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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國人身損害賠償(含交通事故)統一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死亡 / 殘疾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以下為全國31省市及計劃單列市最新標準(數據來源:2025年各地統計公報,2026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一、核心計算規則(最高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2022 修正)
死亡 / 殘疾賠償金:
≤60 歲:各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 年
60–74 歲:各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齡?60)) 年
≥75 歲:各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5 年
殘疾賠償金另 ×傷殘系數(1 級 100%、10 級 10%)
舉例:上海市,59歲,死亡賠償金計算如下:96842*20年=1936840元。寧波市,65歲,傷殘10級,殘疾賠償金計算如下:83110*15年*10%=124665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未成年人:各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 (18?實際年齡) 年 ÷ 扶養人數
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
≤60 歲: 各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 年÷撫養人數;
60–74 歲: 各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年齡?60)) 年÷撫養人數
≥75 歲: 各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5 年 ÷ 扶養人數
舉例:上海市父母雙親70歲(成年死者無子女無兄弟姐妹),被扶養人賠償金計算如下:57076*10年=570760元(注: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該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華東地區
地區
死亡 / 傷殘賠償金基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
江蘇
浙江
寧波(計劃單列)
安徽
福建
廈門(計劃單列)
江西
山東
青島(計劃單列)
華北地區
地區
死亡 / 傷殘賠償金基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
河北
山西
內蒙古
華中地區
地區
死亡 / 傷殘賠償金基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
河南
湖北
湖南
華南地區
地區
死亡 / 傷殘賠償金基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
廣東
深圳(計劃單列)
廣西
西南地區
地區
死亡 / 傷殘賠償金基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
四川
貴州
云南
西藏
西北地區
地區
死亡 / 傷殘賠償金基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
陜西
甘肅
青海
寧夏
新疆
東北地區
地區
死亡 / 傷殘賠償金基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基數
遼寧
大連(計劃單列)
吉林
黑龍江
三、重要說明
1、數據為2025 年度統計值,2026年1月起各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含交通事故)一審適用。
2、全國統一城鄉同價,不再區分城鎮 / 農村戶口。
3、部分地區消費支出 / 喪葬費暫未更新,表中 “—” 為待公布,實務中多沿用 2024 年數據。
4、計劃單列市(深圳、青島、寧波、廈門、大連)單獨適用本地標準,高于所在省一般地區。
四、證據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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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 號,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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