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發票,開出來了
1、以前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為什么這次新文件只提勞務派遣,不提人力資源外包,我個人認為,其實增值稅法對銷售額的定義就已經說明了這塊。
增值稅法第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人力資源外包本身是代辦業務,以委托方名義支付工資,申報個稅,不像勞務派遣(勞務派遣是以勞務派遣公司身份申報個稅,發工資),我們可以理解為代辦發放的工資本身就不符合銷售額的定義,也就是說,這塊天然就不算銷售額。
勞務派遣是先算銷售額,然后以優惠的方式扣除。
2、其實這次新規核心前提是將現行“差額征稅”明確區分為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業務:
優惠型扣除:如建筑、旅游等服務。其扣除是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從含稅價中扣除部分價款后計算稅額。
代收型扣除:如金融商品轉讓、機票代理、簽證代理等。其扣除并非優惠,因為代收的款項本身不符合“銷售額”定義,本就不應計入。計算銷售額時直接以余額為依據。
我個人覺得人力資源外包應該是代收型,代收代付的款項本身不符合“銷售額”定義,也就是說,作為經紀代理服務,你直接就按你收的手續費計銷售額,計稅就行了。
至于開票,本身其實都不應該開票,代發的工資這塊本身是委托你發,企業自己的工資表扣除就行了,你代交社保,代發工資,實際都是以企業名義去處理的。企業自己名義交的,你就是代辦,那企業用工資表扣除,用以自己名義抬頭交的社保入賬不就行了?
當然,實際中估計很多人說的人力資源外包并不是二哥說的這種,而是類似勞務派遣的模式,那這種我只能說這種是真派遣,假外包,稅法除了勞務派遣可以扣除,其他你全額開發票,是無法差額扣除了的哦。
3、稅率這塊,一般納稅人,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也沒有5%了,按6%開具,小規模3%,可以減按1%開。
目前人力資源公司從事這種代理業務,都只開手續費的發票了,否則他們會多交稅。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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