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話題,引發熱議。
針對提出的這一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未對家暴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規定。
家暴受害者為繞開冷靜期,往往只能選擇訴訟離婚。而訴訟離婚存在立案、舉證、審理等多個環節,耗時久、流程繁瑣。
即便家暴受害者與施暴者已達成離婚協議,仍需等待冷靜期屆滿才能辦理離婚登記,其間可能面臨施暴者反悔、威脅、報復等二次傷害風險。我們亟需重新審視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合理性與適用性。
為此她建議,需對家暴情形下不適用離婚冷靜期進行探索研究,民政部門可以開展離婚冷靜期例外情形的試點工作,在試點工作中明確可采信證據清單與核驗標準,打通相關單位的數據共享通道,結合探索研究的結果適時修改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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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精神暴力屬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涉家暴典型案例,強調“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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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自殘威脅手段,均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應以虐待罪論處;遭受精神暴力,也可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青蜂俠、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新聞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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