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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9日上午11時左右, 員工黃某義在河南某某門業公司廠里貼春聯,不慎從車上掉下來 ,傷后被送到醫院治療。
2024年4月18日,鶴壁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作出鶴(開發)人社工傷認字〔2024〕W-某025號《鶴壁市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黃某義同志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 認定為工傷 。”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 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系工傷認定條件的三大要素,但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輔助性認定因素。 而《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 “工作原因”本質在于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即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或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而遭受傷害,不能僅局限于本職工作。職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確因為單位的利益主動地幫助他人或從事未經指派的非本職工作而受傷的,也應認定為工傷。黃某義為廠里貼春聯的行為顯然是為了公司利益,其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系工作原因。 某某門業公司稱當時已經放假,公司沒有安排黃某義值班,黃某義系自愿到廠里貼春聯,故不屬于工作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但該陳述明顯不符合常理,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某某門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已通知黃某義放假的情況,所以應認定事故發生的時間是正常工作時間,黃某義所受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即使2023年1月19日該公司已經開始春節放假,黃某義作為員工到廠里貼春聯,是為了公司利益從事的放假前收尾性工作,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不影響工傷認定的成立。
綜上,判決:駁回河南某某門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文義解釋的方法, 職工必須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三大要素,三大要素是并列關系,不存在主次關系。 2023年1月19日公司并未安排任何員工值班,且放假期間根本不可能安排黃某義值班,黃某義在2023年1月19日受傷,明顯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稱:
傷害發生的地點雙方均無爭議,系在某某門業廠區。傷害發生的原因是為公司廠房大門貼對聯所致。但公司在廠房貼對聯的事實”詭辯為“不可能安排黃某義值班的事實”,企圖將貼對聯行為解釋為值班行為,以不存在值班安排來否定工作原因。但事實是,2023年1月19日時值 農歷臘月二十八,黃某義貼對聯行為是經公司領導安排所為,并不是某某門業公司所稱沒有人安排,自愿到廠里貼對聯,因此因貼對聯受傷仍屬于工作原因。 公司車間2023年1月19號放假,行政是20號放假,19號存在各車間組長前往公司 打掃衛生、落鎖、貼封條等為放假做準備工作 的情況,因此市人社局認定2024年1月19日仍屬于工作時間。退一步而言,即使2023年1月19日黃某義已經放假,但其 為廠區貼對聯的行為,還可以視為從事收尾性工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也可認定工傷。綜上,黃某義發生事故地點在某乙廠區內,時間屬于工作時間,事故所受傷害系因工作原因所致。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黃某義在公司貼春聯時受傷”的基本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黃某義受傷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受到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之規定精神,工傷認定應當圍繞工作原因開展,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 所謂“因工作原因”,核心在于職工受傷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 本案中,黃某義在為某某門業公司 貼春聯的過程中受傷,貼春聯這一行為顯然是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個人利益,故應認定為“工作原因”。 關于工作時間,某某門業公司稱沒有安排黃某義值班,其系自愿到廠里貼春聯的主張,不符合生活常理,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相反,市人社局提交的調查筆錄、黃某義自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黃某義 貼對聯是接受了公司安排,其受傷的時間屬于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綜上,黃某義發生事故地點在某某門業公司廠區內,系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應當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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