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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2023 年4月,A公司發現B某、C公司及D公司(法人代表B某)大量對外銷售、宣傳銷售被訴侵權樹苗,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于是,A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某、C公司及D公司立即停止生產、繁殖、銷售侵犯“盧桉1號”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號為20200194)的侵權行為,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作為植物新品種“盧桉1號”的品種權共有人,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經檢測,被訴侵權植株“86號”桉樹瓶苗是整株桉樹植物,屬于繁殖材料,與涉案授權品種“盧桉1號”具有同一性。
B某明知A公司并未對外銷售“盧桉1號”瓶苗,且案外人并未取得品種權人授權,仍通過簽訂購銷合同,以購買“86號”桉樹瓶苗的名義向案外人采購“盧桉1號”瓶苗,并將所購瓶苗由C公司培育成苗銷售,其行為存在侵權故意,主觀惡意明顯。綜上,法院認定B某、C公司及D公司共同實施了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判決B某、C公司及D公司停止銷售侵害名稱為“盧桉1號”的植物新品種權的繁殖材料;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合計80萬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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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盎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三級高級法官
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是品種權人行使排他獨占權的基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該案中,侵權人僅憑A公司法定代表人推送的微信聯系人信息,以及案外人為“盧桉1號”培育人的身份,就草率推斷案外人獲得了品種權人的授權,明顯未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該推斷缺乏事實依據。其次,在交易過程中,侵權人不僅未向A公司核實案外人的授權情況,反而要求將“盧桉1號”改寫為其他品種編號,以此規避風險。這一行為進一步印證了侵權人對案外人的授權狀態并非毫無察覺,其主觀上難謂善意。因此,對侵權人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將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作為懲罰性因素予以考慮,適當提高判賠金額,既保障了品種權人合法權益,還進一步彰顯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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