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宿州市泗縣,一所名為“新時代國際學校”的民辦教育學校,在過去六年中經歷了從地方支持對象到被認定為違法辦學的轉變。其辦學過程中暴露出的監管缺位、學籍管理混亂及疑似違規交易等問題,對當地教育公平和法治秩序構成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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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無證辦學,“試辦”成常態
相關資料顯示,泗縣新時代國際學校自2019年創辦以來,除2020年8月獲得泗縣教體局“試辦六個月”的通知外,始終未取得正式辦學許可證。在此期間,該校持續招生并收取學費,已形成事實上的長期無證辦學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3月,泗縣民政局曾出具《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意預設“泗縣新時代國際學校”;同年10月,縣教體局又下發《關于“泗縣新時代國際學校”籌建的通知》。但上述文件所涉地塊——位于泗縣丹鳳路西——原系泗縣靈童學校獲批建設分校的用地,其立項、規劃及土地權屬均歸屬于靈童學校。換言之,“新時代國際學校”并無獨立合法的辦學場地權屬基礎。
在此背景下,縣教體局在同一地塊重復批準設立新校,形成“一地兩校”的行政矛盾,為后續辦學合法性爭議埋下隱患。據投資人反映,王某等12人累計投入6060萬元,最終僅獲得一塊校名牌匾,資產權益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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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名學生“人籍分離”,學籍與經費管理存疑
根據教育部2025年1月修訂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學籍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原則,嚴禁空掛學籍或人籍分離。然而,截至2025年,新時代國際學校全部1157名學生的學籍均掛靠于泗縣靈童學校及其他具備資質的學校名下。
此類操作不僅違反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還直接影響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升學報名等關鍵環節,使其處于“學籍黑戶”風險之中。同時,按照安徽省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泗縣小學720元/年,初中940元/年,該批學生每年應享有的財政補助約83萬至108萬元。但由于新時代學校無辦學資質,相關經費或無法撥付,或由掛靠學校代領,存在被挪用或套取的可能。
此外,《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民辦學校獲財政補助后,應等額減免學生學費。但現實中,新時代學校學生家長仍需全額繳納學費,未能享受應有的經費抵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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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以260萬元“買殼”辦學,涉嫌變相買賣許可證
面對持續無證辦學的困境,該校提出一項“合法化”方案:向王道東支付180萬元、徐東升支付80萬元,合計260萬元,以泗縣光明學校名義在其現有校址申辦分校,從而獲得辦學許可。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令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若上述資金實質用于換取辦學資質,則構成典型的變相買賣行為。更值得警惕的是,泗縣教體局擬通過工委會決議方式批準該申請,卻未對260萬元資金性質、新時代學校違法歷史及光明學校是否具備真實承辦能力等關鍵問題進行審查。
根據該縣教體局權責清單,學校設置審批環節存在“材料審查不嚴”“事后監管缺位”等廉政風險。此次操作若屬實,涉嫌違反法定程序,甚至構成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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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監管缺位,行政行為前后矛盾
盡管長期無證運營,新時代學校在過去六年中多次獲得地方領導視察,并被“泗縣發布”等官方平臺正面宣傳,還獲評市縣關工委“先進集體”等榮譽。直至2024年9月,縣教體局才首次書面回復“不同意設立泗縣新時代高中”;2025年7月起,陸續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及停辦通知。
這種“先扶持、后查處”的矛盾做法引發廣泛質疑:為何長達六年未依法制止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選擇性執法或利益關聯?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責。若查實存在系統性監管失職,相關責任人或需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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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教育公平,擾亂辦學秩序
《義務教育法》強調,所有適齡兒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新時代國際學校的現狀,使1157名學生處于學籍不穩定、經費無保障、升學受阻的多重風險中。一旦學校被強制關停,將直接威脅其受教育權。
同時,該校以違規方式低成本運營,對依法合規辦學的民辦及公辦學校形成不公平競爭,破壞區域教育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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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上級介入,依法厘清責任
教育是國家基礎性、公益性事業,其公平與法治不容侵蝕。泗縣新時代國際學校的案例,暴露了基層在民辦教育審批、監管與執法中的深層次漏洞。
建議由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介入,成立專項調查組,對以下問題進行全面核查與問責:
一、徹查辦學資質審批全過程
重點審查泗縣教體局在2020年前后對“新時代國際學校”籌建、試辦、場地使用等環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尤其需厘清:為何在靈童學校已獲批用地的情況下,又批準設立新校?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程序倒置或利益輸送?
二、追責學籍掛靠與財政資金流向
由教育、財政、審計三部門聯合介入,核查1157名學生學籍掛靠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近六年相關生均公用經費是否被違規申領、挪用或套取。對涉嫌虛報冒領、侵占財政資金的行為,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三、嚴查“買殼辦學”交易實質
對擬以260萬元向王道東、徐東升支付款項的行為進行資金穿透式調查,確認其是否構成《民辦教育促進法》所禁止的“變相買賣辦學許可證”。若光明學校未實際參與管理、師資、教學,僅出借名義,則屬典型“空殼掛靠”,應立即叫停并追究相關方責任。
四、評估學生權益保障與分流預案
在依法處置違法辦學的同時,必須優先保障1157名在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建議由宿州市教育局統籌,制定穩妥的學籍轉接、就近入學或政府購買學位等過渡方案,確保“停辦不輟學”,杜絕因行政失職導致學生失學風險。
五、啟動系統性監管整改機制
以本案為鏡鑒,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民辦學校辦學資質、學籍管理、財政補助發放等專項清查行動,健全“準入—監管—退出”全鏈條制度。推動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教育、民政、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數據聯動,防止“一地多批”“人籍分離”等亂象再生。
六、強化法治問責與警示教育
對在新時代學校長期無證辦學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選擇性執法、濫用職權等問題的公職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同時,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在全省教育系統通報,強化“法無授權不可為”的依法行政意識。
教育不是生意,校園不容灰色操作。泗縣新時代學校的六年困局,折射出基層治理中“重發展、輕規范”“重政績、輕法治”的積弊。唯有以零容忍態度捍衛教育公平底線,以制度剛性約束權力任性,才能真正守護每一個孩子的未來,重建公眾對教育公信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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