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5〕8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戴智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張某駕駛XXX號小型轎車,從瑞安市xx駛往xx方向。當日8時11分許,車輛行經某路段,車頭碰撞前方同向路邊行走的被害人杜某及道路北側山體,造成被害人杜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張某在現場報警,因害怕被周圍群眾毆打步行離開現場在附近等待。民警到達后,被告人張某主動返回現場向民警如實供述。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杜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xx而死亡;XXX號小型轎車事故發生時(制動前)的行駛速度介于51km/h-55km/h之間,該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靜態檢驗各機件技術狀況正常,未發現機械故障和安全隱患。
2025年9月23日,被告人張某與杜某繼承人達成協議,補償人民幣152000元(已履行),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葉某甲、陳某、葉某乙、葉某丙的證言,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車輛補充勘查筆錄,監控視頻,執法記錄儀視頻,行車記錄儀視頻,報警通話錄音,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車輛信息資料,駕駛人基本信息查詢,駕駛證照片,現場酒精呼氣檢測資料,保險單,通話記錄查詢單,視頻截圖,協議書,被害人繼承人身份信息,轉賬記錄,戶籍信息,“五查一聯系”結果審核表,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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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自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繼承人達成協議并取得諒解,依法從寬處理,并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相關從輕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當庭調整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信息預覽
被告人張某,男,1965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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