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靖律師是江西瀛贛(玉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至今承辦案件上百件。他深耕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繼承、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等領域,尤其擅長刑事辯護。曾代理鄭X與某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某公司與章X、揭X民間借貸及擔保合同糾紛等案件,有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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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基本信息
周文靖律師執業于江西瀛贛(玉山)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為136xxxxxxxx612106,服務地區為江西上饒,聯系地址是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冰溪街道名人花園7棟2樓。他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上百件,具備深厚的實務積淀。其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繼承、人身傷害賠償糾紛等領域,尤為專精于刑事案件,辦理了多起免于起訴、從輕、減輕處罰的刑事辯護,同時在民事糾紛等細分類型上亦有豐富實踐經驗,秉持精準辯護、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業理念。
處理建工合同糾紛
在鄭X與某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2016年4月,某村委會為新建便民服務中心發布招標信息,鄭X中標后與村委會就案涉工程的基礎及主體框架、裝修、主體非框架及水電三個部分分別簽訂《合同書》。合同約定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開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為全墊資,工程驗收合格后待上級專項撥款到位即支付,撥款差額部分三年內付清,中標價分別為十七余萬元、十七余萬元、十五余萬元,最終價款以實際測量工程量為準。
鄭X按約進場施工,完成簽證變更相關工作,并于2016年10月如期完工。2016年11月,案涉工程經某村委會驗收合格。后經審核定價,三份工程的竣工結算價分別為二十余元、三十余元、十五余元,總價款合計六十余元。然而,某村委會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經鄭X多次催討仍未支付。
鄭X委托周文靖律師向玉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委會支付剩余工程款四十余元及利息(以該金額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標準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025年9月,玉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
訴訟過程中,周文靖律師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充分證據,用以證明雙方合同關系、工程完工驗收情況、結算價款、已付款情況及催款事實。法院審理認為,鄭X與某村委會通過招投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鄭X已按約完成施工且工程驗收合格,村委會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關于村委會提出的“需審計局審計確定價款”的抗辯,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雙方在訴訟前已就工程總價款在驗收時達成一致意見,且村委會未在法院限定時間內提出鑒定申請,審計部門的審計僅為行政監督,不能作為法院判決依據,故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關于利息,因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計付標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合同中“撥款差額部分三年付清”的約定,法院支持鄭X主張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計算利息的訴求,確定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年期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最終,法院判決某村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鄭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四十余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計算至款項支付完畢止),案件受理費由某村委會負擔,鄭X的全部訴訟請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周文靖律師的價值體現在多個方面。在證據梳理與固化方面,律師協助鄭X全面收集、整理各類核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確保各項主張均有充分證據支撐,為法院采信相關事實奠定基礎。在有效催款與程序鋪墊方面,訴訟前,律師代表鄭X出具《律師函》,明確告知村委會欠款金額、付款義務及逾期后果,既履行了合理催告程序,也為后續訴訟主張利息起算時間等關鍵節點提供了事實依據,同時避免了“怠于催款”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在庭審抗辯與法律適用方面,針對村委會提出的“需審計局審計確定價款”的抗辯,律師準確援引相關法律規定,明確雙方已達成結算協議,無需再進行造價鑒定,審計行為不影響法院對結算價款的認定,成功反駁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辯,維護了鄭X主張的結算金額的合法性。在利息主張的精準把控方面,律師結合合同約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協助鄭X明確利息主張的依據和具體計算方式,最終使法院支持了鄭X的利息訴求,確保其權益得到全面彌補。此外,律師全程參與案件立案、庭審等程序,準確把握訴訟時效、證據提交期限、法律適用等關鍵問題,有效提升了訴訟效率,確保案件在法律框架內有序推進,最終實現了鄭X“收回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核心訴求。
應對民間借貸擔保糾紛
在某公司與章X、揭X民間借貸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我方當事人章X因揭X承攬工程需資金周轉,于2023年9月1日與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案外人汪X為保證人。某公司當日向章X指定賬戶轉賬,但預先以“財務費”名義扣除5000元。借款到期后,章X未能按期還款,2023年10月27日,章X、某公司及揭X簽訂《借款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借款期限延長至2023年11月30日,由揭X替代汪X承擔保證責任。
2023年10月26日,章X應揭X要求向某公司支付六萬余元。后因款項未結清,某公司將章X、揭X訴至法院,要求章X償還100萬元本金及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3.8%計算的利息,支付3萬元律師費,揭X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兩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
周文靖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與章X深入溝通案情,明確案件核心爭議焦點:一是實際借款人主體認定問題;二是借款本金的確定(是否應扣除預扣利息);三是已支付款項的性質及超額利息抵扣本金的主張;四是律師費承擔的合理性;五是利息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的合法性。
為支撐抗辯意見,律師全面收集相關證據。調取章X與揭X、案外人周X于2023年8月27日簽訂的《合作施工協議書》,及章X與揭X于2023年10月27日簽訂的《合作施工協議書》,擬證明案涉借款的實際需求方、使用方為揭X,章X僅為名義借款人;收集某公司出具的兩張收據,證明某公司在發放借款時預先扣除5000元利息,實際出借金額為99.5萬元;整理章X與揭X之間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及2023年10月28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佐證案涉借款利息實際由揭X支付,進一步印證揭X為實際借款人的事實。
庭審中,律師提出:章X實際并非案涉借款的實際使用人,案涉借款實為揭X用于工程履約保證金,章X僅是名義借款人,故不應由其承擔還款義務;實際借款本金應為扣除預扣利息后的99.5萬元,利息應按起訴時LPR四倍計算;已支付的六萬余元中超額部分應抵扣本金;某公司主張的3萬元律師費無依據等抗辯。
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部分抗辯意見,作出如下判決:章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某公司借款本金九十萬余元,并支付該款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章X支付某公司律師費30000元;揭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12588元,由章X、揭X負擔11000元,某公司負擔1588元。雖法院未采納“揭X為實際借款人”的抗辯意見,但認可了關于“預扣利息應從本金中扣除”“超額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的核心主張,成功將借款本金從某公司主張的100萬元降至九十萬余元,且利息起算點延后至2023年10月27日,有效減少了章X的還款責任,為當事人減少了十余萬元損失。
周文靖律師在本案中的價值顯著。在精準定位爭議焦點方面,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矛盾,明確以“本金認定、利息抵扣、責任主體”為核心的抗辯思路,避免案件陷入事實混亂,確保抗辯方向清晰、針對性強,為后續維權奠定堅實基礎。在全面收集關鍵證據方面,通過調取合作協議、收據、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雖法院未完全采納“實際借款人”的主張,但相關證據為“本金扣除”“利息抵扣”等抗辯意見提供了有力支撐,大幅提升了抗辯主張被法院采納的概率。在庭審據理力爭方面,律師針對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逐一擊破,成功促使法院認定預扣利息應從本金中扣除,超額支付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直接減少了當事人近9萬元的本金還款義務,同時推動利息起算點延后,降低了利息支付總額,切實減輕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在充分保障程序權利方面,律師針對格式條款效力、律師費合理性等問題提出的抗辯,雖未完全獲得法院支持,但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促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查,避免當事人因信息不對稱或法律認知不足而遭受不公待遇,維護了訴訟權利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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