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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普通的糾紛警情,卻因為幾個親屬的“神操作”,硬生生演變成了一出令人哭笑不得的“違法鬧劇”。結局嘛,自然是“團滅”——4人整整齊齊,在拘留所里“團聚”了。
事件回顧
2月9日,南部縣公安局大橋派出所的民警接到報警后,正處理一起普通的糾紛。
原本事情并不復雜:
一方情緒激動,攔停了對方的車。民警到現場后,既要疏導交通避免擁堵,還要防止矛盾升級引發打架。于是,便耐心勸解,要求攔車一方先放行車輛,有話好好說。
但是,“戲精家屬團”上線了:
面對民警的反復勸解,涉事一方不僅不聽從,反而覺得“我攔車我有理”,堅決不配合。多次警告無效后,民警決定依法將其強制帶離現場。
就在這時,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涉事人員的4名親屬一看要帶人走,瞬間“戰斗力爆表”,一擁而上,開啟了“全武行”模式:有的人拉拽民警的胳膊,有的人推搡民警的身體,有的人抓扯警服,更離譜的是,還有人對民警直接撕咬!
結局,“團滅”套餐已送達:
他們以為這是“講親情”?錯!這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一頓操作猛如虎,一看結局全是輸。最終,這4名“英勇”的親屬,一個不落,全被南部縣公安局把行政拘留或罰款“套餐”,穩穩當當“安排”上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或者執行上述緊急任務的專用船舶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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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嚴格保護,公民應當主動配合。阻礙民警執法、暴力襲警,絕非個人“骨氣”體現,而是觸碰法律紅線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切勿一時沖動以身試法。
來源:南充公安
便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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