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分兩批發布5個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建寧法院《胡某妮、范某鳳訴某托育服務公司、某跆拳道館服務合同糾紛案——借備位訴訟請求破局,一次性實質解決爭議》入選。
胡某妮、范某鳳訴某托育服務公司、某跆拳道館服務合同糾紛案
——借備位訴訟請求破局,一次性實質解決爭議
基本案情
2023年,福建省建寧縣某托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托育公司)與建寧縣某跆拳道館(以下簡稱某跆拳道館)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通過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公開宣傳“2023清北名校勵志學霸研學營”活動,吸引了包括范某鳳女兒胡某妮在內的39名青少年報名。后因某托育公司、某跆拳道館未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去清華、北大、故宮等單位開展研學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胡某妮、范某鳳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費用并賠償三倍損失。
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人民法院審查發現,被告系無資質違規經營,但合同效力需綜合判定,存在有效與無效兩種可能。一旦認定合同有效,原告將承擔敗訴的結果,需要通過重新起訴的方式另行主張違約賠償,既造成“程序空轉”又增加當事人訴累。遂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告知原告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是否主張違約損害賠償。經釋明,原告增加相應訴訟請求,即賠償因未履行合同約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被告亦針對該請求行使了抗辯權。最終,法官判決案涉參營合同有效,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0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備位訴訟請求的釋明,避免了當事人因合同效力爭議而陷入程序反復,也防止出現案結事未了的形式化審理,是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公正司法獲得感的生動實踐。法院告知原告可以提出備位訴訟請求,并非替代當事人主張權利,而是通過專業指引彌補訴訟能力的差距,確保在合同有效、無效情形下的訴訟請求都能被納入審理范圍,避免當事人認知局限導致權益“漏項”。
研學服務作為新興消費領域熱點,存在部分機構資質參差不齊等問題。本案向市場主體傳遞了無資質經營下需承擔合同無效或違約責任的信號,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另一方面,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清晰的維權指引,在涉及合同效力時可以通過提出備選訴訟請求實現一次性高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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