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
“清患三號”專項整治啟動
臨海的電動自行車騎行者們注意了!
隨著天氣轉暖,電動自行車出行增多,但一種常見的行為卻隱藏著巨大風險——私自加裝遮陽篷(車篷)。這種看似“實用”的改裝,實際上嚴重危害騎行安全,擾亂交通秩序。
為全面深化春季交通秩序整治,切實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臨海交警自即日起至4月10日,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清患三號”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專項整治行動!
為何要嚴查“加裝車篷”?
?自身安全風險劇增: 加裝車篷會改變車輛重心,降低穩定性,遇風易側翻;遮擋視線,影響觀察路況和后方來車;增加車輛寬度,容易與其他車輛、行人發生剮蹭;限制靈活轉向,緊急情況難以避險。
?整體交通秩序受擾: 加裝車篷的車輛占用空間增大,影響道路通行效率,易造成擁堵和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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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交警提醒
安全無小事!私裝遮陽篷(車篷)屬于違法行為,更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
?請已加裝車篷的車主,務必立即自行拆除!
?切勿再購買、安裝此類非法裝置!
?鼓勵廣大市民積極舉報非法加裝、銷售車篷等行為。
守護安全 從“頭”開始
一次拆除 多一份安心
讓我們共同努力
摒棄交通陋習遵守交通法規
共建臨海安全、有序、
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法律鏈接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禁止實施下列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二)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將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四)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的。
禁止駕駛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駕駛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車輛,在代為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裝置后及時退還車輛。恢復限速裝置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予以收繳。
來源:浙江交警、臨海平安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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