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同”新解:墨家辯學作為
科學邏輯的存在論奠基原理
〔南方在野〕
引言:
存有論(本體論)維度,是《墨經》邏輯思想中被長期忽視的方面。這使得墨經傳統解讀者不能回應休謨的質疑:“你日復一日的看見太陽從東邊升起,于是你真能保證太陽永遠從東邊升起嗎?”墨家辯學需要回答:“以類取,以類予”所依據的這個“類”的知識從何而來?“以類予”——就是演繹,也沒有看見你具體的演繹方法。而“以類取”——如果只是歸納,你能保證你的歸納是完全歸納嗎?這個質疑很有力。
于此就言墨家辯學垂垂老矣。可能還是小看墨家了。先秦墨家作為工匠中的理論家,其實是懂自然實驗法和思想實驗法的。前者已經被現代自然科學廣泛運用。后者其實就是打開可能世界,設想各種可能,從各種可能的設想中尋找必要性和必然性,張開抽象理性之眼,發展先驗理論。從現實世界形形色色的圓形物件中,抽象出“圓”本身出來。作為工程師出身的墨子通過圓規畫出圓形,并深思熟慮,給出圓的概念定義,“一中同長”(圓上的每一點,到其中心的距離都一樣長。)根據這個定義,后來的數學家就能推導出圓的周長公式,面積公式。這種真知是先驗的,必然的。
那么墨家辯學以何支持這種“理性之眼”?本文將基于存有論框架重新解讀墨家對“類同”的定義。在哲學層面論證墨家“知類”思維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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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墨經區分了四種同。重同,體同,合同,類同。
《墨經·經上》第87條原文:“同:重、體、合、類。”《經說上》釋:“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于兼,體同也;俱處于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
墨子墨翟二名一實,是重同。手足不外于兼,是體同。桌子椅子同室,是合同。張三與李四在同一個公司共事,是人與人之間締結了合同。都比較好理解。最難理解的是第四種同,最重要的也是“類同”。墨經對類同的定義是“有以同,類同也。”
對這個有“類同”,傳統解釋就是說有某一個方面的相似。理解為,有某一個方面的特征相似,那是比較淺顯的。既沒有考察墨家辯學“知類”的邏輯學語境,也缺乏哲學深度。將“類同”理解為“有某一個方面的相似”,實際上還停留在經驗歸納層面——通過觀察多個事物具有某些共同屬性,歸納為一“類”。這種理解比較粗淺,無法回應休謨式的質疑:歸納永遠無法窮盡所有個體,也無法保證未來個體必然符合該類。這是傳統解釋顯而易見的短板。
我的理解比較邏輯哲學化:有,就是存,存有。這樣理解,既符合墨家辯學作為三大邏輯學體系之一的語境,也體現了墨家存有論內涵,上升到了哲學層面。類同,等于是劃了一個邊界。依據這個邊界,考察對象是不是落入到這個邊界的這一個范圍里面。這樣解讀,就將“類”視為了存在者得以顯現的邊界,這意味著“類同”的存有論解讀的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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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是關鍵。在古漢語中,“有以……”是一個固定結構,通常表示“有……可以用來……”或“有……作為依據”。結合《墨經》的哲學語境,這里的“以”可以理解為“依據”或“憑借”。
因此,“有以同”可以拆解為。有:存有(存在本身)。以:依據、憑借。同:相同、共同。合起來就是:“以存有為依據而相同”,或者說“依據存有而共同歸屬”。
若完整翻譯“有以同,類同”,可作:“依據存有而相同,即為類同。”這樣,“以”字的功能得以保留:它不是虛詞,而是強調“存有”作為判定“類同”的根據。這正是墨辯邏輯從存有論奠基的關鍵所在。〔推薦英文譯法:
“Sharing in being constitutes sameness of class.”注:此處“有”指存有(being),而非屬性上的“具有”;“類同”指事物因分有共同的存在方式而歸于同一邏輯邊界。〕
這意味著:兩個事物之所以被歸為同一個“類”,其根本依據不是表面屬性的相似,而是它們共同依據于同一種存在方式。這個“以”字,恰恰點明了“存有”是“同”的根據和尺度——“類”是劃定的邊界,而這個邊界正是由“存有”本身來劃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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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以同”——“有”即“存有”——要害是:“有以同”不是“有某些相似的屬性”,而是“有共同的存有方式”。這個“有”是存在論意義上的“有”(being),而非認識論意義上的“具有”(having)。
將“類同”從認識論的“相似性”提升到存有論的“邊界劃定”。是對墨辯邏輯的重大理論推進。因為傳統認識論解釋類的基礎,是事物之間的相似屬性。那類的判定就是一種歸納法:觀察a、b、c具有屬性P,推斷所有x∈類具有P 。這種推理是一種或然性推理,缺點是無法完全歸納。對休謨問題是無法回應的。
但在存有論解釋框架下,類的基礎是存在本身的顯現方式。凡在此邊界內者,皆“有”(存)此存在方式。推理性質就變成了必然性推理,邊界即規定。這樣就徹底消解了休謨問題:類不是歸納產物,而是存在的先驗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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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作為存在邊界的哲學意蘊是非常深刻的。當“類”被理解為存在邊界,它就獲得了先驗地位——不是從經驗中歸納而來,而是使經驗成為可能的條件。
這與康德的“范疇”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墨家的獨特之處在于: 康德認為范疇是知性的純形式,用于整理感性雜多。而墨家認為類是存在本身的顯現方式,通過“名實耦”在實踐活動中被揭示。
這也揭示了墨經“異類不比”的深層根據。《墨經·經下》:“異類不比,說在量。”傳統解釋是不同類的事物不能比較,因為度量標準不同。
而存有論解讀可進一步深化為:“異類不比”不是因為度量標準不同,而是因為它們分屬不同的存在方式,處于不同的存在邊界之內。這就如同海德格爾所說的“存在者層次”與“存在論層次”的區分——異類之間的差異是存在論層面的差異,而非存在者層面的屬性差異。
這也使得墨家“法同則觀其同”的方法論意義得到了更為深刻的哲學支撐。《經上》:“法:所若而然也。”“法”即標準、邊界。類同等于劃了一個邊界,恰好揭示了“法”與“類”的內在統一性。 類是存在邊界的靜態表述。法是存在邊界的動態實現(“所若而然”)。在科學實踐中,這種劃界意識體現為操作定義:墨家用圓規畫圓,不僅是在驗證“圓”的概念,更是在揭示“圓”這種存在方式的顯現條件——用規畫出圓的軌跡,其背后的法意,正是“圓”的存在邊界。故此墨家嚴格區分了“法”的三種顯現:<1>作為一種圖像的圓形,<2>作為一種操作方法的圓規,<3>作為一種原理的圓意。〔參見正統道藏版《墨子·經上》71:“法,所若而然也。”《經說上》:“法:意規圓,三也。俱可以為法。”大意:遵循法則才能驀略萬物之然。法則包括法意(原理)、法規(工具)、法圓(范例),這三者相互參照。都可以展現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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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的解釋框架增強了墨學的對話能力。以傳統認識論的框架下解釋“類同”,墨家就不能回應叔本華對充足理由律四重根的深刻洞見。但在存有論框架下解釋“類同”,叔本華就可以在墨家這里獲得新的呼應。
叔本華對充足理由律的研究非常深刻。他在其博士論文《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1813年)及代表作《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深刻指出了“四重根” 。存在邊界(類) 對應關系
<1>生成的充足理由律(物理世界),以物理對象的類為邊界。在墨家這里對應的是因果律(大故與小故)揭示了物理存在者的存在方式。
<2>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時空),以幾何/數的類為邊界。在墨家這里對應的是時空形式(宇宙)是純粹直觀的存在邊界。
<3>認識的充足理由律(邏輯), 以概念的類為邊界。在墨家這里對應的是 “辭以類行”“以類予”即邏輯推演的存在論根據。
<4>行動的充足理由律(動機), 以人的行動為類的邊界。在墨家這里對應的是動機律(志功相從)揭示了行動者的存在方式。
關鍵在于:四重根之所以能夠成立,正是因為它們各自劃定了不同的存在邊界。叔本華將充足理由律視為認識的形式條件。而基于本體論的墨家“類同”解讀,揭示了一個更深的層面——這些形式條件之所以可能,源于存在本身的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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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這一解讀,可為墨辯成為“科學邏輯”提供存在論奠基。真知的確定性由此得以呈現:
<1> 實驗室方法得到存有論解釋。實驗室控制變量,本質上是劃定現象的存在邊界:通過排除干擾因素,使所欲研究的“類”以純粹的方式顯現出來。這正是《墨經》“偏損之而必不然”的存在論意蘊——排除無關因素,就是讓“類”的邊界清晰顯現。焦耳實驗驗證能量守恒,不是因為歸納了所有能量轉化現象,而是因為“能量”這個類有確定的存在邊界。在實驗室條件下,這個邊界被清晰地揭示出來。
<2>數學真理找到了必然性來源。當墨家定義“圓:一中同長”,并非在描述經驗中的圓形物件,而是在揭示“圓”這種存在方式的先驗邊界。由此推出的周長公式、面積公式之所以必然,是因為它們源自這個存在邊界本身,而非經驗歸納。數學王國是建立在少數幾個公理之上,推導出來的一個先驗世界。這個先驗世界的根基,正是“類”作為存在邊界的先驗性。
<3>歸納問題的被審視并被徹底消解。如果“類”是存在邊界而非歸納產物,那么“以類取,以類予”就不需要回答“是否完全歸納”的問題——因為推理的根據不在經驗集合的完備性,而在存在邊界的先驗性。墨家辯學在此與亞里士多德三段論實現了更深層的統一:三段論的“形式有效性”在墨辯中獲得“存在有效性”的奠基。
<4>三大邏輯定律得到了存有論支持。
同一律揭示了存在邊界自身的穩定顯現(經下68:“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任何事物都必須與自身保持同一)。不矛盾律:揭示了存在邊界的排他性(經上75:“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若當犬”。一個存在者不能同時落入兩個互斥的邊界)排中律揭示了存在邊界的完備性(經上74:“不可兩不可。”經下35:“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任一存在者要么落入此邊界,要么不落入)。三大定律之所以是邏輯的基石,正是因為它們是存在本身的顯現方式,而非思維的任意規定。〔墨經請查閱正統道藏版,一字不改。〕
<5>行動學上的不確定性得到了理解。
人的行動領域呈現出與物理世界截然不同的特征——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同樣可以在存有論層面得到理解。當我們將“類同”理解為“依據存有而相同”,行動者構成的“類”就呈現出獨特性質:所有行動都依據存有——“行動是有目的的行為”而在一般形式上相同。但這個存有的具體內容是自由的,自由意味著行動者的具體動機、選擇無法被完全預測。故此叔本華指出,意志本身不受充足理由律支配。米塞斯進一步區分了物理世界和人的行動領域。物理世界對象的存在邊界相對穩定,可通過機械因果律探究。在人的行動領域,行動者的存在方式是自由意志,其動機源于不可徹底對象化的“自我。米塞斯在人的行動研究領域的突破正在于將理解方法與理論方法相結合。理論方法研究行動的一般形式(有目的、用手段、擇價值)。理解方法把握具體行動的內容(特定動機、文化語境)。這恰好呼應了墨辯的“類”思維:理論方法研究“類邊界”本身,理解方法研究“類內個體”的具體顯現。二者結合,既承認了行動領域的確定性(行動的形式結構),又容納了其不確定性(行動的具體內容)。行動學的獨特地位在于:它研究的是人的行動類邊界(形式),因而可以獲得與數學類似的確定性;但它的應用涉及具體行動者(內容),因而必須保持對不確定性的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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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過回歸“有”的本體論意涵,對“有以同”展開存有論解讀,讓我們重新發現了墨家邏輯的深層根基。這個“有”不是日常語言中的“擁有”,而是存在本身的顯現。當墨家說“類同”,他們是在宣告:
存在者以其存在方式相聚為類,類不是思維的產物,而是存在本身的劃界,思維只是追隨這個劃界而“以類行”。
這比西方傳統邏輯更接近存在的本真——不是將邏輯強加于存在,而是在存在中“讀”出邏輯。墨辯作為“科學邏輯”的真正力量,正在于此:它既具備形式邏輯的嚴謹性,又保持對存在本身的開放性,而這正是當代科學哲學苦苦追尋的理想。
基于存有論框架對墨辯“類同”的解讀,讓墨家辯學從“古代邏輯學”升華為一種貫通形式科學、自然科學與行動科學的哲學基礎。它告訴我們: 確定性源于存在邊界,而非經驗歸納
不確定性源于具體內容的特殊性(如自由),而非認識的缺陷。科學邏輯的真諦,在于既堅守邊界的必然,又保持對具體內容的開放。
這正是墨家“摹略萬物之然”的當代呈現——在把握“類”的確定性的同時,始終準備著迎接新的“然”對既有“類”的挑戰。科學精神的精髓,莫過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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