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麗石石材公司法人劉柏華,退役團職軍官,中國企業家協會理事,中國石材工業協會理事,云南石產業促進會副會長,原楚雄州政協委員,中國保護投資者權委會會員,多個商會的副會長。企業被招商引資到永仁縣投資開發“中國苴卻石藝城”被永仁縣自然資源局偽造證據陷害,歷經十多場訴訟,鐵證如山面前竟官官相護,裝聾作啞,為此劉柏華當庭作了以下振聾發聵的怒吼……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作為一名受害者,我站在這莊嚴的法庭上十分的憤怒和震驚。在追求公平與正義的殿堂上,一群吃著國家俸祿、享受著國家權利的官員,濫用職權、罔顧事實、顛倒是非、混淆黑白、演繹著羅剎海的故事,在這廟堂之上指鼠為鴨。制造了駭人聽聞的“招商引資大冤案”。為了能搞垮這個省級的招商引資項目,縣、州政府兩級個別官員不惜費盡移山心力、挖空心思、據偽力作。好在中國是一個法制社會,感謝省高院為了公平公正審理此案將重任交給了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宣言:“法的核心價值是追求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恪守法官職業道德,獻身司法神圣使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本案歷經兩次聽證、三次復議、十次庭審。就這么一個千瘡百孔、漏洞百出、頁碼不全、首尾不接的《延期開工補充協議》,被告方幾十個官員、法官、律師歷經四年、還是在西南政法大學司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報告指導下、竟然無法分辯真偽,不知道“皇帝新裝”是如何披上的。如此“智障人士”又是如何混進政法與公務員隊伍的,如何為民請命、為國分憂,如何對得起國家和人民!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于十次犯罪。柏拉圖說:在我看來失手殺人事尚小,混淆美丑,善惡、正義與不正義,欺世惑眾,其罪大矣。
面對《延期開工補充協議》這樣一份偽證,如同面對“皇帝新裝”但凡有點良知,你不至于見不到“秘密”?還自嗨“該協議對麗石公司有利”造假證據的目的居然是為包庇受害人?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是不是把“麗石公司”也當傻子!當然,你可以裝B,弱智,基因進化不夠。我來教你:
一、單憑肉眼即可辨別該證據為3頁,但蓋章頁標注為第4頁;第1、2頁無頁碼,第3頁缺失,且字體不一。稱謂前后不一,前為甲方、乙方;后為出讓人、受讓人;如同一件破衣、洞洞可見,特征明顯。時隔一個月兩份文件犯“不是一次性連續性打印”“第1、2頁無頁碼,第3頁缺失,且字體不一,稱謂前后不一”的同錯。世界奇葩,不是偽證又是什么?被告《關于原告要求提交13份證據原件的答復》為何被告沒法向法庭提供一式三份文件《延期開工補充協議》及相關證據;這樣重要的造假崗位竟造出如此不堪一擊的偽證來,看看起草人、打印人、保管人、簽字人不敢出庭的表演,真是令人貽笑大方!
二、項目地分四宗地出讓,2017年5月四宗地均未開建,為何2012年出讓兩宗地不簽《延期開工補充協議》、偏偏2014-2016年出讓的兩宗處罰土地簽《延期開工補充協議》,而且這兩宗地為何要分簽2017年5月31日和6月30日又是何意?我們可以確定這兩份《協議》是原國土局打著應付國土部成都督察局的“情況說明”騙取我司員工蓋章,但又不給我司原件,說是與我司無關,應屬前兩宗地的文件。由于前兩宗地已開工,處罰后兩宗地無依據。于是便偷梁換柱、移花接木、企圖瞞天過海栽贓陷害麗石公司。但拼接過于粗糙露了馬腳。據蓋章員工稱僅去蓋過一次章,如何有兩個日期呢?證據的價值在于相互印證,它印證了什么?不是很清楚嗎?《關于原告要求提交13份證據原件的答復》已得到了充分驗證。
三、被告為了掩耳盜鈴,用障眼法讓偽證《延期開工補充協議》更真實,于2019年8月15日。泡制好了一份所謂《調查筆錄》,對一個沒有《協議》在手的人讓其按手印,以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根據常識“無意識大腦留存影像”是無法記清二年前這些數字細節的,這個證據有脅迫誘簽之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4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1)因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具法律效力。
四、被告多次并在本復議中決定書中第20頁第11行聲稱經申請人申請后,第三人與申請人簽訂《延期開工補充協議》,但麗石公司多次要求被告舉證“申請協議”卻不提供。為何不提供?壓根就沒有,《關于原告要求提交13份證據原件的答復》再次充分證明被告編造偽證的事實,前審法院竟多次采信。
“三通一平是出讓土地隨附義務”這是國土資電發(2007)36號明確的法定責任,最高法有判例,無需說明,法官也知道如何判決。即便當事人知道土地現狀也不一定知道法律,更不是免責的借口。如同購房者參觀工地,當時沒水沒電無門無窗不等于“交房沒水沒電無門無窗”就合規。
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公頃470萬”“總投資包括建筑、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請土地出讓方自己計算去吧?永仁縣政府《行政答辯狀》“麗石公司所謂8550萬元投資實際屬于其四塊土地的全部投資額。”已作了回答,當然該數據尚不包括已封頂7000平方多房產及已完工的部分房屋基礎投資。至于2016年2月30日的處罰通知,我公司并不理解自然資源局是不是發自陰間文件,陽間暫時沒有這個日期。在本案中行政程序嚴重違法:請看永仁縣政府《答辯狀》第4頁三、行政程序2022年11月14日開始對“麗石公司閑置土地調查處置”案件進行立案處置。其描述的全部內容。充分表述了永仁縣政府違反程序的全過程。因為永仁縣自然資源局尚未進行閑置違法事實調查的2020年4月23日就已作出《閑置土地認定書》永自然閑認定01、02號且進行了一系列的違法操作,并在法庭打了四年官司。當然該案更可笑的是行政時效問題,2008年的項目光供地就用了8年,何時交付都不知道。
到底時效從何而計?從2020年2月18日永仁縣自然資源局就對該項目進行處罰、凍結,指使鼓動信用社起訴收回貸款,協助法院2021年快速賤價拍賣了(2021)云2327執字606號、607號兩宗土地。而后,又在2023年3月31日聽證會上得出:扣除疫情期“麗石公司”已有兩年未開工的結論!此等彌天大謊的強盜邏輯連起碼羞恥感都沒有嗎?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2)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3)徇私枉法;(5)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7)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依據最高法《行政判決書》(2019)最高法行再2號,“三通一平是土地出讓的附隨義務”最高法《行政判決書》(2013)行提字13號,“因政府原因動工延遲造成土地閑置滿兩年,政府無權收回”。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永自然資決(2023)1、2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該項目被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省發改委先后三次列為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遭受重大破壞令人痛心、一眾官員同流合污制造重大冤枉假錯案也必將受到追究!我也將用終生維護合法權益,不勝訴不收兵。我相信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定不會辜負上級法院重托,還投資者公平公正與法律的尊嚴。注:該案最終麗石公司勝訴,撤銷了收回土地行為,但未能認定偽造證據事實,沒有依據最高法院同案同判,于是麗石公司再次上訴請求判決分清責任。當地政府在訴訟未果的情況便五馬分尸賣掉了部份項目用地,無恥至極,希望媒體同行予以關注,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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