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無小事,合規是底線。建議各用人單位及時自查自糾,依法規范用工管理,避免爭議發生。
文/許小軍 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導語]:衡陽松木塘片區某企業人力資源負責人對超齡用工新規存在誤讀,認為聘用超齡人員一律構成勞動關系。這一觀點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容易給企業帶來用工風險,現予以明確糾正。
![]()
近期,衡陽市松木塘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在與筆者交流時提出,認為《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施行后,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一律認定為勞動關系。這一說法存在明顯法律偏差,極易誤導公司用工管理,甚至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與法律風險。
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5〕12號),其核心變化是廢止了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超齡人員按勞務關系處理”的單一標準,但絕非將所有超齡用工統一認定為勞動關系。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仍現行有效。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雙方關系應結合是否享受養老待遇、用工管理模式(是否接受考勤、遵守規章制度、勞動是否屬于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綜合認定,不能僅以年齡作為判定標準,司法解釋(二)并未將超齡用工統一納入勞動關系調整范疇。
公司在招用或繼續留用超齡人員時,應當嚴格落實用工合規要求,準確區分用工性質:對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人員,按勞動關系規范管理;對已享受養老待遇的超齡用工,按勞務關系或超齡特殊用工關系處理,厘清不同關系下的權利義務與法律適用邊界,避免因定性錯誤引發糾紛。
無論何種用工形式,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四項基本權益:
一是勞動報酬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休息休假權益,嚴格執行工時規定,不得違法安排超時加班;
三是勞動安全衛生權益,提供必要勞動保護,不得安排禁忌勞動,防范職業傷害;
四是工傷保險保障權益,依法為超齡從業人員參保工傷保險,落實工傷救治、補償相關責任。
超齡勞動者是公司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補充,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體現。公司若混淆法律關系、權益保障不到位,極易引發仲裁訴訟,不僅增加用工成本,還將承擔賠償、補償等法律責任。故公司人資(HR)負責人須切實糾正錯誤認知,完善用工協議、健全管理臺賬,規范用工行為,從源頭減少勞動爭議,切實維護公司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