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殷先生稱其3歲的孩子因急性腸胃炎在南京同仁醫院兒科輸液治療,輸液時發現輸液管中有頭發,后來孩子出現發熱、感染等不適癥狀。
他認為孩子病情與輸液管中的頭發有關,而院方認為孩子的病情與輸液管中的頭發無關,是本身病情導致,建議他通過起訴維權。
目前,因雙方向當地醫調委申請調解未果,已進入司法鑒定程序,等待最終責任認定。
![]()
殷先生說,2月11日至16日,醫院對孩子進行了多方治療,部分檢測結果顯示,相關指標符合膿毒癥診斷標準,同時存在嚴重代謝性酸中毒、急性腎損傷等情況。
![]()
殷先生說,涉事輸液器供應商為浙江一家醫療器械公司,目前他的孩子已治愈出院,但后續是否會有潛在影響尚不明確。
3月2日,殷先生與醫院方面一同前往江寧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溝通,但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一致,當日他便提交了司法鑒定陳述書,要求鑒定醫院醫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兒損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此外,對于醫院提出的“追加廠家一起起訴”的建議,他咨詢律師后未予采納。3月10日,記者聯系到南京同仁醫院醫務處。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事情發生后,醫院第一時間對涉事輸液器進行封存,對患兒進行了積極治療,確保患兒痊愈出院,并按規定上報為不良事件。后期在江寧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醫患雙方已完成鑒定機構選擇并提交鑒定檢材,后續待鑒定結論出具后,將依法依規處理,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
對于這一事情的責任認定,醫院方面認為,涉事輸液器為醫院通過正規渠道采購,供應商已提供產品生產許可證、合格證等相關手續。醫院作為使用方,無法對每一件外包裝完整的醫療器械進行逐件細致檢查,且輸液器本身并非醫院生產,若確實是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應是生產企業。
據《民法典》,患者可向醫療機構或生產企業主張權利,醫院若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廠家追償,因此醫院方面希望待鑒定結論出具后,依法明確責任主體。同仁醫院上述工作人員表示,院方在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患兒就診期間未繳納任何醫療費用,目前患兒身體狀況良好。對于家長提出的患兒感染、腎損傷等癥狀,醫院從醫學專業角度認為,患兒最初就診原因是急性腸胃炎,相關癥狀需結合臨床綜合判斷,不應單方面歸因于輸液管問題。此外,醫院已就此事向相關采購平臺上報不良事件,南京市衛生健康委和江寧區衛生健康委均已介入追蹤,后續將根據政府部門要求和鑒定結果依法處理。目前,此事的司法鑒定仍在推進中。記者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
來源:大象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