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案外人排除對動產的執行應審查其對動產的占有和實際控制狀態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所有玉器雕件均在沈某及其妻子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形成事實上的管領力,應推定沈某就案涉所有玉器雕件享有權利的事實存在,值得關注!
1
裁判要旨
不同的動產具有各自的特點,確定動產的權利狀態或占有控制狀態也需結合動產本身的特點。
2
案情簡介
一、彭某某與徐某某、徐某甲等借款合同糾紛等案件,2017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調解書,調解書約定徐某某、徐某甲償還彭某某本金合計五千余萬元及相應利息。
二、調解書生效后,徐某某、徐某甲未履行還款義務。經彭某某申請,上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三、2020年4月5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執15426號之五執行裁定:扣押被執行人徐某某所有某某飯店某房間內所有玉器雕件。
四、后原告沈某提出案外人異議,2020年4月26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03執異15號執行裁定,駁回沈某的異議申請。
五、沈某不服,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形成本案。
3
裁判要點
根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歸納裁判要點如下:
1.審查動產的占有、控制及交付狀態。動產不同于不動產和特殊動產,沒有相應的權屬證書就其權利人信息進行公示和記載,動產的設立和轉讓的公示方法為占有和交付,對于動產的占有和控制狀態,以及交付情況是確定動產權利歸屬的重點。
2.結合動產本身的特點和證據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確定案件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的規定,不同的動產具有各自的特點,確定動產的權利狀態或占有控制狀態也需結合動產本身的特點。
4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審理焦點為沈某對某某飯店某房間內被扣押的所有玉器雕件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一)當事人的陳述;(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結合本案情況,上訴人沈某主張11件玉器歸其所有,剩余11件玉器,沈某基于與案外人的代售合同關系享有合法的占有權;被執行人徐某某書面陳述案涉所有玉器雕件的權利人為沈某;申請執行人彭某某主張案涉所有玉器雕件為被執行人徐某某所有,以上三人的陳述均不完全一致,且基于上述法律規定,以上三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故為證明案涉所有玉器雕件權利的歸屬問題,各方當事人均應進一步補強證據。根據一、二審審理情況,上訴人沈某就其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供了獲獎證書、營業執照記錄、朋友圈截圖證實沈某經常在其朋友圈展示、售賣玉器,證人證言、法院判決等證據予以佐證其對案涉所有玉器雕件享有的權利。而申請執行人的證人王某某的證人證言即證明案涉所有玉器雕件的所有人為徐某某。從證據的證明力角度看,上訴人沈某所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言詞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定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的設立和轉讓的公示方法為交付。一般來說,動產的物權關系一般通過占有和交付作為表現形式。本案中,執行法院扣押案涉玉器的現場是在沈某及其妻子入住的酒店某房間。就現場情況看,應考慮到上訴人沈某及其妻子在現場出現的作用和意義,案涉所有玉器雕件均在上訴人沈某及其妻子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因此,上訴人沈某在現場對案涉所有玉器雕件形成并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根據上訴人沈某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上訴人沈某長年從事玉器買賣和雕刻行業,在扣押玉器中,有部分玉器是出自沈某之手由其進行雕刻并獲得了相應的獎項。結合楊某訴沈某返還財產糾紛一案的(2020)蘇1002民初2977號民事判決書、楊某,朱某甲、高某某、朱某乙、劉某某、莫某敬等證人的當庭陳述,進一步佐證了扣押的玉器中有7件屬于沈某所有,其余玉器均是由上述證人以委托代售的形式轉移占有,交付沈某的事實。綜合全案證據,上訴人沈某所提出的上訴人請求和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沈某基于所有權以及上述證人委托其代售而進行的占有狀態應予以保護。另,本案除買受人王某某及其司機、陪同者的言辭證據聲稱案涉所有玉器雕件屬于被執行人徐某某所有,已無其他證據指向案涉所有玉器雕件與被執行人徐某某存在何種關系,且徐某某本人亦不承認案涉玉器雕件為其所有,故本案應推定上訴人沈某就案涉所有玉器雕件享有權利的事實存在。
6
案件來源
沈某訴彭某某、徐某某、徐某甲執行異議之訴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冀02民終4231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