務犯罪。
其中,依法懲處農民養老保險領域職務犯罪案例為,被告人潘某利用擔任某村報賬員、黨支部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代收代繳的村民養老保險金共計38萬余元,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費,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潘某利用擔任某村報賬員、黨支部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辦理該村養老保險資金代收代繳工作過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繳的村民養老保險金共計38萬余元,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費,超過三個月未還。歸案后,潘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
【辦理情況】
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向華容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華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潘某具有坦白、退繳全部犯罪所得等情節,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潘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農民養老保險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是農村老年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確保農民“老有所養”的重要惠民舉措,截留、挪用行為侵害國家社保資金安全,損害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潘某身為村報賬員、黨支部委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民養老保險金,破壞養老保險資金管理秩序。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處,切實守護好基層群眾“養老錢”安全,為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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