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不僅是日常通行的路
更是危急時刻的“生命通道”
在樓道堆積雜物
看似是圖方便的小事
可一旦火災來臨
這些雜物將變成“助燃劑”
將“生命通道”變成“奪命通道”
相關案例
2022年12月1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一高層住宅突發火災,一樓大廳、過道、樓梯間雜物著火,現場濃煙較大并順著樓道蔓延至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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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發處堆放雜物,導致人員逃生不利,消防員救出被困人員8人,其中5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1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一居民王某某因在樓道堆放雜物引發火災,致鄰居被嚴重燒傷。最終判決王某某賠償受害人全部費用633萬余元的70%,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對633萬余元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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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不僅是行走通道
也是火災發生時的逃生通道
在樓道內堆放雜物
屬違法行為!
消防普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民用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樓道內堆積雜物引起火災
誰來承擔責任?
應當結合消防救援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進行分析,引發火災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責任人和賠償義務人不能一概而論。
引起火災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可能承擔過失引起火災的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火災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在樓道內堆積雜物的責任人,違反了《消防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規定,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了《消防法》“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規定,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另外,在樓道內堆積雜物的責任人,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因各自行為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還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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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提醒
請及時清理樓道內的雜物
徹底消除火災隱患!
▌來源:湖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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