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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特別將信托的“財產獨立、風險隔離”功能單獨列舉,以示強調。
實際上,風險隔離和資產管理并列,都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功能,本辦法強調前者,并不意味著資產管理功能不重要。
其一,在“信托三分類”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資產管理信托這一大類,資產管理一直是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核心功能。
無論如何強調服務信托,目前,資產管理信托在整個信托業務中仍然占主導地位(根據信托業協會發布的2025年上半年信托業數據,在32.43萬億的信托資產余額中,資管信托財產為24.43萬億,超過75%)。
其二,在資產管理信托中,不存在對委托人的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是一個含義豐富的術語,分別包括對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風險隔離。在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的資管信托中,僅僅存在非常有限(如果說不是沒有的話)的風險隔離功能。
在資產管理信托業務中,對委托人的風險隔離功能并不重要。
其三,即使在家族信托這樣的典型服務信托中,一定的資產管理功能也是不可避免。越是大額、長期的家族信托,其資金管理需求越強烈。
強調信托制度的風險隔離功能問題,但不可忽視其他功能。
資產管理業務仍然是信托業的核心業務;資產管理功能仍然是信托業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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