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咨詢,山東企業職工退休:97年底前后參保,養老金計發差在哪?
山東省以1997年12月31日為時間節點,劃分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心依據《山東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魯政發〔1997〕109號)及配套細則(魯勞發〔1998〕141號),具體分三類情形:
1. 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
已參保且辦理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原有辦法計發,不執行新制度標準。
2. 1997年12月31日前參保、之后退休人員
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金由四部分構成:
? 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月標準為省/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20%;滿10年不滿15年為15%。
? 過渡性養老金:按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計算,每滿1年發本人指數化月均工資的1.4%。
?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 過渡性調節金:月標準80-150元。
3. 1998年1月1日后參保人員
繳費滿15年退休的,養老金僅含基礎養老金(省/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20%)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儲存額÷120);繳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養老待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本人。
各省養老保險實施的時間和計算辦法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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