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張某中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評析––民間糾紛引發輕傷害案件的處理
審理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4)皖07刑終44號
入庫編號:2025-04-1-179-003
關鍵詞:故意傷害罪 輕傷害案件 主觀故意 刑事責任
裁判要旨:對于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避免唯“結果論”,綜合考慮當事人日常關系、案發原因、施害方式、受傷部位、致傷原因、事后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嬉戲打鬧等引發矛盾,僅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輕傷損害的,一般不宜認定行為人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妥當處理。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本案被告人張某中與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雙方平日關系較好,存在一筆2000元的民間借貸。2021年農歷正月初六中午,張某中酒后偶遇正在為他人輸液的施某周,因不滿其未按約定在春節前歸還借款,遂輕哼一聲“瞎搭”(方言,意為說話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抱住施某周,施某周隨即掙脫。此后,二人與另兩位村民在屋內客廳玩撲克牌。期間,因張某中飲酒過多影響打牌,眾人遂停止打牌并走到屋外。施某周返回客廳為病人換藥時,張某中再次提及借款事宜,遭施某周拒絕。施某周起身離開,張某中追上前要求還錢并將施某周抱住,兩人在推搡過程中,施某周身體右傾倒地,導致右脛、腓骨遠端骨折伴脫位,經鑒定為輕傷一級。事后,張某中積極支付了醫療費,并與施某周達成賠償15萬元的協議,取得施某周諒解。
本案歷經多次審理,從一審認定有罪(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到發回重審后一審再次認定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最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宣告張某中無罪。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于被告人張某中的主觀心態:其在摟抱、推搡被害人致其倒地受傷的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應當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還是屬于意外事件或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這一問題貫穿整個訴訟過程,也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
二、 法律分析: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下傷害故意的認定
本案的核心在于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二審法院的改判,深刻體現了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以及對故意犯罪,特別是間接故意中“放任”心態的嚴謹把握。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犯罪故意包含兩個層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因素,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為人對該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認定故意傷害罪,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而不僅僅是其行為客觀上導致了他人傷害的后果。二審法院正是從案件起因、行為方式、事后表現及被害人態度等多個維度,對張某中的主觀心態進行了綜合、辯證的考察,避免了唯結果論的簡單歸責。
首先,從案件起因與動機來看,犯罪動機雖非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但對于推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本案中,沖突的導火索是2000元的民間借貸糾紛及打牌過程中的瑣事。此類糾紛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其性質屬于偶發的、輕微的民事矛盾。根據社會一般人的經驗法則,這種程度的瑣事通常不足以引發行為人產生積極追求或放任他人身體遭受輕傷以上損害后果的犯罪動機。張某中的行為更多是出于對欠款不還和牌局不歡而散的急躁與不滿,其目的指向索要債務和表達情緒,而非蓄意傷害施某周的身體健康。這與因尋仇、報復等惡意動機而實施的傷害行為有著本質區別。因此,從起因上看,缺乏認定傷害故意的心理基礎。
其次,從行為方式與手段來看,這是判斷故意的客觀依據。張某中兩次接觸施某周的行為方式均為“抱住”或“摟抱”,并未實施任何諸如拳打、腳踢、棍擊等典型的、具有高度致害風險的攻擊性動作。二審法院特別指出,施某周右腳受傷系“在摟抱施某周相互推搡過程中形成”,且“非有意實施別腳行為”。這意味著,致傷動作(別腳)并未獨立于推搡行為之外,而是肢體沖突過程中的伴隨狀態。在平地上,兩個年齡、體態、力量相仿的成年男性之間單純的推搡、摟抱行為,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其造成骨折等嚴重傷害的概率較低。施某周的骨折結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其暴力程度和危險性是判斷其能否預見到危害結果的關鍵。張某中采用的是一般爭執中常見的低暴力行為,該行為方式本身并不當然蘊含導致輕傷以上后果的高度蓋然性。因此,從行為方式推斷,難以得出張某中對骨折結果存在明確認知的結論。
再次,從事后的態度與表現來看,這是檢驗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試金石”。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傷害的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對傷害結果的發生通常持積極追求或無所謂的態度。然而,本案中張某中在施某周受傷后的一系列行為,清晰地表明了其相反的主觀心態:他第一時間“幫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在住院期間主動“支付了全部醫藥費”,出院后又積極協商并實際“賠償了各項經濟損失”。這些積極施救、全力賠償的行為,與一個意欲傷害他人者的事后表現截然不同。它們強烈地表明,張某中對施某周受傷的結果感到意外、懊悔,并盡其所能進行彌補,其心理狀態是對危害結果的“反對”和“排斥”,而非間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二審法院精準地把握了這一區別,指出張某中的事后表現與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最后,從被害人態度與社會關系修復的角度看,雖然被害人的意見不能直接決定罪名的成立,但其作為案件親歷者和直接利害關系人,其認知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施某周在報案后,很快便出具了諒解書,表示不希望追究張某中的刑事責任。這說明,作為最直接的當事人,施某周本人也傾向于認為張某中的行為并非惡意的故意傷害,而是一場因瑣事引發的意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在案發后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社會關系得到了有效修復。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刑法謙抑性原則要求在動用刑罰這一最嚴厲的社會治理手段時必須保持克制。當民事賠償已經履行、被害人對行為人表示諒解、社會秩序已恢復穩定的情況下,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性大大降低。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通過對案件起因、行為方式、事后表現和被害人態度等因素的綜合分析,認定張某中主觀上既無傷害的直接故意,也無聽之任之的間接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這一裁判有力地糾正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唯結果論”傾向,即在出現傷害結果時,就簡單地反推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從而不當擴大刑罰的適用范圍。
三、 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
本案的辯護策略是成功的,其核心在于將辯護重點從“傷害結果是否存在”轉移到“傷害故意能否成立”,通過構建一個完整、自洽的證據鏈和邏輯閉環,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的主觀心態。具體的辯護思路可總結為:
- 挖掘案件起因:強調雙方系同村熟人,無宿怨,沖突由民間借貸和日常瑣事引發,排除蓄意傷害的犯罪動機。
- 分析行為性質:詳細描述被告人的行為僅為“摟抱”、“推搡”,區別于典型的暴力攻擊行為,論證其行為本身不具有導致嚴重傷害的高度危險性。
- 善用事后行為:重點呈現被告人積極救助、主動賠償、取得諒解等一系列事后行為,以此反推其在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不符合間接故意的“放任”要件。
- 借助被害人視角:引用被害人的諒解書,說明作為直接當事人的被害人也未將被告人的行為定性為惡意傷害,從側面佐證了被告人主觀惡性的缺失。
- 尋求法律支撐:緊密圍繞《刑法》第十四條關于犯罪故意的規定,以及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刑法謙抑性原則進行法理論證,避免陷入單純的事實爭辯。
本案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裁判要旨:對于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避免唯“結果論”,綜合考慮當事人日常關系、案發原因、施害方式、受傷部位、致傷原因、事后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嬉戲打鬧等引發矛盾,僅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輕傷損害的,一般不宜認定行為人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妥當處理。
這一要旨的實踐意義在于:
- 確立了輕傷害案件的正確裁判路徑:它明確要求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穿透客觀的傷害結果,深入探究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將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作為定罪的實質依據。
- 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指出因瑣事引發的輕微推搡、拉扯,即使偶然造成輕傷后果,也“一般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這為大量民間糾紛引發的意外傷害事件提供了出罪的空間,防止刑罰過度干預公民的日常生活。
- 重申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鼓勵通過民事調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當社會關系能夠得到有效修復時,應審慎動用刑罰,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 強化了證據裁判和綜合認定的要求:要求司法人員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案件事實進行綜合評估,不能僅憑口供或孤證定案,尤其要重視對行為方式、事后表現等客觀化證據的審查判斷。
總之,張某中案的無罪判決,不僅是個人命運的轉折,更是司法理念進步的體現。它警示我們,在辦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時,必須保持理性與審慎,堅守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讓每一次裁判都經得起法律和良知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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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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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師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包括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吸、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師主攻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領域。憑借法官的從業經歷和外語特長,李律師在外國客戶的國內刑事業務方面有較大優勢。獲評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4):爭議解決領域》精品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辯護與控告涉外刑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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