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名片關注??
近期,圍繞“危險化學品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各地法院在具體案件中的裁判思路,逐漸呈現出并不完全一致的態勢。
在這些案例中,2025年12月甘肅省酒泉市玉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一審判決,尤為引人注目。
該判決在論證路徑上頗具“創新性”,為同類案件提供了一種新的裁判思路,從某種意義上看,似乎也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認定爭議提供了一個相當“明確”的方向。
不過,耐人尋味的是,這一判決所體現的判斷標準,與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此前在官方網站作出的公開回復,與某省高院行政再審裁定之間,存在著不小的差異。正因如此,該判決在傳播之后,很快在實務界引發了不少討論與爭議。
那么,玉門法院究竟是如何理解這一問題的?不妨先來看看判決書中給出的具體觀點。
1.案件背景
本案的事實并不復雜。原告購買了一瓶rush,隨后,當地公安分局以其“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為由,對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處罰。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公安分局提交了一份關鍵證據——一份案涉物品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的核心結論十分簡潔:“檢測出含有亞硝酸異丁酯。”
亞硝酸異丁酯為《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成分之一,因此,被告認為案涉物品屬于危險化學品,是危險物質。
從形式上看,這樣一份結論明確的鑒定意見,似乎已經為行政處罰提供了相當有力的技術支撐。
2.案件爭議
不過,原告對這一證據的證明力提出了質疑。
其認為,被告僅憑《鑒定報告》中“檢測出含有亞硝酸異丁酯”這一表述,并不足以證明案涉物品屬于危險化學品,更無法進一步推導出其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危險物質”。
換言之,在原告看來,“檢測出含有某種成分”與“認定為危險化學品”,乃至進一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危險物質”,之間顯然還存在若干應當被嚴肅論證的法律與技術環節。至于這些環節在本案中是否已經被充分說明,則正是案件的核心爭點所在。
3.法院觀點
在判決書第14頁,玉門法院對這一問題作出了相當明確的闡述。
判決書載明:
![]()
??判決原文??
換言之,玉門法院認為,只要檢測出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調整版)》所列成分,即足以認定該物品屬于危險化學品。
這一判斷標準無疑相當“清晰”。
對于普通公眾而言,也等于提供了一條極為明確的生活指引:只要物品中被檢測出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成分,就可以認定其為危險化學品。
如此簡明直接的裁判邏輯,確實為公眾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誤購危險化學品”提供了一個頗具啟發意義的參考。
4.“里程碑式”的判決
從裁判思路來看,本案無疑具有某種“里程碑式”的意義。
玉門法院以極為簡明的邏輯,為全國執法機關提供了一條十分清晰的認定路徑:只要檢測出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調整版)》中的成分,即可認定為危險化學品。
如此明確的標準,確實極大降低了理解門檻。對于普通公民而言,自然也有必要認真學習、深刻體會這一裁判思路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義。
有興趣的讀者,不妨自行查閱完整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調整版)》,對目錄中的物質種類形成一個更加全面的認識。
為了幫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盡量避免出現與本案原告類似的“違法風險”,本文也特意從目錄中挑選了幾種常見物質,供大家提前“避雷”。
![]()
![]()
??危化品目錄節選??
圖片中列舉的幾種物質分別為:硫磺(CAS號:7704-34-9)高錳酸鉀(CAS號:7722-64-7)鹽酸(CAS號:7647-01-0)柴油(CAS號:68334-30-5)汽油(CAS號:86290-81-5)等。
這些物質均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調整版)》中找到對應條目,它們確實都屬于目錄所列物質。
如果按照玉門法院在本案中所確立的判斷邏輯——只要檢測出含有目錄成分,即屬于危險化學品——那么問題就變得相當值得玩味了。
例如,硫磺常見于園藝、殺菌產品;高錳酸鉀在消毒和水處理領域并不罕見;鹽酸則廣泛存在于各類清潔劑中,而柴油與汽油,更是日常生活和交通工具中隨處可見的燃料。
也就是說,如果嚴格依照本案所體現的裁判邏輯,只要某種物品中檢測出上述成分,理論上都可以被直接歸入“危險化學品”的范疇。如此看來,這一判斷標準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范圍,恐怕比許多人原本想象的還要廣泛得多。
因此,謹慎起見,建議各位讀者不妨抽空檢查一下家中常見的清潔劑、消毒用品、燃料或其他化學制品,看看是否含有上述目錄成分。
5.爭議所在
此前,鄭律師公開過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的一份書面回復。作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其專業判斷理應具有相當的權威性與參考價值。
在該回復中,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明確表示:
![]()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回復??
同樣的,在貴州韓東律師代理的一起某省高院行政再審案件中,省高院對于危險化學品認定標準的理解,也與遠在千里之外的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的意見呈現出驚人的一致。
![]()
??省高院行政再審裁定原文節選??
如此看來,一方是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解釋,一方是省級法院在再審程序中的司法判斷,兩者在認定標準上大體趨同。
而與之相比,玉門法院在本案中所展現出的裁判思路,則顯得格外“清新”。
當然,作為普通公民,我們樂見玉門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勇于突破既有認知框架,以更加簡明直接的方式探索法律適用的新路徑。
玉門法院在本案中所作出的這一“里程碑式”判決,無疑為全國執法與裁判實踐提供了一個值得認真學習與深入體會的全新樣本。
至于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更傾向于采納哪一種理解路徑,相信隨著更多案件的出現,答案也終將逐漸清晰,或許也早已經存在于每一位公民心中了。
我知道你在看,我也能想象到,上次投訴之后,你洋洋得意、小人得志的樣子。
很好,這篇文章,我也歡迎你繼續投訴。
-完-
??點擊名片關注??
400萬+次閱讀,成千上萬的讀者選擇“律師觀察Lab”,關注公眾號“律師觀察Lab”,黃賭毒的犯罪知識會以更加抽象的方式侵入你的大腦。
點贊、評論并分享給朋友,讓更多人加入我們,一起漲姿勢。
![]()
聲明: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交流,不作為北京含墨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法律支持,歡迎聯系以獲取專業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