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主流媒體《朝鮮日報》消息,經韓國最高法院最終裁決,認定韓華海洋(原大宇造船海洋)的經營績效獎金不屬于作為勞動報酬的工資,因此在計算離職金時可不納入計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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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韓國最高法院第二合議庭對韓華海洋972名退休員工針對資方提起的離職補償金訴訟作出判決:維持原審判決,認定原告敗訴。
2001年至2014年期間,韓華海洋以“利潤分享獎金”的名義發放績效獎金(管理績效獎金);2018年至2020年期間,則以“管理評估關聯績效報酬”的名義發放。
此次起訴的972人均為生產一線工人,其中部分人在職期間已辦理離職金臨時結算,其余為離職后領取離職金的人員。韓華海洋在向其支付離職金時,未將經營績效獎金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范圍。
因此,原告于2021年12月提起訴訟,主張韓華海洋在支付離職金時,應將“利潤分享獎金”及“管理評估關聯績效報酬”等管理績效獎金計入平均工資。其主張理由是,經營績效獎金歷來根據每年勞資集體協議發放,且在薪資總額中所占比例較大,因此在計算離職金時應予以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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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是指將離職前三個月支付的工資總額除以總天數所得的金額。企業須按照員工每工作一年支付至少30天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離職金,若平均工資增加,離職金金額也相應增加。
韓華海洋對此辯稱:“績效獎金僅是經營成果分配,并非勞動報酬。”訴訟期間,韓華海洋主張,由于資方在經營狀況不佳的2015年至2017年以及2021年至2023年期間根本未發放經營績效獎金,因此不能將其視為固定性、定期性的工資。
此前,上述案件的一審和二審法院均以“韓華海洋支付的管理績效獎金不構成勞動報酬”為由,判決原告敗訴。
法院指出:“由于韓華海洋的管理績效獎金是根據是否產生營業利潤或凈利潤及其規模來分配的,因此屬于企業利潤分配,不能視為與提供勞動直接相關。”一審和二審法院將其認定為提振員工士氣、福利性質的補償,而非工資。
韓國最高法院亦采納下級法院的觀點,指出:“(韓華海洋)管理層績效獎金的考核指標采用營業利潤和經常利潤等財務報表作為績效指標...即使考慮到支付比例是根據目標達成情況差異化確定的,也很難看出其與勞動提供之間存在直接且密切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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