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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山東省人大原常委王獻玲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獻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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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獻玲利用擔任濰坊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濰坊市政府黨組副書記,濰坊市委副書記,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68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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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獻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獻玲,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山東菏澤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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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十三屆山東省人大常委。
2026年2月6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獻玲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獻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歷任菏澤師專政治系教師、輔導員、團總支書記(正科級),泰安市委宣傳部干事、理論教育科副科長、科長,泰安市供銷社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0年6月任山東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9年12月任中共濰坊市委常委。
2010年1月任中共濰坊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1年1月任中共濰坊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2年2月任中共濰坊市委副書記。
2012年8月任中共濰坊市委副書記兼任濰坊陸軍預備役高炮團第一政治委員。
2013年3月任中共濰坊市委副書記,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6年3月任中共濰坊市委副書記。
2016年12月任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
2018年3月任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8年6月任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聯合黨委副書記、局長。
2018年9月任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19年6月—2022年1月任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2年1月任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山東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
來源: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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