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打一耙!上海,女子從外地來看病,前雇主看她沒有地方住,就把自己的房子借住給對方,誰知女子晚上休息時從上鋪摔傷,認為床存在隱患,反手就把前雇主給告了,要求賠償醫藥費,法院這樣判了
朱某之前家里請過一位家政工李某,兩個人相處得不錯,關系也算親近。后來李某離開了上海,但因為身體原因,時不時要來上海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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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看她來回折騰挺辛苦,就主動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借給她暫住,雙方聊天時也是這樣說的,純粹是朋友之間的情誼
本來這是個挺暖心的事,誰知一天晚上發生了意外,李某睡的是臥室里的高低床上鋪。半夜里為了給手機充電,她換了個姿勢,頭朝向了沒有護欄的那一側。結果睡夢中一翻身,直接從上鋪摔了下來
這一摔不輕,脊髓損傷,人當場動不了
事后李某把朱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那張床有安全隱患,導致她受傷。她還強調,朱某平時會把房子租給別人,所以這次借住本質上也是出租性質,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乍一聽,好像有點道理。但仔細捋一捋,事情沒那么簡單
首先,李某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那張床有問題。朱某說這床自家用了好多年,從沒出過事。而且李某之前來住都是睡沙發,這回是她自己選擇睡上鋪的
其次,朱某確實偶爾會把房子租出去收點錢,但這次對李某,純粹是出于情分讓她免費住幾天。從居住時長、兩人關系、轉賬記錄來看,怎么也看不出有營利的意思
最關鍵的是,事故發生后,朱某第一時間打了120,把李某送去了醫院。該做的都做了,沒有耽誤救治
法院最后的判決也很清楚: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好心借房子給人住,結果對方摔了,不感謝也就罷了,反手把她告上法庭要賠償。這種事擱誰身上都得寒心
法律上講,這叫情誼行為。朋友之間幫忙,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關系,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該承擔責任。朱某既沒有收錢,床也沒有隱患,出事后的救助也很及時,于情于理都不該賠
這個案子其實挺有代表性的。現在很多人遇到事情的第一反應就是找人賠錢、找機構負責,好像只要受傷了就必須有人買單。但法律不是這么運行的,情理也不是這么講的
不是說不能維權,維權也得有個基本的前提:對方確實有過錯,確實該負責。如果只是因為自己不小心出了事,就想方設法找個人來賠,那不是維權,那是訛人
朱某這回是贏了官司,但心里估計也不好受。本來是好心幫個忙,結果鬧到法院見。以后再遇到這種事,她還會不會這么熱心,那就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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