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評估行為,加強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月2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臺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5章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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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涉及評估機構管理、評估工作管理等,評估工作管理部分明確,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1家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共同承擔,價值時點、估價對象、評估方法、評估技術路線、重要參數選取等事項應當統一。
區(市)政府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區(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權利和期限,協商期限為10日。在規定期限內,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逾期協商不成的,區(市)房屋征收部門可組織采取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區(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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