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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報道,某女子入職公司不到一年即結婚懷孕,因先兆流產多次申請病假未獲批準,后續申請的婚假、產假同樣被拒。在其自行休假期間,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資。該女子在產假結束前夕向公司發送被迫離職通知書,隨后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婚假工資、產假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10.1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件的判決結果,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女職工特殊時期權益的傾斜保護,但也引發了關于企業用工管理邊界、勞動者維權路徑等深層次問題的討論。針對其中涉及的法律要點,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從專業角度進行解讀。
一、先兆流產請假:是病假還是產假?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之一,在于女職工因先兆流產需要休息,究竟應認定為病假還是產假?二者的區分直接影響到工資支付標準和假期性質。
朱現領律師指出,女職工因先兆流產需要保胎休息的,通常按照病假處理。“目前法律層面對于‘保胎假’并無專門規定,實務中一般依據1982年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執行,即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他進一步解釋,這與流產假存在本質區別。“如果已經發生流產,則屬于產假范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流產假的待遇按照生育津貼標準執行,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基金支付,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但在本案中,該女子系先兆流產,仍在保胎階段,因此按病假處理符合司法實踐。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病假工資,標準通常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二、用人單位不批假是否合法?能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
案件中,公司以該女子違反請假制度、連續請假時間過長為由,未批準其病假申請。朱現領律師認為,這一做法的合法性存疑。
“勞動者因身體原因需要休息,提交了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建議,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予以批準。尤其是對于懷孕女職工,法律給予了特殊保護。”他提到,司法實踐中曾有類似案例,女職工因先兆流產提交病假條,公司以“病假超期”為由按曠工處理并解除合同,最終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
朱現領律師強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固然應當遵守,但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雖然這一條主要針對無過錯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但其傳遞的保護精神貫穿整個三期保護體系。如果允許用人單位隨意以曠工為由辭退正在保胎的懷孕女職工,法律對三期的特殊保護就會落空。”
三、被迫離職的法律依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案中,該女子在產假結束前夕向公司發送了被迫離職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朱現領律師解釋,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依據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在員工申請病假、婚假、產假期間均未支付工資,屬于典型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他指出,即便用人單位對假期的審批存在爭議,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勞動者已提供勞動或依法應當享受假期的部分,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他還提到,實踐中勞動者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被迫離職,需要注意一個細節:用人單位的欠薪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如果公司確實存在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且欠薪時間較短、事后及時補發,部分地區可能不認定構成被迫解除的理由。但本案中,公司在長達數月的時間里分文未付,且涉及的是女職工三期這一特殊時期,主觀惡意較為明顯,法院支持其經濟補償金請求是合理的。”
四、入職不滿一年是否影響三期權益?
有觀點認為,該女子入職不到一年即懷孕休假,可能引發企業關于“入職即懷孕”“騙產假”的質疑。朱現領律師明確表示,這種擔憂不能成為剝奪女職工法定權益的理由。
“法律對女職工三期的保護,并未設置入職年限的門檻。”他列舉道,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根據《社會保險法》,生育津貼的發放以生育保險參保情況為準,與本單位工作年限無關。即使是入職當天懷孕的女職工,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其繳納生育保險,保障其享受相應待遇。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比如偽造懷孕事實、虛構請假材料等,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主張合同無效。但本案中,該女子先兆流產有醫院診斷證明,休假申請履行了相應程序,屬于正當行使權利,不構成欺詐。”朱現領律師補充道。
結合本案,朱現領律師為企業提出了幾點合規建議:
第一,正確區分假期性質。先兆流產保胎按病假處理,流產按產假處理,產前檢查計入勞動時間,這些基本規則應當納入企業規章制度。
第二,審慎對待三期女職工的請假申請。對于提交了醫院診斷證明的休假請求,原則上應當批準。如果對證明的真實性存疑,可以依法核實,但不得簡單以“制度規定”為由一刀切地拒絕。
第三,依法支付假期工資。病假工資按病假待遇支付,產假期間如已參加生育保險,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無論如何,完全停發工資的做法存在法律風險。
第四,慎用解除權。對于三期女職工,除有嚴重違紀等法定過錯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前,應當審查其未到崗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否屬于應當批準的假期。
對于處于三期中的女職工,朱現領律師也提出了維權建議。
“首先,要有證據意識。醫院的診斷證明、病假建議書、請假申請記錄、公司不予批準的回復、工資發放記錄等,都要妥善保存。尤其是當公司明確表示‘批不了’‘要不你辦離職’等強硬態度時,相關聊天記錄、郵件、錄音等都是日后維權的重要證據。”
其次,要正確選擇維權方式。當公司拖欠工資時,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決定以被迫離職為由解除合同,應當向公司送達書面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寫明解除理由,并保留送達憑證。
最后,要注意時效問題。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三期女職工的維權事項涉及病假工資、產假待遇、解除合同賠償金等多個項目,各項請求的時效起算點可能不同,建議盡早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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