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婦于2021年向淮安某碩房產購置改善型住房并辦理按揭貸款,卻遭遇開發商逾期交房、房屋質量不達標等問題。二人提出解約后,一審訴求被法院駁回。
購房背景:業主合規購房,樓盤存多重隱患
2021年11月,一夫婦為購置改善型住房,與淮安某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水沐云頂花園28幢1203號房屋,總價款1410070元,合同約定2024年10月20日前交房。為支付房款,二人與銀行簽訂30年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貸款98萬元,且一直按約償還貸款本息。
該樓盤后續存在預售資金監管漏洞,監管資金被開發商挪用,導致小區12棟房屋爛尾;開發商將小區分三期開發,公共設施多規劃在三期,因資金問題三期開發停滯,無法實現當初宣傳的改善型居住品質,且項目交房相關證件不齊全,開發商還存在用5號樓驗收表格冒充28號樓、精裝修偷工減料等問題。
矛盾爆發:開發商違約,房屋交付不達標
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房:2024年10月20日為合同約定交房截止日,淮安某碩房產未在此時間完成交房,直至2024年12月20日才取得樓棟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12月22日才通知業主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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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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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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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提供)
房屋交付標準與宣傳、合同約定嚴重不符:實際交付的房屋存在精裝修工藝不合格(廚柜底部及背面未貼磚、衛生間下水管和地漏錯位等)、施工質量差(電梯井滲水、車庫地坪漆以次充好、坡道設計不合理刮壞業主車輛等)、小區配套設施不完善(樹苗枯死、草坪不整、路牙石用塑料板代替等)問題,且開發商使用工程版材料裝修,與宣傳的高端產品定位差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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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漏水,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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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漏水,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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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不整,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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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不整,高先生提供)
補充協議條款存爭議:開發商通過單方擬定的《補充協議》將原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裝修工程驗收合格”變更為“遞交全部備案文件”,業主認為該補充協議屬格式條款,開發商未履行充分提示說明義務,加重購房者責任應屬無效。
上訪之路:業主依法解約,遭遇多重阻礙
2025年1月,業主向淮安市住房和城鄉住建單位申請信息公開,得知項目部分樓棟無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進一步佐證項目建設合規性存疑;1月24日業主向開發商發出解約通知函,1月26日開發商簽收但拒絕解約。
2025年4月23日,該案在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開發商稱合同應繼續履行,銀行作為第三人主張“合同繼續履行優先”,若解除則要求原被告共同償還剩余貸款。
上訪過程中,當地街道辦公職人員四人到業主單位施加壓力、威脅恐嚇,禁止其信訪,嚴重影響了業主的生活和工作。
一審判決:業主訴求被駁回,爭議引發關注
2025年5月30日,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均合法有效,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認定交房條件,認為開發商逾期交房63天未超90天,合同目的已能實現,從“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定”角度判定合同應繼續履行,業主的解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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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責任,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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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高先生提供)
該判決引發核心爭議:法院未充分審查補充協議作為格式條款的合法性,未要求開發商舉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忽視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驗收合格方可交付”的規定,也未考量房屋實際質量與交付標準不符的事實,被認為“重交易穩定、輕消費者權益保護”。
判決影響:業主陷入困境,多方權責失衡
司法層面:業主面臨“房款已全額支付、房貸持續償還、房屋未正常使用且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的三重困境,無法解除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也無法要求開發商返還房款、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層面:雖存在逾期交房、房屋質量不達標、挪用監管資金、格式條款規避責任等行為,但未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案涉合同被判定繼續履行。
銀行層面:貸款合同繼續有效,業主需持續償還30年按揭貸款,銀行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權。
業主層面:維權訴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且遭遇信訪被阻、工作生活受干擾的情況,合法權益未得到保障。
后續走向:業主訴求待解
業主希望確認與某碩房產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均于2025年1月26日解除;并希望開發商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首付款430070元、銀行貸款98萬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1410070元為基數,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并要求開發商承擔房屋質量不達標、虛假宣傳、挪用監管資金等相關違約責任,同時追究相關方干擾信訪、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責任。
當事人希望推動相關部門核查開發商違規行為,維護業主自身及同類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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