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馮宵
一個潛逃二十六年的“飛車賊”,一筆跨越世紀的舊賬,一場讓當地百姓等待了二十六年的判決。
3月12日,由咸寧市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搶奪案一審宣判,法院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責令李某某退賠36929.6元。
18起飛車搶奪,攪亂一方安寧
李某某是通城縣本地人,年輕時游手好閑,總想著找“來錢快”的路子。20世紀90年代末,摩托車在當地逐漸普及,李某某便與同案人胡某某動起了飛車搶奪的歪心思。
1999年夏天,兩人湊錢買了一輛摩托車,分工明確:一人騎車、一人動手。他們專挑天黑后的偏僻路段,瞄準獨行女性,趁人不備搶走隨身挎包,得手后立刻加速逃竄,轉眼就消失在夜色里。
短短一段時間,兩人連續作案18起,涉案財物價值累計36929.6元。在當時,全國人均月工資不足900元,這筆錢相當于普通工薪家庭近三年的總收入。
“被奪走的包里,裝著剛發的工資、孩子的學費、一家人的生活費,每一分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3月17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說道。
系列搶奪案讓通城縣雋水鎮群眾陷入恐慌。一到晚上,偏僻路段幾乎無人敢獨行,大家出門必結伴,正常生活秩序被嚴重打亂。
同伙自首,他卻連夜潛逃
案發后,通城縣公安局迅速立案偵查,通過走訪受害人、排查有限的監控線索,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和李某某。不久后,胡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和李某某的犯罪事實,被依法判處刑罰。
而李某某得知胡某某自首的消息后,深知自己難逃法律制裁,連夜收拾行李,偷偷逃離通城,從此隱姓埋名,開始了漫長的潛逃生涯。
“逃都逃了,躲一天算一天吧。”為躲避警方偵查,他從不敢在一個地方久留,輾轉廣東、浙江多地,靠打零工謀生。
他不辦銀行卡,只收現金工資;不敢結交朋友,怕言多必失暴露身份;每次聽到警笛聲,都心驚肉跳。潛逃二十六年,他曾在工地被人毆打,卻因怕暴露身份而忍氣吞聲,從未有過一日安寧。
一條舉報線索,揭開塵封案卷
李某某以為時間長了,所做的惡就會被遺忘。卻沒想到,二十六年的僥幸,終究被一條舉報線索打破。
2025年4月,通城縣公安局在辦理一起賭博案件時,一名涉案人員為爭取立功,主動向警方舉報,稱李某某參與了1999年的飛車搶奪案,如今藏匿在廣東省潮州市。
警方接到舉報后,立即核實線索,確認舉報屬實,隨即啟動網上追逃程序。次月,廣東省潮州市警方根據通城警方提供的線索,以配合賭博案件簽字為由,依法傳喚李某某到案。
面對從通城趕來的民警,李某某起初矢口否認,反復辯稱“你們認錯人了”,企圖蒙混過關。但在民警出示的證據面前,他的謊言不攻自破,最終如實供述了當年參與飛車搶奪、潛逃二十六年的全部經過。
26年前的案子如何處罰?
2025年10月,通城縣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搶奪罪,將案件移送至通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梳理案卷時,幾個關鍵的法律問題成了擺在面前的“硬骨頭”。
李某某潛逃整整二十六年,不少人都有疑問:這么久過去了,還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
依據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為夯實證據,承辦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收集李某某長期逃避偵查的證據,并專程奔赴廣東深圳、潮州等地,沿著其潛逃軌跡走訪核查。經審查認定,李某某在案發后刻意逃避偵查長達二十六年,依法不受追訴期限限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卷宗時發現,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顯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自首是否成立,直接關系到量刑輕重,需要審慎認定。
檢察官逐一核查到案細節和訊問筆錄,發現李某某系被動傳喚到案,到案初期還否認主要犯罪事實。為進一步核實,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出具補充說明。綜合全案證據,最終認定李某某不符合自首法定條件,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認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駕乘摩托車公然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庭認罪悔罪,懲罰雖遲但到
2026年1月8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提起公訴。1月26日,該案在通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公訴人有力指控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充分論述了訴訟時效、是否認定自首、犯罪數額等主要法律適用問題,并當庭闡明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既損害被害人財產權益,更嚴重破壞當地社會治安秩序。
“二十六年的恐懼終于結束了,我知道錯了,愿意接受一切懲罰,也想對當年的受害人說一聲對不起。”面對鐵證如山,李某某當庭認罪悔罪。3月12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真是大快人心,不管逃多久,犯了罪終究要受到懲罰。”庭審結束后,旁聽群眾感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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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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