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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之為“利”:明清以來山西昌源河流域水利組織中商業性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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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趙凱欣博士生

摘要

在對于以山西為代表的明清華北社會的研究中,水利社會史與商業史是兩個極具影響力的學術范式,但二者間的實質性對話并不多見。盡管水利與商業看似分屬不同的社會領域,卻存在著諸多的內在聯系。以山西昌源河流域為例,當地水利組織中的水權單位以股份形式存在,大體可分為普通股份與特殊股份兩類。明清以來,在自然環境變化、村際關系調整、居民生計轉型與村社勢力消長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下,水利組織逐漸產生了營利機制與“分利”現象,水股交易活動也日趨活躍。民間將此類水利組織稱為“利渠”。與此同時,水利組織在組織方式、運作過程乃至術語使用等方面,也與商業組織呈現出一定的相似性。由此可見,明清以來華北地區的水利開發與商人、商業發展,不僅受惠于共同的社會土壤,也存在著密切而多樣的互動,可視為同一社會轉型進程的不同側面。因此,有必要從“整體史”的思路出發,重新審視華北水利與商業組織的歷史變遷,進而對水利社會史與商業史研究進行更深入的反思與勾連。

關鍵詞

水利組織;商業性;股份制;山西;明清以來

在對于以山西為代表的華北社會的研究中,水利社會史與商業史無疑是兩個極具影響力的學術范式。對于前者,早在20世紀50年代以來日本學界對“水利共同體”問題的討論中,豐島靜英、森田明等已對山西中南部的水利組織、水權性質等問題有所措意。近年來,基于王銘銘、行龍倡導的“水利社會”概念,學者們圍繞著“以水利為中心的區域性社會關系”開展了大量案例研究,進而提出“以水為中心”的新思路。對于后者,百余年來,中外學者的成果更是汗牛充棟,涉及晉商的興衰過程、歷史地位、經營制度及理念、社會風俗等諸多方面,并隨著近年來對書信、賬簿、碑刻等民間文獻的大規模發掘更取得不少新突破。同時,行龍、殷俊玲提出社會史視角下的晉商研究,杜正貞、趙世瑜呼吁把研究主體從“商人”轉向商人所處的“社會”,也推動了研究視野的轉化。總體上看,盡管出發點各有不同,學者們在對兩個領域的探索中,都不約而同地呈現出某種“整體史”的追求。


鈔曉鴻主編《海外中國水利史研究:日本學者論集》

不過,目前而言,兩個領域間實際的對話并不多見。當然,已有一些學者認識到打通二者的必要性,并做了若干嘗試。冀朝鼎曾推測:“縱觀中國本土18個省的全部地方志,山西似乎是私人水利工程繁多的一個省。這也許是因為該省在最近五、六百年中商業高度發展的結果。”伊懋可在一篇回顧性文章中指出,當時日本學界缺乏對“水力學中商業化發生條件”的討論,而這恰是水利系統環境適應性的表現。沈艾娣在對晉水水利系統的研究中,將賣水現象視為“晉商道德”的產物,但缺乏專門的解釋。近年來,張俊峰在對晉商核心區平遙的考察中,也深感“商業、水利和宗族之間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尚待深究。這些探索說明,盡管水利與商業看似分屬不同的社會領域,但二者間存在著不少內在的關聯。作為參照,學界對于臺灣、河套、徽州等地區的研究也已表明,商業要素在當地水利制度中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進而嵌入到地域社會秩序之中。

本文意欲延續上述探索,對山西社會中水利與商業的關系作更深入的審視。根據筆者的田野考察,明清至民國,在晉中地區的昌源河流域,逐漸形成了具有一定商業性的水利組織,體現為其組織方式上的“股份制”特征、運作過程中的“分利”現象、較為頻繁的水權交易等。在當地文獻中,該類水利組織也被稱為“利渠”。這為我們提供了新的線索。本文擬結合歷史文獻與在田野調查中搜集的碑刻、譜牒、契約、口述等資料,對水利組織中商業性的形成史加以勾勒,進而呈現該地區水利開發與商業發展間的復雜關系,推動水利社會史與商業史兩個學術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冀朝鼎著《中國歷史上的基本經濟區與水利事業的發展》

一、明清以來昌源河流域的水利開發

在展開討論前,有必要對明清以來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系統稍作勾勒。昌源河又名胡甲水、侯甲水,為汾河的重要支流,大部分在晉中市祁縣境內。其源出武鄉、平遙兩縣山區,至武鄉南關合流后,北入祁縣,流經縣境大半后至苗家堡附近入汾。流域內總體地形為東南高,西北低,由山地丘陵過渡到平川,形成開闊的沖積平原。


《晉中汾河志》


祁縣昌源河國家濕地公園

晉中地區的水利開發史可追溯到先秦,至隋唐已頗興盛。昌源河流域在唐代也有營修水利的記錄,但此后的情況并不清晰。元世祖至元間,縣令張紀下令增筑縣西北中岳廟,“移東河城漕之水額程付之,以為祠下溉浸之永業”。到明初,這些渠道大多廢弛,修于永樂初年的《太原志》未載昌源河流域渠道,僅記祁縣有渠“自太原縣洛陽村南分汾河水,流入本縣境北左等村”,但“今渠跡雖存,淤塞不流”。

本文所論昌源河沿岸水利,主要為明以來的產物,絕大多數是民間自行興修。明前中期,昌源河水量充沛,“其水旱則細流,澇則溢漲,其流不絕”,民間開渠日漸頻繁。洪武間,有豐戶渠、青布古渠開鑿,灌溉10余村。成化省志載:“(昌源河)引渠亦名昌源,溉西六支等都至賈令鎮南諸鄉村田”,至平遙境內也有開渠。由于歷史上汾河河道變遷,昌源河也曾流經平遙縣。據祁縣本地人閻繩芳所述,遲至正德,昌源河“從來遠鎮而及縣北諸村,咸浚支渠,溉田數千頃,祁以此豐富”,可見其規模。西六支等沿河村莊更是“渠道錯出,皆引昌源水灌田”。


康基田撰《晉乘蒐略》

明中后期是昌源河流域生態的轉折點。受16、17世紀華北氣候干旱的宏觀影響,并伴隨著祁縣東南山區的生態破壞,昌源河“延漲沖決,流無定所,屢徙于賈令南北,壞民田者不知其幾千頃,淪廬舍者不知其幾百區也”。山區水土流失也使“下流多沙土,俗呼沙河”。相應的,人們的水利開發模式產生變化,在用水時更需防洪,“筑堤捍水,亦時引涓滴之利”。由于河道頻變,沿岸渠道有不少變化,萬歷省志記“淐(昌)源水十八渠”,同時期府志僅錄12渠,渠名多變更,灌溉40余村,并延續至康熙初的方志中。

入清后,昌源河仍可保持穩定水量。但至清中后期,隨著流域生態惡化,夏秋暴漲、冬春斷流成為常態,“近暴雨泛溢,涸可立待,無川澤之利”。除氣候再次轉干,這或許也與沿岸大規模水利開發有關。至光緒間,省志錄有24渠,較清初多出一倍(見表1)。在引灌的60多村中,超過1/3(24村)有兩條及以上渠道經過,還有不少中小渠道未載志乘。可見,昌源河流域已形成了較密集的農田灌溉網絡,達到歷史上水利建設的頂峰。

清中后期,為適應環境變化,引洪灌溉(“濁水灌溉”)成為主要選擇。該方式在歷史上廣為干燥、半干燥地區采用,在山西中南部也很常見。研究表明,洪水因其攜帶大量腐殖質而有肥田之效,灌溉面積也較大;但缺點在于其季節性特點,且來勢兇猛、不易控制。此外,由于沿河自上而下的灌溉制度,也易為激化村際間的矛盾。

表1 清光緒年間昌源河引渠的灌溉情況



民國山西六政考核處編《山西省各縣渠道表》

在洪灌方式下,渠道修筑需兼顧引水、防洪兩方面,工程頗為復雜。茲以谷戀村大東渠為例,結合筆者實地考察簡作說明(見圖1)。大東渠創自清初,其主體工程包括渠道、渠堰兩部分,引灌采用“筑壩引水法”(筑攔河大壩引洪水入渠)。該渠還有若干配套工程。一是根據地貌,開挖十八條分水斗渠及相應毛渠,形成縱橫交錯的灌溉網絡。二是在河兩岸修防護堰,北堰順渠道延伸,呈駝形以緩沖洪水,人稱“駱駝脖”。在旁建有排水渠與放水口,前者導余水入河,后者引水漫灌村中地畝。三是民國時在干渠修“太平閘”調控水量。通過上述設計,大東渠可在確保渠道安全的同時,使全村農田短時間內得到灌溉。為順利澆地,每年的渠道整修工作必不可少。村民需在小暑前后修渠打堰,一面預先造壩,一面“洗渠”(整修渠道、開挖水口等)。光緒間《大東渠修渠公告》便說:“情因大東渠灌地甚多,務要渠堰高厚,渠心深闊,乃能容引洪水以遍灌溉耳。”

總的來說,明中后期以降,隨著生態環境的改變,該地區的水利開發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多數村莊經歷了由河灌向洪灌的轉變。二是不確定性加強,這既包括水量和水期的不穩定、旱澇災害的頻發,也包括村際及鄉村內部關系的不穩定。三是受上述因素影響,水利系統的日常維護成本與之俱增,水利組織對于勞動投入的需求愈加突出。水利組織的諸種變化,也需要立足于上述特征來理解。


圖1 谷戀大東渠示意圖

二、“東股”:水利組織的股份制特征

對于山西及周邊地區水利組織中的水權形式,20世紀50年代,豐島靜英參考1940年包頭市東河村調查資料,已注意到當地包含用水權與相應義務的“水股”概念,這是他“水利共同體”理論的立足點之一。并且,當地“水股”可與耕地分開進行自由買賣和借貸。其后,學者們在不同區域,均注意到該種“受益戶獲取的經濟權益與所需承擔的義務之間”相一致的用水單位,所稱為“股”的情況亦不乏見。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明中后期昌源河南左渠的水利合約中,人們將該渠“水辰”稱為某之“東股”。這表明,當地水利組織的結合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股份制。這也是其商業性特質的重要體現與發展基礎。


范維令編著《晉商故里祁縣銀谷戀探析》

南左渠由昌源河北岸的塔寺、東陽羽等村合修于萬歷四十七年(1619),“溉塔寺村、東陽羽、南左村地”。咸豐八年(1858),村人考慮“契紙既將朽蠹,字跡遂慮凋殘”,將合約“公議勒石以垂久遠”。茲將部分內容引述:

立合同約人東陽羽張可化、塔寺村劉清等。南左渠舊在東陽羽迤北開渠引水,今昌源河移在塔寺村南背。渠不通,欲挑剜至河,塔寺村劉清等阻當不容。張可化情愿許以每月初一日無工水積堰灌地,余日平水灌地。塔寺村地許張可化挑剜并無糧價渠行五尺,兩堰各照地段。如塔寺村再有人阻當,劉清一面承當,引眾鍬夫挑剜。此約二紙,各執一約。如者反口,稟官究治。照原底謄。

萬歷四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立。張可化、劉清。

署祁縣正堂垣曲縣正堂加五級黃批。

中見人:盧萬斗、薛志大、武紀。

每月水辰鍬分開后:初一日獨池水;初三日鍬二張;初九日鍬五張;十一日鍬五張;十三日鍬九張;十八日鍬二張;二十日鍬一張,單月前半日后半夜,雙月后半日前半夜;二十三日鍬五張;十六日獨池水,系劉氏東股。


周亞著《晉南龍祠:黃土高原一個水利社區的結構與變遷》

這段文字包括“合同約”正文與“每月水辰鍬”兩部分。前者在碑陽,系萬歷間東陽羽張可化與塔寺劉清協商的產物,署祁縣知縣“批”,得到官方認可。文字顯示,南左渠的營建源自昌源河的頻繁改道,東陽羽村民為經過塔寺地界筑渠,與之定立合同來劃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后者在碑陰,是南左渠的水辰劃分,且應當僅是塔寺村部分(僅有每月中的9日)。若干證據表明,后者也是前述合約的一部分:第一,前已述及,昌源河流域在清中期以來已轉變為洪灌,而該處水辰仍可維持整月;第二,碑陽記敘立碑背景為:“則舊物可以常存,舊規自能常遵矣”,強調合約外還有“舊規”存在;第三,碑陰末還有一句批文“乾隆四十三年(1778)堂諭:各修各渠,自此遂奉行,斷案后宜永遵舊規,毋得改易”,可見乾隆后塔寺、東陽羽兩村已分別開渠。塔寺村民在咸豐時將合約重修樹立,應當也是在別立渠道后,擔心后人忘記其創始過程,“讀此文者,即可明此事”。

尤值得注意的是,合約中出現“東股”概念。這表明,在時人眼中,南左渠的水辰劃分實乃某種股份制,且不同股份的地位有差。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該渠為部分村民所結成的水利組織所有。碑陰上附有南左渠的經理人:

經理人姓名開后:頭甲,劉廷相、劉廣來、耆賓董治業;二甲,劉廷桂、九品劉璧、劉云鶴;三甲,劉旺瑋、劉崇善;四甲,劉克肇、劉立山;五甲,劉立廣、劉公達;六甲,劉步升、劉光異;七甲,董治禮、劉士璞、劉廷順;八甲,劉鏞、劉質、劉雨霓;九甲,劉廷凝,劉鳳狄,董照;十甲,劉廷宮、劉暢升、劉廣祉。

結合《塔寺村志》中各族家譜信息,可判斷這些經理人活躍于咸豐年間。塔寺村為多姓雜村,有劉、渠、郭、段等姓。今天來看,劉氏占比僅約1/3,歷史上的村中事務也非僅由劉氏把持。渠甲為劉、董兩姓,其原因應當在于,渠道所占地界多為劉、董所有。


渠性軒主編《塔寺村志》

其次,這里“股”的概念,包含著義務(投入勞務)與收益(用水權)兩層含義。一方面,“股”所指每日“水辰鍬”,其所有者為上述經理人及其所管理的用水戶。每月水辰已按日期劃分為等份的用水單位。另一方面,大部分水辰都對應著具體的“鍬若干張”。按照鄰村谷戀大東渠碑文中的解釋,“其有渠簿各程名下所載‘一張’二字,系剜渠、筑堰之時,每張出夫八名”。

與其他地區類似,南左渠的水辰多有相應地畝對應。盡管我們對其興修過程不甚了解,但應當如韓茂莉所論,“由于‘利戶’的前期投入是與地畝相掛鉤的,因此有了這份投入就使‘利戶’獲得了日后澆灌相應地畝的資格與同等份額的水權”。不僅如此,“利戶”在后續維護中的投入,通常也與地畝保持一致。是故,水辰轉移往往伴隨于相應田土的交易。如筆者搜集到該村《嘉慶八年段儒興立賣地死契》為紅契,附嘉慶契尾,其內容為段儒興將兩段土地絕賣于渠檢、渠栻。契末注明“計開南左渠雇工使水”,說明上述田土占有南左渠水辰,負擔相應出工義務,且已由出工轉化為出雇工錢。

最后,南左渠的股份有等級性。水辰劃分中有兩個特例,分別是“初一日獨池水”與“十六日獨池水”。前者未有批注,應當屬于塔寺村所有南左渠渠戶,亦即所有“持股”者。其直接原因為,合約中有“張可化情愿許以每月初一日無工水積堰灌地”之規定,作為回報,塔寺村允許對方開渠且“并無糧價”。深層原因在于,在建渠過程中,塔寺村土地要素的投入可得到相應的“無工水”權利。類似地,谷戀修筑大東渠時占用了馬家堡土地,其“水程”的二、三、四程皆為馬家堡居民所使“無工水”。


祁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祁縣志》

“十六日獨池水”批注為“系劉氏東股”。“東”一般有“主人”之意,筆者在調查中也發現,鄉民會將某渠的創修者稱為“東家”,以說明其在修渠中的超常投入與特殊的管理地位。在此,“東股”凸顯出“劉氏”在南左渠水利設施中的主導性作用。這里的劉氏是指劉氏宗族、某房支,或是某家戶呢?本文傾向認為,是指合約簽訂者劉清家戶所持水股。一方面,如前所述,南左渠水甲多為劉氏族人,若歸族有不必專門強調,否則與“初一日獨池水”并不差別。另一方面,在南左渠創始中,劉清個人威望的投入(“如塔寺村再有人阻當,劉清一面承當”)起到了決定性作用,這也為他的家戶取得了水利組織中的“東股”地位,且可傳承后代。類似情況也不乏見,例如,光緒縣志載同村劉騰蛟,因村西禿尾渠“東堰低薄,遇大水即壞”,他“出金購地、修筑堅固……覓人晝夜巡守”,其后“子孫率由舊章,永永勿替”。

值得注意的是,“東”/“東家”概念,常被學者視作商業用語。商業史研究者指出,明清時期的合伙制中“資本的所有者稱店東、東家”。對于山西商人也是如此。在時人的表述中,“東股”一詞也偶見出現,以表明財東所占股份。如光緒三十一年(1905)《大公報》報道,匯源成銀號“東股實系前匯豐行之吳調卿、源豐潤之掌柜詹丙生”。但本文案例表明,“東股”概念的使用不局限于商業領域,還涉及其他更豐富的社會場景。

綜上可知,明中期以來,基于自然環境變化,為協調跨村落關系,并滿足水利組織創始、維護過程中對于不同要素的需求,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組織以書面契約的形式,將用水權劃分為若干股份,對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規定,并得到官方認可。其股份制特征體現在:其一,水利組織由相關村民自發結成,盡管未集合大量資金,但產權在公,某種程度上已具備了“法人”特性。其二,水利組織中的水權單位以股份形式存在,大體可分兩類:一是以勞動投入為基礎的普通股份;二是基于其他投入(諸如土地、資金、社會信譽、管理等)的特殊股份,也包括“東股”。其三,該種股份可以傳承,股權交易也在清中期以來日趨正常化。這里水利組織的性質,與科大衛所論“作為公司的宗族”等控產組織有了一定的相似性,這是其盈利機制形成的基礎。


科大衛著《近代中國商業的發展》

三、“利渠”:商業性水利組織的形成

清至民國,基于股份制的組織方式,受到自然、社會等多重因素影響,并伴隨著貨幣力量的進入,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組織具備了盈利性質,民間史料將其稱為“利渠”。本節以此為切入點,對其形成過程及諸種特點進行說明。

“利渠”的表述,出現于筆者搜集到的一份民國元年(1912)渠爭檔案,訴訟雙方分別為昌源河北岸賈令鎮的渠長水甲與村鎮執事。為便分析,茲將渠甲一方訴稟狀引述:

具訴稟賈令鎮渠長水甲袁貴鈺、本銘、沖霄等年不同庚,有詞在案,為霸產奪利以勢凌人懇恩還渠產物歸本主事。緣賈令鎮執事控生等在案,自來有賈令渠、站家渠、南新渠三道,本屬渠長水甲利渠,并非村中公渠,舊執事康明將利渠開成公渠,霸之于前,新執事袁培梓繼之于后,久霸不歸。生等屢次追還,伊等名為交代,其實浮指浮推,不忍交代,希圖得利,每年得利四百余吊……渠長、水甲有憑有據,是分內應辦之事、應得之利,何以執事霸產奪利,果憑何據而享渠水之利?為此,叩乞縣主知事追還渠產,物歸本主,恩準施行。

賈令遲至元代設有驛站,是聯接太原、平陽的重要交通節點,明成化間已稱“鎮”。解放時人口近三千人,袁、閻、張、王等是村中大姓。訴狀中的三渠,賈令渠載于萬歷府志,“自沙堡村引,灌本鎮及豐澤等村田”。至光緒初大旱,村人擴修南新渠,并與西陽羽等村合力整治共用的賈令渠、西陽羽渠,新開鑿站渠、里村渠,統稱“五道渠”。


熊夢祥著、李之勤校釋《〈析津志·天下站名〉校釋》

訴狀表明,賈令渠等三渠“本屬渠長水甲利渠,并非村中公渠”。該如何理解此處“利渠”概念的含義?“利渠”一詞在傳統典籍中未見蹤跡,應是當地特殊說法。不過,由于年湮代遠,該表達現已不為人知。盡管訴狀未作專門解釋,但結合全文,推測其含義有二:其一,受水農戶作為水資源的最終受益者,在山陜地區水冊中常被稱為“利戶”。因此,“利渠”當有“利戶之渠”之意,指渠歸渠甲等眾渠戶所有,與歸村社所有的“公渠”概念對立。這也與上節對于水利組織性質的討論相符。該含義形成較早。其二,“利”字在訴狀中出現多次,“每年得利四百余吊”是雙方爭奪焦點,渠甲認為三渠是“分內……應得之利”,村社屬“霸產奪利”。類似地,民國時期忻州地區成立的廣濟水利公司,由沿渠富戶集資而成,渠成后可按股分紅。據當時職員的回憶,該渠“沒用幾年,即興旺發達,純系利渠”。這都反映出,“利渠”在晚近時期也產生了“盈利之渠”的含義。換言之,這是民間對于商業性水利組織的某種表達。

該種具有盈利特性的水利組織與渠甲分利的現象,其實不鮮見。在昌源河南岸王賢村,民國八年(1919),村中公利渠在由“鍬俸家與村中合管”后設立條約,渠頭、村長兩方表示,該渠“由村督辦,平分其利”。具體上,“俟秋后每畝以二百五十文水利收畢,除訖墊款,所余若干,村中與渠頭按兩股均分……所有渠頭等鍬俸及灌地之規,俱照向章辦理”。盡管該文約屬村社組織與水利組織“合流”后的產物,但不難推測,此前每畝二百五十文“水利”除工程所需外,概歸渠頭所有。并且,渠頭分利的權利也得到村社認可,延續至后續規約。在昌源河以北的晉水流域,雍正年間便有渠長王杰士向使用本村水的晉祠人收費;清至民國,花塔渠長也一直要求每畝交納26文錢。

以下結合流域內多個村莊的史料,對“利渠”形成的遠近歷程加以呈現。

首先,明中后期以來,隨著昌源河災害頻發,水利設施的維修成本與對于勞力的需求日益增加,導致水利組織陷入了動員能力不足的困境。這是“利渠”形成的深層動因。


《賈令村志》

該現象早在明萬歷時就已顯現。當時祁縣子洪鎮洛陽、郜北等村渠堰長立有一份私約,頗具代表性:

□□(子洪)鎮洛陽□郜北村□□渠堰長胡珊高□□王之官□禮等同□□約。有古渠一道通□(昌)源河,引水澆灌田地。每年山水漲發,輒將亂石編砌渠口沖塌。找補修筑,煩費不支。今欲于上水去處傍山鑿石成渠,以圖永利。工程浩大,人力不齊。三村人等眾議,勸募地多鄉官戴,除照原舊水甲公攤錢糧外,另出谷一十二石接濟工費。就于子洪鎮加水一日戴使,借酧輸粟之義。其輪流使水□神賽挑渠雜使等項,仍照舊例,計日壹拾伍分均攤。永為定規,各相情愿。恐后無憑,立私約存照。+

準約。

萬歷二□(十)三年三月初七日。

文末還有子洪鎮水渠堰長、洛陽村水小甲、郜北村水小甲簽名。子洪鎮位于昌源河由山區到丘陵的交界地帶,是周邊重要引水地。康熙縣志載子洪渠有三道,其中“下渠自石佛崖北流,灌本鎮及落陽村、郜北田”。文書反映出,水利組織為應對維護水利設施的額外開支,通常會“照原水甲公攤錢糧”。但面對大筆開銷,陷入了“工程浩大,人力不齊”的動員困境。因此,上述村落只能勸募“地多鄉官戴”另出谷接濟工費,并許以“加水一日”但不必承擔額外雜使的特殊股份。假如類比于商業組織,水利組織的股份制盡管屬于“無限責任”,但由于“股東”實力有限,難以應對頻發的意外情況。

入清后,水利組織在面對大型災害時,不得不向公眾募資。劉家堡位于昌源河中游拐彎處,常受洪澇侵襲。乾隆間的《筑堰碑記》載,“南北劉家堡兩村村堰”為修筑護村堰,動員周邊高村、秦村后街、秦村前街等多個村社40余人捐資,募資銀百兩有余。及至晚清,隨著洪灌方式的普及,一年里多次開渠的情況屢見不鮮,水利組織對于勞力的日常需求更是與之俱增。據曾任谷戀村執事的高則裕觀察,光緒十六年閏二月到六月,大小工程有十余次,僅五月份“經理河內筑堰”五天便用“人工三千四百有零”,遠超渠簿所載。盡管如此,因水勢過大,“未到天明,本村堰壞”。這對水利組織的動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前述賈令三道渠的爭端也部分來源于此。


光緒《祁縣志》

其次,到清中后期,渠戶在承擔水股義務過程中,由親身出工向出水錢代工轉變。這是傳統水利組織向商業性水利組織轉型的直接契機。

谷戀大東渠的案例頗為典型。該村位于昌源河北岸,高姓人口占九成以上。據光緒《祁縣志》,大東渠由“(高)進登等開自順治四年”。大東渠的組織方式又復雜些,據村人在咸豐時刊刻的順治渠簿,其水程分為:一,渠長高進登及后人有“見水使頭程”優先權,但仍需出工8張。這來自他在開渠過程中的特殊貢獻。其二,第二、三、四程,因占馬家堡地界,無工水。其三,第五至十三程,有工水,每程照地畝出工9張左右。其四,第十四程,“共工水甲頭使用”無工水。按照投入要素不同,其水股實質上有四類:渠長頭程有工水、占地無工水、渠戶有工水、渠甲無工水。至清末,還出現“做堰上賬房地”,也屬“無工水”。


今谷戀村標牌

遲至咸同年間,隨著環境惡化、洪灌方式出現,水利組織對勞力需求的激增,水股的性質在悄然轉變。一是分水方式上,“如今俱不以舊規,有水便澆”,這是由于來水時間短;且上游村莊優先性也被降低,谷戀在堰成后“先占三天”,第四天起馬家堡水戶才可打閘用水。二是在承擔義務上,渠簿中的水程幾乎完全轉變為出工單位,據咸豐碑文中對渠簿的解說,每年渠長、甲頭等率眾筑渠,其原則是“定規八日為止,如工不竣,再按各程花名一張內,從頭至尾撥工,不拘周數,總以功成不泄水為主”。


段友文著《黃河中下游家族村落民俗與社會現代化》

同時在社會層面上,由于清前中期以來晉中商人的普遍興起,鄉民在外經商獲利,大量貨幣也進入水利事務的經營中。就本文討論對象而言,祁縣本地有“金塔寺、銀谷戀”之說,可見兩村商人都有相當規模。歸納民國七年谷戀《高氏宗譜》中的記載,同治以來族中近二百人在外經商,足跡遍布西口、東口、關東、陜西、北京等地,領域涉及金融、茶業、糧食、雜貨等行業。隨著商業性生計的形成,鄉民頗為富裕、流動性很強,親身出工修渠并不現實,人們普遍采用出錢雇工的方式。

在此基礎上,渠戶出工向出錢的轉變,遲至同光時期已經出現。高則裕觀察,當時每年修渠雖仍“照昔年派定,按地畝做工”,但已出現“花戶有無工出水錢地”。除大東渠外,谷戀還與塔寺有“伙渠一道”名為西渠,渠上也有“無工出水錢地”。到后來,出錢更成為主流,“渠上有水,雇長鍬俱使用水錢”。

最后,晚清民國時期,隨著水利組織的盈利化,出現渠甲分取水利、渠戶水股交易,乃至水利組織直接從事金融借貸活動等現象。


高蔭桐著《圐圙春秋》

前已指出,隨著大量貨幣的進入,水利組織除經管工程外,不時還有“余利”留存。由此,渠長、水甲等占據特殊地位的水股發生了從“分水”到“分利”的轉變,前引賈令案例便是如此。在以劉大鵬為代表的鄉紳群體眼中,這是渠甲專擅水權后的“賣水漁利”之舉。但從當事者出發,水利組織盈利、渠甲收取并分配水利等現象,應該是鄉村水利社會中的某種“常態”。沈艾娣指出,根植于晉水水利系統的民間道德體系,實乃基于“暴力的使用、水的商品化以及把村莊視為一個整體的正面評價”,這與劉大鵬所表達的正統觀念屬于兩套價值系統。

與此同時,水股交易也日趨頻繁、類型多樣。對于此類現象,張俊峰將其劃分為“公水交易”與“私水交易”兩類,推動了研究視角的轉換。結合前文討論可知,“私水”還有作為股份的特殊性質。上節引嘉慶年間賣契,屬于一般性水股交易。道光時,渠甲交易也在賈令出現,例如:

立死契約人岳鳳鸞暨侄濟,情因日費艱逼,所有南新渠水甲一個,今同親眾出賣與袁永生名下承業。同眾議定死價紋銀二十兩整。其銀筆下交清,日后倘有別人爭論,與買主無干,自有賣主一面承當。空口無憑立死契存照+

道光十九年三月初一日立

中見人:袁錫九,岳溶、泰、潮。

該契屬于紅契,還附有嘉慶與民國時契尾,說明得到官方認可。其交易標的為“南新渠水甲”,并未言及土地,屬“地水分離”的情況。前文已述,南新渠渠甲不僅有無工水,還可每年“分利”,該交易可視作特殊股權的交易。

并且,隨著商人力量的壯大,其在水利組織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趨重要,前述賈令鎮渠長水甲袁貴鈺,很可能就是商人;民國時負責經管王賢村公利渠的村長王誥廷,曾任百川通號掌柜、北京商會會長。這也推動了包括水利組織在內——各項鄉村事務運作方式的進一步商業化。如在谷戀村,其村民經營著大量商號,光緒間“大小鋪戶共四十家”。該村多將公共資金交付商號經營生息,如嘉慶間領來社倉谷、義倉谷后,“村中將谷變錢,出放本村眾字號,每家三十千文,年五因出息,至同治年共存本錢三百千文”。村中大東渠太平閘建于民國年間,其資金即來自于賣掉“由本村鋪號印票獲利購買統樓一座”。


黃鑒暉等編《山西票號史料(增訂本)》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一些地區的水利組織在積累資產后,也直接從事金融借貸等經營性活動。《晉商史料集成》中收有兩張20世紀30年代契約,記載山西某地公和渠分別向王豫、王履中放貸大洋80元、35元,說明該種情況的存在,金額也不算低。囿于史料,該種情況的形成時間、是否具有普遍性仍待揭示。不過,這提示我們,山西的水利組織,與明清以來各地形成的諸類營利性會社組織(如錢會、清明會等),也有一定的相似性。還需認識到,盡管“利渠”具有盈利特質,但并非追求“利潤最大化”,與商號組織的差別也很大。維持水利設施的可持續運行,仍始終是其第一要務。

本文認為,水利組織的上述發展,其合法性乃建立于水股本身作為“業”的屬性,如賈令渠甲所言“渠長水甲產業有憑有據,系祖業所留”,因而渠甲及渠戶享有相應的收益權、支配權。對于傳統社會中“業”的觀念,寺田浩明將其定義為“經營收益的權利”,李力進而認為“股”是“憑借其在會產中所占有的份額獲得收益的權利”。在此意義上,在渠長水甲從使用無工水到分取水利的轉變中,其水股作為“業”的性質并未改變。換言之,水利組織的盈利與交易機制,也是其股份制特征的自然發展與延續。


寺田浩明著《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

四、若干討論

基于前述案例,我們可對過往水利社會史與商業史研究進行一定反思,并就二者的交流、溝通提出一些思考。


谷戀關帝廟(今名金剛寺)


賈令鎮河樓

明清以來,基于內在的股份制特征,伴隨著自然環境、村際關系、生業變化、村社勢力等多種因素的交織,昌源河流域的水利組織逐漸產生了盈利機制與“分利”現象,水股的交易活動日趨活躍。民國年間,在山西一些地區,水利組織也開始從事金融借貸等經營性活動。該案例進一步提示我們,應從新的思路認識水利與商業間復雜的、反復的糾葛,進而將水利社會史與商業史研究進行更深入的勾連。

就水利社會史研究而言,作為“水利社會”概念的倡導者,王銘銘很早就提出,應從水、土二者出發,展現中國社會圍繞“居”與“游”形成的雙重結構關系,他也以福建塘東僑鄉為個案,說明“鄉土中國”概念中本就包含一個“流動的傳統”。沿此思路,學者們已突破了單一村莊研究的藩籬,從跨村域的“水利社會”入手,建立了區域社會研究的新模式。但必須承認的是,當前的水利社會史研究,仍較少關注水利社會中與“流動”“商業”相關的面向,這也制約了研究的發展。


王社教主編《黃土高原地區鄉村地理研究(1368—1949)》

近年來行龍、張俊峰提出的“以水為中心”思路,可視作對上述問題的一種解答路徑。如其所言,“對于中國北方地區而言,以水利為突破口,有可能將宗族、市場、祭祀等論題納入其中加以綜合性討論”。本文力圖說明,與灌溉農業緊密相關的水利社會,也存在著孕育“流動性”與“商業性”的基因。不僅如此,近代山西水利組織還存在向商業組織轉化的傾向。如民國間晉北興起了若干水利公司,卓有成效者如前引廣濟水利公司,規定“捐錢者占財股,占地者為地股,抽專業人執辦其事者為人股,并建立股東委員會”。結合前文討論可知,該種股份制很可能是傳統水利股份制的延續與轉型。只有將水利與商業兩種視角合而觀之,才能理解這些看似“非常規”制度的發育、及其特有的意義。

從商業史的角度來說,傳統晉商史研究在建立自身論述的同時,也塑造了一個形象保守的原鄉社會。人所熟知的“土瘠民貧”描述,何嘗不是一種農、商二元對立思維下的產物。本文認為,盡管商人有著明顯的跨地域屬性,但其與鄉土社會的深層聯系不容忽視。這較明顯地體現在,水利與商業組織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相似性,如對于“東股”術語的使用,多層次、多類型的水股制度等。韓茂莉也指出:

從某種意義看,水渠興建過程類似于企業中股東的投資,憑借修渠前高于一般“利戶”的預付投入,“利戶”中的上戶不但成為水資源的主要受益者,而且為自己贏得了大股東的地位。

這些相似性意味著,長期以來,晉中地區鄉民在水利開發等日常活動中,也對股份制等“合伙”形式頗為熟悉,并有著相應的制度實踐。這可能會為我們理解晉商合伙制的緣起與發展,提供新的線索。換言之,既然“東”“股”等概念的運用并不局限于商業領域,我們也應從日常生活的多樣實踐中,考察其源頭之多歧。


張正明等主編《中國晉商研究》

在此意義上,明清以來晉中地區密集的水利開發與日益興盛的商業活動,都可視作更為宏觀社會轉型的不同側面。與之伴隨的,是商人角色的日益凸顯、各類具有一定金融色彩的民間組織(如村社、祀會、錢會等)的蓬勃發展、日益頻繁的廟宇營建等。這些要素共同支撐并維持著一個范圍廣大、聯系密切的社會網絡,也是金融網絡與信任網絡。與此同時,這些生長于相同社會土壤的社會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共享著相似的行事原則、制度設計與運作理念,并或隨著商人的足跡擴散至更廣闊的地域。

對于此類現象,學者們此前在打通宗族、商業等領域上已有不少探索。例如,科大衛指出,16世紀禮儀改革以來,宗族具有了“控產組織”特色,并與商業活動形成獨特而緊密的關系,“沒有任何組織比家族和宗族更適合于為商業企業提供一種制度性基礎”。趙世瑜對洞庭東山的研究也表明,水上人上岸也是一個“合伙制社會”建構的過程,以此“將傳統上孤立地對商業問題或宗族問題的討論整合起來”。這些考察在社會史與商業史間,建立起了敘事與理論的勾連,從而形成了某種整體性的觀察。本文所倡導水利社會史與商業史的溝通,也期望以此為基礎,推動對于華北地區各類社會組織與華南地區的比較研究,從而深化對于不同區域社會“深層結構”的認識。


趙世瑜著《猛將還鄉:洞庭東山的新江南史》

因此,無論水利社會史還是商業史的討論,都不能局限于議題本身,而應回到歷史的現場、跨入更寬廣的視野。本文希望提出三個可能方向:首先,發掘區域社會的多樣性與微觀個體的能動性,將人們在不同“場域”(無論水利、農業、商業等)的活動方式進行勾連,以求把握人們日常行事的內在邏輯。其次,在對“產權”等理論概念進行本土化、歷史化的過程中,思考不同社會場景間的同構性,從而對這些理論進行再解釋與再應用。最后,從整體社會演進的角度,關注不同社會組織間的聯系、以及其所構成的復雜網絡。在此基礎上,我們或可為明清以來華北社會的復雜變遷提供一幅綜合性的圖景,形成更為切入肌理的洞察。

本文寫作獲得趙世瑜教授、劉永華教授、袁鐘福、高懷壯、宋慶林、渠性全、暢顯明、閆江敏、吳心怡等師友提供的各項幫助,并承蒙匿名專家惠賜意見,特致謝忱!


[原文載于《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1期,作者:趙凱欣,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編輯: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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