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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能否再起訴分割?分割時,一方的過錯行為、還貸貢獻等因素如何影響份額比例?近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因被告系故意殺人罪犯且長期未還貸,法院最終判決原告(無過錯方)享有房屋75%份額,被告僅得25%。
一、 案情簡介:丈夫殺人入獄,離婚后妻子起訴分割房產
原告張某與被告魯某于2015年登記結婚,2018年共同購入上海市嘉定區房屋一套,登記為共同共有。2022年9月,魯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殺害情人)被刑事拘留,后被判處刑罰,現羈押于監獄。
2024年8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對涉案房屋未作分割。離婚后,張某起訴要求分割房屋,主張自己應占75%份額,理由是:除最初被告用公積金還貸外,自2022年9月被告被羈押后,房屋貸款一直由原告償還,且被告是離婚的過錯方。
庭審中,被告魯某表示自愿放棄自己的份額,同意房屋全部歸原告所有。但原告堅持要求按75%、25%比例分割。
二、 法院判決:原告得75%,被告得25%
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處理,現原告起訴分割應予支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處理。
法院最終判決:
-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房屋由原告張某分得75%份額,被告魯某分得25%份額;
- 剩余貸款自2024年8月1日離婚后,由雙方按上述份額分別清償;
- 房屋變更登記所產生的稅費,由雙方按份額各自承擔;
- 案件受理費8,550元,由原告負擔6,412.50元,被告負擔2,137.50元。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四大法律要點
1. 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起訴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雙方雖已離婚,但房屋未作分割,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2. 分割比例的核心考量:還貸貢獻+過錯因素
法院支持原告得75%份額,主要基于兩點:
- 還貸貢獻:被告自2022年9月被羈押后,房屋貸款全部由原告償還,原告對房屋的貢獻更大。
- 過錯因素:被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其犯罪行為嚴重破壞婚姻家庭,屬于離婚中的重大過錯方。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應少分財產。
3. 被告自愿放棄份額,為何不判全部歸原告?
被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同意房屋全部歸原告所有,但原告堅持要求按75%、25%比例分割。法院最終采納了原告的主張,理由是:原告的請求既符合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又能兼顧被告債權人的利益。若判決全部歸原告,可能損害被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債權人)。按比例分割,可為債權人保留追償的財產線索。
4. 剩余貸款及稅費的承擔
法院判決剩余貸款和稅費由雙方按份額比例承擔,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得75%份額,相應承擔75%的剩余債務;被告得25%份額,承擔25%的剩余債務。若一方不履行還貸義務,銀行仍可向雙方追償,但內部可按比例追償。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1. 離婚時務必全面分割財產,避免遺留隱患
本案中,雙方離婚時未對房屋進行分割,導致后續訴訟,增加時間和金錢成本。建議在離婚協議或判決中,盡可能列明所有財產并明確分割方式。
2. 保留還貸憑證,證明貢獻
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建議保留銀行轉賬記錄、還款憑證等,以證明各自的還貸貢獻。本案原告因能證明被告被羈押后由其獨自還貸,獲得了多分財產的支持。
3. 無過錯方要積極主張權益
若對方存在家暴、遺棄、賭博、吸毒、重婚、與他人同居、犯罪等重大過錯,無過錯方應積極收集證據(如判決書、報警記錄、悔過書等),并在財產分割時要求照顧。
4. 涉及犯罪的債務人,財產分割需考慮債權人利益
若一方系罪犯且有債權人(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惡意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本案法院的判決兼顧了這一點。
5. 訴訟成本需預估
本案案件受理費8,550元,按勝訴比例分擔。起訴前應預估訴訟成本,并準備充分證據。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離婚財產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起訴分割;分割比例不僅看還貸貢獻,更要看過錯因素;自愿放棄份額未必能如愿,法院還需考慮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對于每一位面臨婚姻解體的當事人而言,保持理性、留存證據、全面分割,是對自己未來生活最基本的保障。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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