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贈與,分手后能否私自取回?一男子入室盜竊前女友財物獲刑
近日,一起因感情糾紛引發的盜竊案件引發討論。一名男子因不滿前女友分手后未歸還戀愛期間所贈禮物,竟趁對方外出旅游之際,利用私留的備用鑰匙潛入其家中,將金飾、名牌包等物品盜走。最終,該男子因入室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據了解,當事人王剛(化名,27歲)與女友靜靜(化名)曾戀愛三年。期間,王剛為靜靜購買了大量金銀首飾、名牌包等禮物,花費約20萬元,部分消費甚至來自信用卡透支。他原本期待與靜靜步入婚姻,但去年年初,靜靜結識他人后提出分手。
王剛曾要求靜靜返還所贈財物,但靜靜認為這些屬于戀愛期間的主動贈與,拒絕歸還。去年8月,靜靜與現任伴侶外出旅游。王剛利用此前私自配制的備用鑰匙,進入靜靜家中,取走了金戒指、金項鏈、金手鐲及名牌包等物品,總價值6萬余元。他認為,這些本是自己出資購買,此舉只是“拿回屬于自己的東西”。
靜靜返家后發現財物丟失,隨即報警。警方通過現場指紋及線索鎖定王剛。到案后,王剛承認取走物品,但辯稱并非盜竊。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財物在贈與前屬于王剛所有,但完成贈與后,所有權已轉移至靜靜。王剛未經同意秘密取回,且入戶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符合“入戶盜竊”情形。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動退贓退賠并取得諒解,且系初犯,依法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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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的贈與,除法定情形外,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應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切勿采取私力救濟甚至違法犯罪手段,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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