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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
張軍院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
向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報告工作
讓我們一起看看
工作報告中的福建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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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的首部地方性立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條例》的有效施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創新構建了集“立法保障、專業指引、規范樣式、協同聯動”于一體的系統化個人破產實施機制。保障立法創新。總結個人信用重塑機制的全省首創經驗,推動在條例中創設庭前咨詢輔導、三大特別程序、視同認可表決機制等創新制度,確保條例順利實施。細化首創規則。配套出臺總計105條的《關于審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對案件受理、財產申報、免責考察等關鍵節點進行全流程規范,為案件審理提供統一、清晰的操作指南。供給多元文書。編制包含176種文書的《個人破產程序文書樣式(試行)》,覆蓋從申請到終結、從普通到特殊的適用全場景,為制度落地實施提供具體技術支撐。強化府院聯動。建立由市政府、法院、司法行政、發改等部門參與的個人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形成“司法主導、政府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自主研發“個人破產案件智能辦案系統”,實現個人破產事務“一網通辦”。《條例》施行以來,廈門中院已妥善審理三批個人破產申請案件,標志著廈門個人破產制度實現了從立法構建到司法實踐的關鍵跨越,也為全國個人破產制度建立提供可復制的“廈門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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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泰寧縣人民法院率先開展了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探索。2025年8月15日第三個“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三明中院正式發布《關于在破壞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試行)》,并在建寧、尤溪、明溪等地法院因地制宜地進行推廣適用,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該項機制及相關做法的意義在于,它將生態環境的監管,以過去由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導、司法機關有效介入的監管模式向社會公眾參與監督進一步延伸,讓公眾從“被動接受”轉為“主動參與”,構建了行政執法、生態司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監督的一體化多元治理體系,形成了“破壞-懲罰-修復-監督”的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的閉環,確保了修復方案落地、過程可控、成效可量化,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創新發展,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關于“公眾參與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性規定有效落實提供了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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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立足獨特的區位優勢,支持、鼓勵在大陸的臺胞參與涉臺司法工作,并從中選任臺胞陪審員和調解員。目前,福建共有臺胞陪審員150余名,臺胞調解員210余名,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人數為全國第一。這些臺胞陪審員、臺胞調解員充分利用自身了解兩地政策法規、社情民意、風土人情的優勢,幫助涉臺糾紛當事人架起糾紛化解“連心橋”,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在促推兩岸融合發展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據統計,近年來,全省臺胞陪審員、調解員累計參審、調解案件3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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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中山路步行街核心景觀區一僑房,已有百年歷史,產權由印尼籍僑胞蓋某、麥某繼承。因歷史原因,本地居民吳某三代人在此居住70余年,期間對房屋進行裝修維護,并將外墻出租給某投資公司用于懸掛廣告牌。現兩位印尼籍僑胞作為產權人,起訴要求吳某騰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投資公司拆除廣告牌并與吳某共同返還廣告牌占用收益。吳某辯稱自身系合法租戶,因安置政策未落實,不應被強制騰退,且要求補償裝修維護費用;投資公司則主張其向吳某承租屬合理善意,不應成為相關糾紛的責任方。該僑房圍繞確權、物權、租賃權等問題產生多起關聯訴訟,各方爭議激烈。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托“五僑”協同機制,牽頭聯合僑聯、市區兩級綜治中心等部門召開協調會,創新采用“調解優先+現場勘察+多方聯動+階梯激勵+一站式解決”調解模式,提出包含梯度騰退期限、正向激勵補償、過渡保障措施等14項條款的調解方案,全方位覆蓋各方訴求與顧慮,最終促成境內外各方就僑房物權、租賃權等關聯糾紛達成一攬子調解方案,彰顯了科學性與人文性并重的涉外調解“中國智慧”,提升了海外僑胞僑眷對祖國的認同感與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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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海事法院探索“班輪扣押預告”機制,提升營商環境的透明度與可預期性,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創新“預告”制,針對集裝箱班輪航線、停靠港口和船期固定的特點,在保障扣船申請人權益同時,打破“不公開扣船申請,審查申請人一方意見即作出扣船裁定”的“密行”原則,主動向班輪經營人發出預告,并組織雙方開展程序協商。創新“擔保”制,境外當事人接到預告后,可通過提供包括國際通行擔保在內的多樣擔保,確保航次持續運行,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避免因實際扣押引發的貿易、航運系列糾紛。同時引導境外當事人確認有效送達地址,破解涉外法律文書送達難、周期長等堵點。創新“聽證”制,對于涉及基礎供應鏈、重要能源運輸,但無法及時提供擔保的案件,引入聽證程序,進行運營影響評估,酌情準予延期提供或替代擔保,審慎扣押班輪。創新“調解”制,法院在預告船舶扣押并組織程序協商過程中,尋求“程序爭議解決”轉化“實體糾紛化解”的契機,延伸程序功能,全流程化解實體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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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閩寧協作30周年來臨之際,為進一步拓寬兩地法院干部交流學習渠道,促進雙方觀念互通、業務互學、作風互鑒,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簽訂《互派干部交流學習框架協議》,就兩地法院互派干部交流學習、干部教育培訓合作、深化司法協作等作出約定。2025年5月,福建高院在全省范圍精心選派6名干部赴寧夏交流,廣泛參與當地法院疑難復雜案件研討、司法品牌創建、審判業務傳授、文書和案例撰寫指導、相對薄弱法院幫扶等工作,促推雙方在基層法庭“1+N”結對幫扶協作、執行協作一體化合作等方面進行探索實踐,推動形成常態化的閩寧司法協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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