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可調解協議有效,羊都進了我家圈舍,沒想到三天后就被依法查封拉走。”86 歲的馬某相顫抖著雙手展開一份泛黃的調解協議書,二十三年的時光,已將他的壯年熬成暮年。從內蒙古自治區陳巴爾虎旗的鄉村羊圈到三級法院的審判庭,這場圍繞 110 只羊的權屬糾紛,讓他踏上漫長維權路,至今仍在期盼一個讓自己信服的結果。
時間回到 2002 年 12 月 10 日,內蒙古自治區陳巴爾虎旗哈達圖法庭內,馬某相與債務人馬某儒的民間借貸糾紛經調解達成一致。針對 4 萬 4 千元的借款本息,馬某儒自愿以 110 只羊抵償,其中 100 只大羊抵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0 只羔羊抵付訴訟相關費用。雙方簽字確認后,法官當場告知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馬某相當時以為,自己多年的欠款終于有了著落。
次日清晨,馬某相夫婦按約定前往馬某儒女婿陳某家取回羔羊。因兩家距離較近,二人未駕車前往,本想直接趕羊返程,卻發現羔羊無大羊引領四處亂跑,難以隨行,無奈之下與陳某商定暫緩運走,改日驅車來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彼時這 10 只羔羊的所有權已完成轉移。
當日,馬某相已提前雇車、雇人,計劃前往百里之外的馬某儒家中運回 100 只大羊。中午時分,這批大羊順利完成交接,他連夜將羊運回自家羊圈,忙至深夜才安置妥當,只是未曾想,這竟是這批羊只在自家圈舍度過的最后兩夜。
據馬某相回憶,12 月 13 日深夜,鄉村的寧靜被汽車引擎聲打破。多名人員來到其住所,其中法院工作人員手持訴前保全裁定書,當場將 100 只大羊交付薛某忠,同時將暫養在陳某家的 10 只羔羊一并取走。馬某相當場出示調解協議并提出異議,但未被采納,最終家中羊圈被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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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訴前保全裁定書顯示,申請人薛某忠于 2002 年 12 月 13 日向法院提出申請,以防止財產被轉移為由,要求對馬某相家中的 110 只羊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擔保。法院審查后認為,在該 110 只羊所有權確定之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裁定查封該 110 只羊,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如不服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執行。
后續的訴訟進程讓馬某相難以理解。2002 年 12 月 17 日,薛某忠以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將馬某儒之子馬某軍、陳某及馬某儒本人列為被告,而通過另案司法調解取得羊只、與該承包糾紛無直接關聯的馬某相,被追加為第三人,卷入這場訴訟。
庭審中,薛某忠提交的承包合同存在無簽約日期的關鍵瑕疵,其真實性與合法性有待核實;而馬某相那份經法院主持達成、雙方簽字確認且已實際履行的調解協議,以及羊只交付憑證,未被一審法院采信。2003 年 3 月 18 日,陳巴爾虎旗相關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 100 只羊歸薛某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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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某儒曾向馬某相借款,2002 年 12 月馬某相提起訴訟,經法庭調解,馬某儒自愿用 110 只羊(100 只大羊、10 只羔羊)償還欠款,調解后尚未下達調解書,次日馬某儒向馬某相交付 100 只大羊。2002 年 12 月 13 日,薛某忠向法院提起訴前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該 110 只羊,當日法庭采取了查封措施。訴訟期間,法院查明馬某軍曾欠薛某忠款項,除被查封的 100 只大羊外,已通過其他財產抵償部分欠款。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查封的 100 只羊所有權屬于薛某忠,相關事實有薛某忠與馬某軍提交的承包合同及變更承包期的合同予以證實,證人證言也與合同內容相互印證,故作出判決:解除薛某忠與馬某軍的承包關系;被查封的 100 只羊歸薛某忠所有;訴訟費及保全費由相關被告承擔,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上訴。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09 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審理后裁定駁回馬某相的相關訴求。三級法院裁判結果一致,馬某相始終存有疑問:法院組織調解時,為何未核查案涉羊只的實際權屬;自己已合法接收羊只三日,訴前保全措施后續才采取,相關裁判中 “調解協議未履行完畢” 的認定依據是什么。這些疑問,也成為該案的核心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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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相的上訴狀顯示,其認為本案系承包合同糾紛,自己不應被列為第三人;其通過法院主持的調解協議合法取得 100 只羊,應受法律保護,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但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認為薛某忠與馬某軍的承包合同事實存在,馬某儒用于償還欠款的羊只屬于薛某忠所有,馬某相取得該羊只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依照相關法律條款,判決維持原判,上訴費由馬某相負擔。
二十三年間,馬某相持續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先后向多個司法監督渠道反映情況、提出訴求。2007 年、2013 年,他兩次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均未獲支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后,因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未被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顯示,經審查,馬某相的申訴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決定不對本案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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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窮盡后,馬某相又向全國信訪部門、中央巡視組等單位反映涉案情況,相關材料轉交至對應單位后,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明確答復與反饋。馬某相表示,維權過程中,其人身自由曾受到 27 天的限制,期間身體和精神受到一定影響,還因此留下后遺癥,即便如此,他仍希望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尋求問題的合理解決。
現年 86 歲的馬某相提出明確訴求:依法確認其通過司法調解取得 110 只羊權屬的合法性,追回相關財產及該財產二十余年間產生的天然孳息,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相應法律責任。按當前市場價估算,這 110 只羊及衍生的孳息價值已遠超當初的借款;而二十三年間,他為維權耗費的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等各項支出,累計已高達 80 余萬元,給家庭帶來了較大經濟壓力。
本次糾紛的核心爭議,已超出百只羊的權屬本身,還引申出司法實踐中值得探討的問題:訴前保全措施應如何依法適用于案外人已合法取得的財產,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準確落地適用。此類問題的厘清與規范,既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保障,也與司法實踐的有序開展、司法公信力的維護密切相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司法的權威源于公正。當群眾基于對司法的信任,通過合法程序主張權利、解決糾紛時,相關程序的規范適用尤為重要。馬某相歷時二十三年的維權過程,既體現了他對自身合法權益的堅持,也折射出對司法程序公正開展的期待。如何更好地維護司法調解的嚴肅性與有效性,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公正,這起歷時二十三年的涉羊糾紛,亟待一個契合法治精神、能讓當事人認可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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