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于天池、孫通海等的《聊齋志異》的某些注譯,體現了注譯者對重要古籍以及古代刑法制度的忽略與誤解。本文舉例分析之,以期得到古籍整理工作者對加深古文修養,以提高古籍整理質量之重視。
關鍵詞:聊齋志異;注譯;古籍;忽略;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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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志異》,于天池注,孫通海、于天池等譯,中華書局2015年版。
《聊齋志異》的這個注譯本,應該說總體上是好的、有成績的,但其某些注譯也體現了注譯者的古文功底尚嫌薄弱,對重要古籍以及古代刑法制度有所忽略與誤解。今擇三例以說之。
例一,《紅玉》篇
此篇記一貧書生,被與之相好的神秘女子饋銀四十兩,并勸其去向吳村衛氏女求婚。他隱瞞女子饋銀事,告其父,欲往相之。其父自度無資,止之。生婉言:“試可乃已。”
此語本是用典:《尚書·堯典》載洪水為害,堯詢問四岳(四方諸侯之長),何人可以治理。四岳推薦鯀,堯以為不可,四岳說:“試可乃已。”意為“用他干吧,有效就讓他干下去”。因為此書生“父子倶諸生”,所以書生用《尚書·堯典》之語答父,其父自然理解,意思是“嘗試一下,她答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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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畫《紅玉》
而注者既未說明是用典,譯者遂譯為“試探一下對方的意向罷了”,而不甚準確。
例二,《嬰寧》篇
原文:異史氏曰:“觀其孜孜憨笑,似全無心肝者。而墻下惡作劇,則黠孰甚焉。至凄戀鬼母,反笑為哭,我嬰寧殆隱于笑者矣。”
注:隱于笑,用笑來隱藏自己。
按,《文選·王康琚<反招隱詩>》:“小隱隱陵藪,大隱隱朝市。”后遂以「小隱」指隱居山林,而后有“小隱隱于野,中隱隱于市,大隱隱于朝”之說。
《史記·滑稽列傳》載東方朔自謂“如朔等,所謂避世于朝廷間者也”,即隱于朝者。故蒲松齡謂“我嬰寧殆隱于笑者矣”,是用典,謂嬰寧乃一以憨笑隱蔽其黠慧者,則蒲君可謂嬰寧之知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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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嬰寧》
注文不提用典,又略去“者”字,則意趣索然:知用典與不知用典區別大矣。
例三,《太原獄》篇
原文:(孫)公一日遣役催租,租戶他出,婦應之。役不得賄,拘婦至。公怒曰:“男子自有歸時,何得擾人家室!”遂笞役,遣婦去。乃命匠多備手械,以備敲比。明日,合邑傳頌公仁。欠賦者聞之,皆使妻出應,公盡拘而械之。余嘗謂:孫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則喜而不暇哀矜矣。
注:敲比:用笞刑來追責限期。因為本文針對的是婦女,故改為手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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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志異會校會注會評本》
譯:孫公公有一天派差役去催討租子,租戶出門去了,只有媳婦前來應門。差役因為沒有收到賄賂,就把婦人拘到衙門。孫公憤怒地說:“她家男人自會有回來的一天,怎么能騷擾家眷呢!”便下令責打差役,讓婦人回家去。他又命令工匠多多準備手銬,用來催討租稅。第二天,全縣都傳頌孫公是個仁慈的縣令。那些欠了租稅的人聽說以后,全都讓自己的妻子出來應門,孫公便把他們全都抓來,帶上了手銬。我曾經說過:孫公并不是才智不足,而是要等到查明了實際情況以后,才會對犯法之徒毫不憐憫同情。
首先,“孫公”不譯可也,譯為“孫公公”則不妥。因“公公”可稱丈夫之父、祖父、祖上、老年男子、太監,稱縣令則不可。這里“公”是對有身份男子或長官的尊稱,讀者易知,故不譯可也,譯為“公公”反為不美。
其次,注譯者未釋清楚明清時的刑法制度。釋“手械”為“施用于手的刑具”,具體為何種刑具,未說明白;又釋“敲比”為“用笞刑來追責限期。因為本文針對的是婦女,故改為手械”,則有誤,以致影響了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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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會注集評聊齋志異》(修訂本)
為得確解,可參看以下諸例:
1.《聊齋志異·太原獄》:
時淄邑孫進士柳下令臨晉,推折獄才,遂下其案于臨晉。人犯到,公略訊一過,寄監訖,便命隸人備磚石刀錐,質明聽用。共疑曰:“嚴刑自有桎梏,何將以非刑折獄耶?”不解其意,姑備之。
按,此即《太原獄》正文,說太原有婆媳皆寡居,婆婆中年不能自守,村中無賴時時來家與其私通,媳婦厭之,每每設法阻止。婆婆即誣告媳婦與人通奸,不知奸夫何人。縣衙拘捕媳婦審問,媳婦便指名無賴,笞之而服,卻妄言與媳婦私通。縣衙對媳婦用刑,媳婦死不承認。上訴省級法院,案久不決。
省院知臨晉縣令孫柳下善斷案,故令其審理。他命令預備磚石刀錐,讓婆媳自己下手懲罰無賴,格殺無論。媳婦銜恨已久,抓起大石擊無賴頭,必欲斃之而后快;而婆婆則以小石投其臀腿而已。孫公又命用刀,婆婆仍遲疑不前。于是孫公心中有數,“命執媼嚴梏之”,那婆婆便供出實情,得以公正結案。
2.《醒世恒言·陸五漢硬留合色鞋》:“太守……喝教左右拶起。那些皂隸飛奔上前,扯出壽兒(女)手來,如玉相似,那禁得恁般苦楚。拶子才套得指頭上,疼痛難忍,即忙招道……太守喝教(將張藎,男)夾起來。只聽得兩傍皂隸一聲吆喝,蜂擁上前,扯腳拽腿。可憐張藎從小在綾羅堆里滾大的,就捱著線結也還過不去,如何受得這等刑罰。夾棍剛套上腳,就殺豬般喊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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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世恒言》會校本
3.《包公案鐵蓮花》四十四回:“包太師聽了保住兒所供,勃然大怒,吩咐左右,把惡婦拶起來,將狗子(惡婦之子,即保住兒)夾起來再問。眾手下不敢怠慢,各把刑具獻上,登時把惡婦兩手拶起,將狗子兩腿夾上。他母子那知這般刑具的利害,兩下里各將繩頭一攏,力如山重,母子倆自覺疼痛難當,俱各昏迷過去。包老爺吩咐將他母子噴醒,眾差人隨用涼水噴了一回,賴氏、保住兒登時蘇醒。包老爺吩咐再夾再拶,惡婦母子聞聽,不敢挺刑。”
4.《虞初新志·姜貞毅先生傳》:“例凡一拶敲五十,一夾敲五十,杖二十,名曰一套。令再訊,一拶一夾,各敲八十,杖三十。”
5. 《六十種曲收藏》:“周羽打了二十板。拶了一拶。敲了一百二十……他妻子……也拶一拶。”
6. 《金瓶梅·陳敬濟被陷嚴州府 吳月娘大鬧授官廳》:“喝令左右拿(陳敬濟)下去,打二十大板。提馮金寶(妓女)上來,拶了一拶,敲一百敲。”
7.《三刻拍案驚奇·血指害無辜 金冠雪枉法》:“一拶拶得(奶子)殺豬般叫道……叫拿(阿財)來……一夾棍不招,再一夾棍,夾的阿財暈去,腳都夾折。那邊奶子一夾棍當不得,早已招成盜了。”
8.又《冰心還獨抱 惡計枉教施》:“把貴梅拶上一拶,拶了又敲,敲了又打二十……自縊在園中古梅樹下。”
9.《聊齋志異·邵臨淄》:“臨淄某翁之女,太學李生妻也……既嫁,悍甚,指罵夫婿以為常。李不堪其虐,忿鳴于官。邑宰邵公準其詞,簽役立勾……既到,略詰一二言,便曰:‘真悍婦!’杖責三十,臀肉盡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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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刊初刻正續子不語》
10.清袁枚《子不語·妓仙》:“見懸崖上有一女子……乃蘇州名妓謝瓊娘也……女云:‘自與君別后,為太守汪公訪拿,褫衣受杖,臀肉盡脫。自念花玉之資,一朝至此,何顏再生人間?”
據以上十事,在古代官刑方面,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幾點認識:
一、明清時審訊疑犯,法定刑罰就是桎梏與杖責,除此之外,官員若自創酷刑,皆屬“非刑”,不被視為合法。而此“桎梏”,也絕非如《漢語大詞典》解釋及常人所理解之“刑具,腳鐐手銬”,而是指審訊拷問疑犯用的刑具:夾手指的“拶子”(梏)與夾腳頸的“夾棍”(桎)。
二、“拶子”(梏)、“夾棍”(桎)與杖責(又名撲、榜、笞)三種刑罰,男女通用。
三、“拶子”(梏)與“夾棍”(桎),給受刑者造成的痛苦與傷害程度,自然前者略為輕小而后者較為嚴重。因男女耐受痛苦之能力不同,故前者多施于女子而后者多用于男子。
如果將此二者與杖責相比,則痛苦程度相當:“拶子”(梏)與“夾棍”(桎)可使手指或腳頸骨折,但不至死;杖責可使“臀肉盡脫”,多杖則可使人立斃于杖下(除非行刑者有意照顧,打“出頭杖”)。加之杖責時受刑者須要脫去衣褲,露出臀部,其侮辱性對女子尤甚。故自尊心強的女子受此刑后多有自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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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簡史》
四、拶子與夾棍用繩子穿連,套夾于受刑者之手指或腳頸(俗戲稱為“干柴夾肉”),行刑者用力拉緊繩索,可使受刑者痛至昏迷,用冷水噴醒再夾。
為加劇受刑者痛苦,行刑者還要在拶子或夾棍上用棍棒敲打,可以打到百下,一邊敲一邊追問,逼其招供,叫做“敲比”。
因為夾手指的拶刑與夾腳頸的“夾棍”刑(皆與敲配套)最為普遍,故“敲比”就代指拷打逼問了。拶夾、敲完再加杖打,叫做“敲撲”。故前人形容酷刑逼供,造成冤案,叫做“敲撲之下,何求不得”。
據此可見,注“敲比”為“用笞刑來追責限期。因為本文針對的是婦女,故改為手械”,譯為“他又命令工匠多多準備手銬,用來催討租稅……把他們全都抓來,帶上了手銬”,皆不確切甚或有誤。
再次,以“應門”譯“婦應之”與“皆使妻出應”之“應”,都不妥當:因為“應門”是為登門者開門,男主人完全可能在屋里。
而此文是指男主人暫時回避差役——當然亦非長期去外地,故“公怒曰‘男子自有歸時’”亦只是說,男主人于差役來前躲藏,待其走后即歸耳。否則,丈夫若經年不在家,豈可規避租稅耶——而讓妻子應對催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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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酷刑》
第一次“婦應之”,是某些人為推托搪塞,以婦人博取差役之同情;第二次“皆使妻出應”,是眾人看到孫公仁慈,嚴懲“擾人家室”者,以為他對婦人心軟,而冀幸可以以此拖延或逃漏租稅。
沒料到孫公老謀深算,早已猜到了那些欠租稅者之心計。他于笞責衙役、打發被拘婦女回去后,馬上命令工匠預制專供對付婦女的手械——拶子,以準備對拒繳租稅的婦女用刑逼迫。
果不出孫公所料,第二天,“合邑傳頌公仁。欠賦者聞之,皆使妻出應,公盡拘而械之”!這些天真(或者說愚蠢)的匹夫匹婦,不知孫公“仁慈”僅僅在于在可能的情況下“不擾人家室”,催租逼稅可是他的日常業務、保住“烏紗”的生命線——南朝齊孔稚圭《北山移文》所謂“敲撲喧囂犯其慮,牒訴倥傯裝其懷”,他對此已經習以為常,是絕不可能對拖延或逃漏租稅者(哪怕是婦女)仁慈的!
孫公向以謀略著稱,“推折獄才”,他料定欠租之“刁民”必定會利用長官的“仁慈”,而打發妻子出面拖延或逋逃租稅,于是預備適用于婦女的“手械”以待之,以免臨時械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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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酷刑簡史》
可以想見,“明日”,隨著孫公一聲威嚴的“拶起來”的斷喝,面對那些手被套上拶子、面露驚愕困惑神情的滿堂下婦女,孫公一定會露出不由自主的得意微笑而沾沾自喜:孫行者豈能跳出我如來佛之掌心乎!
此時此刻,孫公可謂聰明而得其民情矣,然其自矜其才、洋洋自得之情有余,而哀矜民間疾苦之意全無矣!他的“仁慈”底線,僅僅在于盡量“不擾人家室”,而為履行自己做官職責——收租催稅,他是不惜使良家婦女拋頭露面,長跪公堂,甚至拶手夾足、褫衣受笞的!
他不知,除少數無賴而外,非走投無路、哭告無門者,孰肯為此哉!他不知為如此悲慘之民情而感到痛惜,而徒知為自己“聰明地”察其“奸情”而沾沾自喜,此殊不合儒家體恤民間疾苦的仁義之道。
故蒲松齡敘其事而嘆曰:“余嘗謂:‘孫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則喜而不暇哀矜矣!’”此譏評之語乎,贊美之語乎?必有能知之者。
又次,我之感覺,于、孫二君未明蒲松齡之語義,主要是因為不知蒲君用典,故未加注而誤譯。
《論語·子張》:“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此正說斷獄之事:士師,主管刑獄的官員。陽膚向曾子請教如何做好這個工作。曾子說:“執政者無道,民心渙散很久了。如果審得罪犯的實情,便應該同情而憐憫他們,而不要因能破案而欣然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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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集注《論語》
曾子沒有教導陽膚如何斷案,而是告訴他一個深刻的道理:民眾犯罪的根源,多是由于執政者無道,為生活所迫或官吏所逼,是人生之悲劇。且刑法無情,一旦施加,則不可挽回——《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少女緹縈為救其父上書文帝所言“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所以官員審得其實情,當哀矜之,而不當沾沾自喜。曾子深知當時政治黑暗,而同情民眾,當得孔子思想之真傳。
《尚書大傳·呂刑傳》引孔子語說:“聽訟雖得其指,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也。”今孫公雖有才,能廉得民之實情,然喜而不暇哀矜,亦忘卻曾子之教也,故蒲君譏刺之。
于天池前言有云:
有時《聊齋志異》注的難點不在于典章制度、地名人名、故典民俗、荒僻的字詞上,而是在看似不經意處,化用典故了無痕跡之處上。比如卷六《劉亮采》狐貍回答劉亮采的詢問時說:“只在此山中。閑處人少,惟我兩人,可與數晨夕,故來相拜識。”連續化用了賈島《尋隱者不遇》、蘇軾《記承天寺夜游》、陶淵明《移居二首》中語。如果單純從字詞的角度,因為通俗易懂,可以不出注,但若從欣賞和研究的角度,此處則應該出注,唯有出注,才可以見出蒲松齡文字之美和功力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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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松齡與聊齋志異》
質之于鄙所舉例,知此語信矣。
參考文獻:
一、古籍
(清)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中華書局,1980年。
(南朝梁)蕭統《文選》,中華書局,1981年。
(明)馮夢龍《醒世恒言》,中華書局,2009年。
(清)張潮《虞初新志》,黃山書社,2021年。
(明)毛晉《六十種曲收藏》,中華書局,2007年。
(清)李漁《金瓶梅》,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年。
(明)夢覺道人、西湖浪子《三刻拍案驚奇》,北京燕山出版社,1987年。
(清)袁枚《子不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南朝齊)孔稚圭《北山移文》,載王力《古代漢語》第四冊,中華書局,2004年重印校改。
(漢)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
(清)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中華書局,2004年。
二、現代論著
于天池注、孫通海等譯《聊齋志異》,中華書局,2015年。
陳錦釗輯錄《包公案鐵蓮花》,中華書局,2020年。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
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局,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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