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織金縣珠藏鎮前進村村民何先生,就自家房屋因項目施工受損成D級危房(指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整體處于危險狀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的賠償糾紛,向貴州省相關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后,何先生對判決結果并不認可,認為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多方面存在問題,其核心訴求是要求施工方貴州織金某清潔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賠償房屋損失364988元、暫計24個月的租房損失52800元,合計417788元,并由對方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施工后房屋開裂成危房,村民被迫外出租房生活
2000年,何先生在織金縣珠藏鎮前進村牛場組建了一套住房及附屬設施,建筑面積78.21㎡,房屋為毛石基礎的砌體結構。2022年10月,國家電投貴州某異地改建項目的場地平整工程啟動,貴州織金某清潔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是該項目的業主方,施工內容包括清理地面附著物、挖掘坡體等。
僅過了兩個多月,2022年12月,包括何先生家在內的當地27戶村民的房子,都陸續出現了墻體開裂的情況,房屋安全受到嚴重影響。為了弄清楚房屋受損的原因和實際安全情況,相關專業機構先后做了檢測和分析。
2023年2月,專業機構出具的分析報告明確,這些村民房屋新增的損壞,主要原因就是項目施工時挖掘了斜坡底部,導致坡體慢慢變形出現滑坡。2024年1月,另一專業機構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顯示,何先生的房屋被評定為D級危房,意味著房屋的承重結構已經沒法保障安全,整棟房子都處于危險狀態,必須拆除重建,而且還要根據滑坡治理情況和地基沉降的穩定程度,來決定是在原地重建還是另選地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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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房屋照片,何先生供圖)
房子成了危房完全不能住,何先生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每月房租2200元。截至他向法院增加訴訟請求時,已經在外租住了24個月,光房租就花了52800元。2024年9月,何先生向織金縣相關法院提起訴訟,后續又增加了訴求,要求賠償的房屋和租房損失合計超過41萬元。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施工方賠償101149.2元,駁回了租房損失的訴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于是何先生依法提出了再審申請。
質疑一:房屋受損主因是施工,自身無過錯不應擔責
何先生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房屋受損是“兩方原因共同造成”,并讓他自己承擔10%的賠償責任,這和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內容相矛盾,屬于事實認定有誤。
原審判決認為,何先生的房子本身存在“建筑基礎、結構設置不當”等問題,所以他對房屋受損也有一定責任。但何先生表示,專業分析報告已經明確,房屋開裂的主要原因就是項目施工挖掘斜坡底部,并非原審認定的“共同原因”。
同時,這套房子是2000年建的,完全符合當時當地農村的建房標準,原審法院也沒有拿出切實的證據,證明房子本身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僅憑“建筑基礎、結構設置不當”的說法就認定他有過錯、劃分責任,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何先生強調,自己對房屋受損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施工方應該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質疑二:租房是無奈之舉,實際損失理應得到支持
對于租房損失的訴求被駁回,何先生提出,原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問題,沒有合理認定他因房子不能住產生的實際居住損失。
原審法院駁回租房損失訴求的理由是,相關評估費用里已經包含了臨時過渡費,且何先生的租房地點不在織金縣轄區內。對此何先生有自己的看法:首先,臨時過渡費是征地拆遷時的補償費用,而這起案件是侵權損害賠償,二者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而且過渡費的金額遠不夠支付實際的房租;其次,房子被鑒定為D級危房后根本不能住,在外租房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選擇,不管在哪個地方租房,都是施工方的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不能以租房地點不在當地就否定這項損失;最后,二審時他已經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證明自己確實支付了房租和水電費,雖然轉賬記錄里沒有明確寫“房租”,但結合房子已成危房無法居住的實際情況,足以證明租房損失是真實存在的,原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這份證據和客觀事實,不符合相關的證據認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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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三:房屋損失按征地標準算,與實際重建成本差距大
何先生指出,原審判決直接采用了一份按征地補償標準做出的價格評估意見,認定他的房屋損失為112388元,這種做法損害了他的合法財產權益,也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這份價格評估意見是由施工方單方面委托制作的,采用的是征地補償的相關標準。但這起案件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損失應該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來計算”。何先生的房子已經被鑒定為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房屋損失應該參考當地同類房屋的重建成本,或者當地拆遷補償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而不是用征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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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沒有審查這份評估報告的委托方是否合理、評估標準是否合適,就直接用它來認定房屋損失,導致認定的損失金額和實際拆除重建的成本相差甚遠,根本無法彌補實際遭受的損失。
質疑四:舉證責任分配存疑,自身舉證已盡合理義務
何先生認為,原審判決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違反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原則,存在明顯的程序問題。
原審審理中,何先生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因為“無法看出收款方是誰”被法院不予采信,但這份記錄已經能證明他有實際的資金支出用于租房相關的費用,他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舉證義務。而施工方聲稱“評估費用里包含了臨時過渡費”,卻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來證明這個說法,原審法院既沒有要求施工方舉證,又以何先生舉證有瑕疵為由駁回了他的租房損失訴求,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并不公平,損害了他的合法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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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在外租房的轉賬記錄,何先生提供)
堅持申請再審,盼法院查清事實獲合理賠償
從一審起訴、二審上訴,到如今申請再審,何先生始終堅持自己的合法訴求。他認為,原審兩級法院的判決,沒有客觀認定案件的真實情況,也沒有正確適用法律,導致他因房屋受損產生的房屋損失和租房損失,都沒有得到合理的賠償。
在再審申請中,何先生明確提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兩級法院的判決,改判施工方賠償其房屋損失364988元及租房損失52800元,合計417788元,并由施工方承擔本案一、二審及再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何先生的這次再審維權,不僅是為了彌補自己因房屋受損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也讓大家關注到工程項目施工中,群眾財產權益的保障問題,以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目前,該案的再審申請已提交,期待法院在再審審理中,全面查清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合理的裁判,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讓侵權方承擔應有的責任,真正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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