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疾控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西省疾控中心主任劉曉青關于修訂《艾滋病防治條例》的建議引發熱烈討論,但在得到廣泛支持的同時,也有人提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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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艾滋病防治條例》(簡稱《條例》)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其中第二條就是——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
但劉曉青指出,當前告知義務缺乏明確時限與剛性約束,惡意隱瞞易造成病毒傳播。也就是說,上述規定雖然明確了感染者對性伴侶的告知義務,但沒有說明要如何告知、何時告知,如何處罰違反者更是要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里去找答案。
而在《條例》第三十九條中還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這就讓醫生陷入了保護“感染者隱私權與其配偶健康權”的兩難選擇。就好比去年的兩條相關熱點新聞:①醫生將感染者的信息告訴了其配偶,結果感染者狀告醫生侵犯隱私權;②醫生為保護感染者隱私未告知其伴侶,其伴侶被感染后狀告醫生侵害健康權。
而劉曉青代表的建議似乎是一個破局良方。他建議修訂《艾滋病防治條例》以強化檢測與告知機制——建議明確感染者在確診后1個月內負有告知配偶的法定義務,并建立相應責任追究機制。醫療衛生機構在確證陽性時,應進行書面簽字告知,明確其告知義務。對于逾期未履行告知義務者,疾控或醫療機構有權將其感染情況告知配偶,以保障配偶的健康權益。對惡意隱瞞造成傳播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該建議首先還是把“告知義務”交給感染者,尊重了他們的隱私權。但在超過規定時間后,也會把感染者的病情告知其伴侶,也保護了其伴侶的健康權。
但遺憾的是,建議中只是明確了違反規定所需擔負的法律責任,但沒有說如何指導感染者告知伴侶。我想,大多數感染者都不想將病毒傳染給伴侶,但在“談艾色變”、大多人未正確認識艾滋的情況下,又會擔心向伴侶告知病情會被放棄,也會擔心伴侶因此產生心理恐懼。是不是能在強調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能教導感染者一些告知技巧,提升其伴侶的接受度以及感染者的告知意愿。
劉曉青代表還建議,將艾滋病檢測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拓展至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體檢、婚檢、入職體檢、老年體檢等場景,由體檢機構負責結果告知和轉介服務。
這個建議看著是不是有點眼熟?沒錯了,在2025年9月紅楓灣發表的一篇名為《什么情況下,云南、廣西的婚檢機構會將艾滋感染者的病情告知其伴侶?》的文章中,就介紹過類似條款(詳情見下圖劃紅線處)。此外,新疆和浙江也有類似的婚檢告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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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
在此基礎上,劉曉青代表的建議將HIV檢測的場景進一步擴大,除了婚檢,還涉及入職、老年體檢等,可以發現更多感染者,進而減少更多配偶間傳播。
但與原《條例》中規定的“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新建議只提及了“配偶”,也就是合法婚姻中的一方,而沒有考慮到男女朋友、同性戀情侶、一夜情及商業性伴侶等性關系,卻又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告知對象的范圍。
對于劉曉青代表的建議,你有什么看法?歡迎大家積極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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