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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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在一起因遺產保管、喪葬費用抵扣引發(fā)的繼承糾紛案件中,我方作為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憑借扎實的法律專業(yè)功底和細致的案件梳理工作,成功助力原告維護自身合法繼承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遺產份額及利息損失,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繼承權益。
本案中,原告系被繼承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案外人向被告轉賬的 30 萬元款項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該款項由被告實際保管。被繼承人去世后,各方就該 30 萬元遺產的分配、喪葬費用是否應在該款項中抵扣產生激烈爭議,被告以喪葬費用支出、債權抵銷等理由拒絕向原告返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原告遂委托我方提起訴訟,初始立案案由為不當?shù)美m紛,案號 (2022) 浙 0303 民初209 號。
接受委托后,我方第一時間全面梳理案件事實,細致核查涉案證據(jù)材料,包括離婚協(xié)議、轉賬記錄、另案裁判文書、當事人陳述等。案件審理過程中,我方重點指出,被告曾在另案中明確陳述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已從人情款項中支出,案涉 30 萬元遺產仍由其保管,現(xiàn)又主張在該 30 萬元中抵扣喪葬費用,前后陳述矛盾,且第三人主張的高額喪葬費用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佐證;同時,被繼承人為公職人員,尚有單位喪葬費未領取,結合本地風俗,人情收入可優(yōu)先用于喪葬費用支出,案涉 30 萬元遺產不應抵扣任何喪葬費用。此外,我方強調被告在本案引調立案后與第三人的私下資金往來,無法確認用途與性質,且存在逃避返還保管物的嫌疑,不能免除其向繼承人支付遺產的義務。
針對案件案由問題,法院采納我方相關意見,認定本案基礎法律關系為繼承糾紛,將案由從不當?shù)美m紛變更為繼承糾紛。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 30 萬元應全部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被繼承人無遺囑,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應按份繼承;被告為遺產保管人,喪葬費用不應在案涉 30 萬元中抵扣,其與第三人的私下結算行為不能變更資金保管義務人,亦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同時,被告在另案中未就案涉款項行使抵銷權,判決書生效后未返還遺產,應向原告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10 萬元,并以該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另案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本案的成功代理,體現(xiàn)了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梳理案件事實、固定關鍵證據(jù)、準確界定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在遺產保管、分配及相關費用抵扣的爭議中,唯有憑借扎實的證據(jù)和嚴謹?shù)姆烧撟C,才能清晰界定各方權利義務,助力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繼承權。我方始終秉持專業(yè)、負責的執(zhí)業(yè)理念,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訴訟代理服務,切實守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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