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
中國普法1月4日消息,廣西南寧的陸某甲、梁某夫婦在不知兒子與兒媳韋某離婚判決已下達的情況下,立下《遺贈》將房產與存款贈與兒媳韋某,希望其留下照料家庭。然而,韋某在離婚后不久便轉走老人20萬元存款并遷出戶口,未盡任何贍養義務。多年后陸某甲病逝,梁某撤銷了對韋某的遺贈,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審理認為,韋某未告知婚姻破裂的重大事實,導致二老基于“仍是兒媳”的錯誤認識作出遺贈,并非真實意愿。
同時,遺贈旨在挽留韋某維持家庭關系,實質是附條件贈與,該目的已落空,遺贈無效。韋某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法官強調,一份有效的遺囑,不僅需要形式合法,更重要的是必須完全出自立遺囑人真實、自主的意愿。任何通過隱瞞、欺騙等方式影響立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行為,都將導致遺囑效力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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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2015年8月,廣西南寧的陸某甲、梁某夫婦懷著樸素心愿,寫下《遺贈》要將房產與存款留給“我們的兒媳”韋某,期望她能繼續照料家庭。但兩位老人不知道的是,此時韋某與他們兒子的離婚判決已經送達。
韋某隱瞞了婚姻已破裂的關鍵事實,以“兒媳”身份接受遺贈后,僅數日便將梁某存折中的20萬元轉入個人賬戶,隨即遷出戶口,未盡任何贍養義務。
直到2023年陸某甲病逝,梁某才另立遺囑撤銷對韋某的贈予,雙方對簿公堂。法院認定遺贈無效,理由是韋某的隱瞞行為導致老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決定,且該遺贈是為維持家庭關系的附條件贈予,條件已落空。
韋某的行為在多個層面已經突破了道德底線。她明知婚姻關系即將解除,卻刻意向老人隱瞞這一事實,利用老人“家和萬事興”的樸素愿望騙取財產,這本質上是對長輩善意的欺詐。
而且在繼承條件未滿足時,她便迫不及待地轉走20萬元存款,這暴露了她從一開始就懷著明確的占有意圖,而不是真正珍視家庭關系。加上此后,她對老人不聞不問,毫無贍養之意,更是完全違背了老人贈予財產的初衷。
這種利用情感紐帶實施經濟掠奪的行為,不僅傷害了一個家庭,也侵蝕了社會賴以維系的信任基石。這種以欺騙手段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除了受到道德和社會的嚴厲譴責,還需要在法律層面予以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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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話又說回來,法院判決遺贈無效后,那20萬元能否被追回?十年的資金占用是否應計算利息?中國普法的案情介紹里沒有明說。
當然,遺贈被確認無效,意味著韋某取得20萬元已經失去了合法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如果韋某拒絕返還,梁某可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在判定行為性質的同時,也會為受害人提供挽回損失的救濟渠道。
而且這20萬元在這么多年產生的利息,恐怕也得重視。從法律角度看,利息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于韋某的行為性質。
如果能夠證明她存在惡意侵占的意圖——即明知無權占有卻故意轉移并長期占用這筆資金,那么法院完全可能支持梁某主張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計算通常參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等標準。
即便本次訴訟焦點集中于確認遺贈效力,未涉及利息判決,也不意味著這項權利就此喪失,梁某一家仍可另行主張這筆款項產生的法定孳息。
不過,后續什么情況我們目前是不清楚的,只能說這個不按詐騙處理,恐怕以后止不住其她人效仿,畢竟好像不用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不拿白不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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