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下稱電詐)是S會的毒瘤,任何為其“輸血供氧”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切勿因小利而自毀前程。司法機關持續以零容忍的態度,嚴懲治各類電詐犯罪及關聯犯罪,以維護人們財產安全與S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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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40期,黃某提供“手機口”涉詐入刑案
電信[網]絡詐/騙(下稱電詐)是S會的毒瘤,任何為其“輸血供氧”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切勿因小利而自毀前程。司法機關持續以零容忍的態度,嚴懲治各類電詐犯罪及關聯犯罪,以維護人們財產安全與S會和諧穩定。
一.案情簡介
去年11-12月,黃某受他人指使,在湖南、廣西多地購置多部手機及電話卡,通過下載特定軟件,將兩部手機連接,架設起所謂的“手機口”通信中轉設備。充當境外電詐集團與境內潛在受害人之間的“語音橋梁”,非法獲利5萬元。同時其行為直接關聯到一起60余萬元的騙詐犯罪。
經法庭審理認定,黃某在明知境外犯罪分子實施電詐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實質性幫助,情節已達到嚴重程度,構成刑事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罰金1萬5千元。
二.案子的警示
先解釋一下什么是手機口”?簡單講,就是通過技術手段,改變來電的歸屬地。常用手法有兩種:一是將境外的電話號碼轉顯示為國內本地號碼;使受害人放松警惕;二是通過數據線連接兩部手機,其中一部與境外電詐分子保持通話,另一部則用于聯絡國內受害人,從而在完全隱藏真實來電歸屬地的前提下,實現遠程電詐通訊的非法中轉。
1.本案表明,當前電詐犯罪手段迭代加速,犯罪分子將傳統通信設備改造為新型犯罪工具,有效規避現有技術防范體系,反映出當前犯罪手段正呈現出持續演變與升級的趨勢。
2.本案也警示公眾,面對來源不明、工作內容模糊且報酬與要求嚴重不符的所謂“高薪兼職”,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審慎核實其合法性與真實性。凡是脫離實體勞動場景、操作過程隱蔽、并刻意規避正常社/會監/管的“工作機會”,本質上已涉嫌觸碰法律底線。
3.本案進一步明確,法律懲治的是完整的犯罪產業鏈生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提供的技術或通訊支持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客觀上實施了關鍵性的協助行為并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行為人都無法以“僅提供工具”、“未直接接觸受害人”等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相關法律
1.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機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 二高相關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等情形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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