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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正是漁業生產高峰期,又逢海上季風、冷空氣等惡劣天氣多發,漁業船舶若存在擅自拆卸、故意損壞、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等違法行為,將產生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在此提醒廣大漁民,一定要增強守法意識,服從漁業主管部門的指令,依法依規配備、安裝和使用安全救助終端設備,合法作業,安全生產。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至11月,惠安縣農業農村局查處閩惠漁015XX、04XX5、04XX6、01XX6、01XX5、01XX2、01XX7、01XX3等12艘漁船擅自拆卸北斗示位儀案件。經查,船舶所有人莊某金、李某奎、李某平、葉某山、李某紅、李某土、李某桂、李某平、李某興、陳某強、莊某河、莊某聰等人,在明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終端設備,其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
【查處結果】
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一條及《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5版)》第13項,惠安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對上述12艘漁船所有人分別處以1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共計罰款23萬元。
相關法條:
1.《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救助終端管理辦法》
第四條 漁業船舶均應當配備北斗終端,并保持設備正常運行。漁業船舶無論航行或錨泊,北斗終端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
2.《福建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漁業船舶應當安裝安全救助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安裝安全救助終端設備,擅自拆卸、故意損壞、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終端設備,或者其他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漁船停航整頓,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造成水上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漁業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船長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 | 惠安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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