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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手往窗外扔個東西而已,
沒砸到人就沒事?”
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首次將“高空拋物”列為
單獨的治安違法行為
明確了處罰標準
只要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
無論是否造成后果
都將依法處罰
近日
市民熊某在西城轄區一小區散步時
被一塊從天而降的凍豬肉塊砸中頭部受傷
接到報警后
西城派出所民警聯合社區工作人員
開展摸排走訪
鎖定了該小區4樓住戶常某
遂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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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家住4樓的常某在家中清理冰箱
在未觀察樓下的情況下
隨手將三塊凍豬肉塊從客廳窗戶扔出
其中一塊砸中路過此處的熊某
致其受傷
目前
公安機關依法對常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
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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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案系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后
全區首起高空拋物處罰案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不聽勸阻的;
(五)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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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高空拋物
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平安曾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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