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自《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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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證代理案件并進行敲詐的行為,可能涉及多項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如果無證人員在代理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要挾等方式實施敲詐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此外,若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等其他犯罪,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或數罪并罰。
2025年11月6日,任丘市的王鐵良、王萬代與兩個陌生人來到位于保定市的《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新聞網》駐河北工作站,對工作站內的新聞工作者進行惡意敲詐,稱工作站工作人員幾年前向他們索要了報酬,對方竟惡人先告狀,撥打了110。當地警方趕到后,請雙方去當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據工作站工作人員介紹,2022年對方通過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法務主任張某介紹,反映任丘市議論堡鄉石村違法占地,請求河北工作站新聞工作者協助百姓維權,隨后站內派出工作人員隨同法律工作者多次去任丘市現場了解情況,并取得了相關事實依據。之后諸多媒體對該事件予以了曝光,并有法院判決書,判決政府相關部門違法。當時反映人王鐵良等人都非常滿意,感激萬分,有電話錄音為證,此后因為疫情和其他原因,雙方沒有再聯系。媒體相關人員在此事件中也沒有收過任何費用。離譜的是,時隔幾年后,王鐵良等人竟報警至保定市公安局東關派出所謊稱假新聞工作者收費,對工作站工作人員進行污蔑。
安排專人進一步了解得知,王鐵良、王萬代所委托的代理人名叫王剛,電話號碼為183031*****,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自稱代理多起案件,有錄音為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該條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等刑事責任。經過近一步了解得知,報案人提供的錄音錄像證據純屬虛假,利用報警進行敲詐。更離譜的是,當事人多次要求王剛提供索要錢財的依據,代理人王剛至今沒有向當事人提供任何證據,法律明文規定,向當事人要錢時不提供證據,可能構成敲詐勒索,需承擔法律責任。構成敲詐勒索罪需滿足特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敲詐勒索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關鍵要素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即索要財物并非基于合法債權,而是企圖無償占有)、威脅或者要挾手段(如以公開隱私、虛構舉報等相威脅)以及被害人被迫交付財物。如果行為人聲稱有債權但拒絕提供任何證據(如借條、轉賬記錄等),僅以威脅方式索財,可能被認定為缺乏合法依據,從而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司法程序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敲詐勒索罪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形成完整證據鏈并排除合理懷疑。若行為人無法提供債權證據,目被害人否認債務真實性,司法機關可能因證據不足不認定犯罪;但若行為人實施了威脅行為并索財,即使未得逞,也可能構成犯罪未遂。
經法律專業界人士論證,報案人王剛沒有律師資格證,無權代理惡意虛假報警對新聞媒體進行污蔑,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3條的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剛等人進行敲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43條,被刑事追責的要件,按法律規定對報案人王剛依法追究。
此事已經引起了高層領導的關注,涉案人員其違法行為是否依法得到追究,辦案人員是否對報案材料嚴格審查,期盼著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媒體將跟蹤關注、隨時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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