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航勝律師團隊接受一位涉嫌盜竊案件的當事人委托,擔任其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楊航勝、李嵩、何順琪律師組成辦案團隊,在當事人行為已符合入罪標準、面臨刑事處罰的嚴峻形勢下,律師團隊直面辯護難點,通過深入研判、高效溝通與專業推進,最終成功推動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工作與生活穩定,展現出律師在輕罪案件辯護中的關鍵作用與扎實成效。
一、兵貴神速,第一時間介入,確認辯護方向
接受委托后,律師團隊迅速展開工作,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聽取其陳述、辯解。如同團隊此前分析,此類“自助購物”類案件往往存在事實相對清楚、證據較為扎實的情況,辯護空間相對較小。
本案最棘手的情況在于,輕微的刑事處罰,也會帶來極其嚴重的附隨后果。
當事人為國有企業員工,有穩定職業與多年良好從業表現。但因其對超市新型自助結賬模式不熟悉,加之僥幸心理,在超市多次漏掃部分商品,涉案金額與次數均已超出刑事立案標準。且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面臨被起訴定刑的現實風險。一旦被判處刑罰,其職業前途、社會聲譽將受到嚴重影響,導致家庭生活也可能陷入困境。
如何在“刑與非刑”之間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結果,成為本案辯護的首要難題。為實現“避免刑事處罰”這一核心目標,需要穩扎穩打,逐步累積對當事人有利的各種因素,實現“量變引起質變”的突破。
二、穩扎穩打,層層累積,全方位推動不起訴達成
律師團隊介入后,當事人被取保候審,暫時重獲自由。但不久后,本案便被移送審查起訴,本案進入最關鍵階段。律師團隊在第一時間閱卷后,積極與當事人核實證據。發現當事人在明知他人報案后仍然留在現場等待處理,且到案后始終如實供述,符合司法解釋中關于自首的認定條件;而退贓退賠與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也是重要的量刑情節。本案案發后,家屬也積極配合聯系超市,誠懇致歉并全額賠償損失,最終取得超市出具的書面諒解書,切實降低了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為不起訴又夯實了基礎。
律師團隊不僅關注行為本身,更注重展現當事人的一貫表現與悔罪態度:強調其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涉案金額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有固定工作和居所,具備有效幫教條件,無再犯風險。通過多角度論證,強化“情節輕微、可不訴”以及“輕罪重后果”會產生罪責刑不適應后果的辯護觀點。
在確定辯護策略后,律師團隊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同時提交了詳盡的書面辯護意見,全面、系統地闡述團隊的辯護觀點。通過持續、理性的溝通,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相對不起訴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關于自首、認罪認罰、退賠諒解的量刑規則,同時參考司法實踐中對商超新型結算模式下輕微盜竊案件的處理尺度,提出本案應貫徹謙抑審慎的司法理念,對當事人免予刑事處罰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專業辯護意見。此外,團隊針對本案系輕微盜竊與以盜竊為業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區分,主張司法機關應區別對待,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聽證后,不起訴決定落地,烏云散去
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及律師提交的專業辯護意見,認可律師團隊提出的辯護觀點,擬對本案作不起訴處理,并開展了相關聽證。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的誠懇悔過也獲得了聽證人員的認可。在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最終檢察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情節,已全額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書面諒解,決定對其不起訴。
至此,當事人人生重回正軌,保住了工作和名譽,把自己一時糊涂帶來的影響降到了法律所允許的最低程度。
四、類案思考
此類案件的作案手法大多趨同,呈現長期、多次、小額的特點,涉案主體由以盜為生的人群擴展到家庭生活無負擔且有固定職業的人群。正屬于超市的常見消費群體,其所盜竊商品在其可負擔范圍之內,卻因法律意識淡薄、貪占小便宜、僥幸心理等因素連續多次作案,每次盜竊商品數額較小,認為商品價值不大,即使被抓后向超市賠償即可,不知已涉嫌犯罪。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普通盜竊案件的嫌疑人的心態和惡性有很大區別。
縱觀自助結賬盜竊類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小,主觀惡性小,主要是存在占小便宜心理,多是初犯、偶犯,但是一旦作入罪處理,對行為人影響很嚴重。辯護人也關注到目前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盡量作輕緩處理。注重寬緩處置。以盡可能減小“打擊面”來最大限度減少司法對抗和社會對立。通過剛柔并濟的多元化機制及時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為社會發展提供穩定、和諧、有序的安全環境。
五、辦案啟示:在入罪邊緣尋找出路,司法溫度護航人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已達入罪標準但情節輕微”的盜竊案件,辯護過程充滿挑戰,也是一場“輸不起的戰爭”。律師團隊沒有回避當事人行為的違法性,而是通過扎實的材料梳理、情節挖掘、政策運用和溝通協調,一步步爭取到不起訴的最佳結果。
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并為最終消滅犯罪創造條件。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主要包括懲罰和改造。懲罰功能表明刑罰適用于任何構成犯罪的行為人,都將造成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改造功能意味著刑罰的適用還應當產生將犯罪人改造為新人的作用。當事人在本案中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已經接受了足夠深刻的教訓,且其主觀惡性較小,具備幫教條件,基本已無再犯可能性,故而已實現了懲罰和改造的目的,依法可以對其從輕、從寬處罰,以體現刑法的謙抑性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當事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既有利于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能夠體現司法機關的溫度和人文關懷。
京都律師始終秉持專業、敬業、盡責的服務理念,既堅守法律底線,精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既有利于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也有利于最大限度減少司法對抗和社會對立,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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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航勝,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航勝律師1999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02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在爭議解決領域深耕二十余年,承辦了數百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案件,尤其擅長處理疑難案件,對爭議解決有獨到的見解和與眾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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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嵩,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供職于某大型央企集團旗下公司、新加坡某大型商業銀行,于2013年入職京都所,現任刑事一部專職律師,擅長刑事辯護及控告業務。在職期間參與數百起刑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相關工作,在多年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一線實務經驗。對常見、多發類型案件有豐富的接觸、了解與處理經驗。辦案風格踏實、穩健、邏輯性強,所辦理案件多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深受當事人的認可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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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順琪,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碩士,專注于知識產權犯罪、網絡犯罪及刑事涉財執行領域的研究與實務工作,已發表研究成果二十萬余字,系《網絡犯罪案例研究》一書作者,參與該書主要內容的創作。曾參與辦理多起刑事案件,多次實現有效辯護,為當事人取得不批捕、不起訴、減輕量刑等結果,也為企業提供刑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具有從企業風控到刑事辯護的全鏈條專業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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