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來滬借宿在朋友家中,半夜不慎從床上摔下受傷,朋友要擔責嗎?近日,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獲知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在上海做家政工作時與雇主朱某相識,關系親近。后來,李某因患病時常需要來上海就診,朱某同情她的遭遇,就把自家鑰匙留給了李某,同意她隨時前來暫住。
2024年9月,李某來滬復查期間,睡在朱某臥室中一張高低床的上鋪。事發當晚,為便于手機充電,李某頭朝無護欄側臥躺,睡著后不小心從上鋪跌落,當場躺在地上無法動彈。朱某發現后將其送醫。經醫院診斷,李某脊髓損傷,傷情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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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認為,朱某的房子平日除了自住還用于出租,具有一定的經營性質,而因為朱某向其提供的高低床存在護欄高度較低、長度不足等安全隱患導致其跌落受傷,故應當對其產生的醫藥費等費用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朱某則表示,自己平時從事家政中介工作,房子確實會出租給暫時沒有找到雇主的人員住宿,但這次是出于好心才讓李某借住,也未向李某收取費用。朱某還認為,自己家人也睡高低床,從來沒有出現過跌落的情況,李某之前幾天都是睡在客廳的沙發上,當天是自己睡到了高低床上,雖然同情李某的傷情,但認為自己不應為此次意外負責,故不同意賠償。
普陀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李某主張因涉事床鋪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其跌落受傷,但無證據表明李某此次受傷與涉事上鋪或所使用的寢具等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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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雖然朱某通常在收取一定費用后提供場所供租客居住,但綜合考慮朱某的房屋性質、實際居住情況以及李某和朱某的關系、李某此次居住的時長以及其向朱某轉賬的金額、頻率等因素,難言朱某對李某的此次入住具有營利性質,故法院認定李某此次入住朱某家系朋友間的情誼行為。
再次,在本次事故發生后,朱某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將受傷倒地的李某送醫救治,已經盡到了必要的義務,且無證據表明朱某等的救助存在明顯不當并與李某傷勢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最后,李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考慮到李某自述其并非首次在上鋪就寢,故其應當對在上鋪就寢時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等有充分的認知,然在案證據表明李某事發時未能采取更為安全妥當的姿勢就寢,其自身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綜上,對于李某提出的要求朱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普陀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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