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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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7篇,此篇內容為:昆明會議紀要對運輸毒品案件死刑核準的調整及相關案例分析。
一、昆明會議紀要的核心調整內容
昆明會議針對運輸毒品案件不核準死刑的適用情形作出重大調整,核心在于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不判處死刑的具體情形,同時回應了此前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嚴格控制運輸毒品案件的死刑適用。
此次調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明確了四種可不判處死刑的情形,且涵蓋類似“等情節”,為相關案件的辯護提供了更廣泛的法律依據。具體包括:確屬被指使、雇傭參與運輸,且處于被嚴密監視控制、從屬地位較輕的;與雇傭者同行運輸,處于被支配地位的;確因急迫生活困難而參與運輸的等情形。其中,將“急迫生活困難”作為不核準死刑的考量因素,是此次會議新增的重要觀點,體現了對運輸毒品案件中不同行為人主觀惡性和客觀處境的差異化評價。
二是對數量巨大的運輸毒品案件作出特別規定。根據調整內容,即使存在上述可不判處死刑的情形,若毒品數量巨大,仍可不判處死刑。這一規定是對武漢會議紀要的重要完善。此前武漢會議紀要明確,確屬被雇傭參與運輸的,無論毒品數量多大,均可不判處死刑;但對于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被雇傭,卻無充分證據予以認定的案件,僅在毒品數量不屬于巨大的情況下,才可以不判處死刑,若數量巨大,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概率極高。昆明會議紀要的調整,進一步放寬了對該類案件的死刑適用限制,即便毒品數量巨大,只要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被雇傭的情形,就可不判處死刑,更充分地體現了“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二、相關案例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
在昆明會議紀要出臺前,有相關運輸毒品案件經核準適用死刑。該案被告人張某系西雙版納某旅游公司從業者,擁有合法運營的大巴車,日常以接送游客為業,無任何前科劣跡,且曾在西雙版納一起游客交通事故中主動參與救險,救助多名群眾,相關事跡被當地新聞報道,同時張某還是一名退役軍人,社會表現良好。
案發期間,張某因大巴車運營業務減少,經朋友張某某(案發后在逃)介紹,獲得一項運輸業務,約定將一批貨物用其大巴車從西雙版納運往昆明,并獲取相應報酬。張某在運輸途中的一處站點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從其大巴車上繳獲冰毒85公斤。隨后,張某主動交代,其大巴車輪胎內還藏匿有54克冰毒,并表示愿意帶領公安機關前往昆明抓捕接貨人,試圖爭取立功機會。然而,由于犯罪分子在安排張某運輸毒品時,對其車輛實施了實時監控,在發現車輛被查的異常情況后,整個販毒鏈條后續環節斷裂。張某雖將車輛開至昆明,但賣家及相關接貨人未能被抓獲。張某始終辯稱自己系被張某某雇傭,僅為賺取跑腿費而參與運輸,對所運毒品的具體來源等情況并不知情。
(二)案件關鍵證據與爭議焦點
本案的關鍵爭議焦點在于張某是否確屬被雇傭參與運輸毒品。從現有證據來看,一方面,直接證明張某被雇傭的證據較為薄弱。因介紹業務的張某某在逃,無法直接核實雇傭關系的真實性。但另一方面,相關間接證據能夠印證張某被雇傭的可能性:其一,車載錄像和錄音顯示,張某某上車時向張某支付了數萬元費用,并明確稱為“運費”,還表示“跑完這趟就能掙大錢”,從費用支付和語言表述來看,符合雇傭運輸的特征;其二,監控顯示,張某是在張某某的帶領下前往西雙版納某村莊裝載貨物,張某對貨物來源并不清楚,僅按要求運輸;其三,從雙方資金往來來看,張某某通過張某的銀行卡收取一筆款項后,原封不動地轉給了他人,張某僅起到代收款的作用,無證據表明其與張某某存在共同販賣毒品的同伙關系。
(三)案件處理結果及法律適用分析
該案最終在昆明會議紀要出臺前被核準死刑,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共計130余公斤,按照當時武漢會議紀要的規定,在不能充分認定張某系被雇傭,且毒品數量巨大的情況下,判處死刑的概率極高;二是當時的法律適用邏輯中,對于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被雇傭但缺乏直接證據證明的情形,更傾向于考慮毒品數量這一關鍵因素,進而作出死刑核準決定。
若該案發生在昆明會議紀要出臺之后,按照新的規定,即使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只要不能排除張某系被雇傭參與運輸的情形,就可不判處死刑。結合張某無犯罪前科、社會表現良好、主動交代未被查獲的毒品并試圖立功等情節,其被不核準死刑的可能性極大。這一對比充分體現了昆明會議紀要對運輸毒品案件死刑核準標準的調整,更注重區分不同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主觀惡性,進一步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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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 《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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