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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九族”是中國古代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指因一人犯罪而處決其九族親屬,旨在徹底鏟除后患。關于“九族”具體包含哪些親屬,歷史上主要有兩種說法,且在不同朝代其范圍和應用也存在變化。
九族的兩種主要說法
一、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這是在株連刑罰中更為廣泛采用的說法,涵蓋了更廣泛的姻親關系。
父族四:指犯罪者本人的直系和旁系父系親屬,通常包括:犯罪者本人、犯罪者的兄弟姐妹、犯罪者的子女、犯罪者的孫子女。
母族三:指犯罪者的母系親屬,通常包括:犯罪者的外祖父母、犯罪者的姨母及其子女、犯罪者的舅舅及其子女。
妻族二:指犯罪者的配偶及其親屬,通常包括:犯罪者的岳父母、犯罪者的妻子的兄弟姐妹。
二、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的直系九代:這種說法更側重于父系宗族的直系血緣,包括: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親、自己、兒子、孫子、曾孫、玄孫。
在實際的法律應用和歷史事件中,尤其是涉及“誅九族”這種極刑時,通常采用的是第一種說法,即涵蓋父族、母族、妻族的廣泛株連范圍。
歷史上被誅九族的人物
歷史上明確記載被處以“誅九族”或類似極刑的人物有:
李斯、趙高:秦朝末年,丞相李斯和宦官趙高均被處以“夷三族”之刑,這是“誅九族”刑罰的早期形式。
崔浩:北魏時期,重臣崔浩因“國史之獄”被處以“夷五族”的重刑。
方孝孺:明朝建文帝時期的大臣。在“靖難之役”后,明成祖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詔書,方孝孺寧死不從,并斥其為“燕賊篡位”。朱棣以“誅九族”相威脅,方孝孺答以“便誅十族何妨!”。最終,朱棣將其門生、朋友列為“第十族”,與九族一并誅殺,共處死873人,史稱“誅十族”。這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明確記載的“誅十族”事件,但其根源正是“誅九族”的酷刑。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誅九族”在文學和民間傳說中常被提及,但其在法律條文中的具體規定在不同朝代有異。例如,清代《大清律例》規定謀反者父子兄弟年十六以上皆斬,十五以下及女性家屬則沒為官奴,這與“誅九族”的廣泛株連有相似之處,但具體范圍有所區別。#九族 #五服 #祖宗十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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