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圍繞ICU口頭遺囑效力展開的繼承糾紛案件,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幕。法院最終維持一審原判,認定被繼承人黃先生的口頭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然而,案件審理過程中暴露出的當事人李某芳全程缺席、關鍵事實未獲核實、程序操作存疑等問題,讓上訴人岳女士難以接受,相關程序爭議亟待厘清。
病危立遺囑引糾紛,核心當事人全程“隱身”
2023年5月24日下午四時,黃先生因多器官衰竭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醫院ICU病危,期間向妻子岳女士立下口頭遺囑,指定名下位于廣州市黃埔區的房產歸岳女士單獨繼承,當時有兩名醫護人員在場見證,岳女士在征得證人同意后同步進行了錄音。黃先生生病治療期間,醫療費用及營養費用均由岳女士一方承擔,且岳女士還承擔了還清房貸、贍養李某芳等義務。黃先生當日搶救無效去世后,其母親李某芳的女兒黃某君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與岳女士就遺產繼承產生爭議,岳女士遂訴至法院。
從一審到二審,作為核心當事人的李某芳始終未出庭參與審理。岳女士多次提出質疑,稱近三年來無法聯系到李某芳,甚至對其是否在世存疑,并向二審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法院要求李某芳本人出庭,就其生前是否曾表示“放棄房產繼承”等關鍵事實接受詢問。
但兩級法院均未采納該申請,僅依據黃某君提交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及代理意見進行審理,岳女士對黃某君的代理權限提出的質疑也未得到回應,導致李某芳的真實意愿始終無法核實。岳女士表示,李某芳的電話早已停機,案件實質淪為岳女士與黃先生同母異父胞妹黃某君之間的訴訟。代理人的間接意見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圖,且黃某君還擅自處置案涉房屋,撬鎖出租事宜,獨占租金收益。
見證效力認定存分歧 關鍵證據審查引爭議
除當事人缺席問題外,案件審理程序還存在多處爭議點。一審黃埔法院(審判員陳某)在判決中認定,“見證人應該親自全程參與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不能由他人轉述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且“本案兩名醫護人員均明確其沒有親耳聆聽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亦不知悉黃先生與岳女士的談話內容,故涉案兩名證人在重癥監護室的情況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在場見證’”,并以該理由否定了口頭遺囑的“在場見證”效力,進而認定遺囑無效。同時,一審判決認為“岳女士提交的錄音僅能佐證雙方談話事實的存在”。
但岳女士稱,實際情況是黃先生主動讓證人叫家屬進入,交待事情。兩位證人現場見證了口頭遺囑和同步錄音的全過程,無論在律師取證筆錄還是庭審筆錄中均明確一直在ICU現場,且距離病人不足1米。錄音完整記錄了口頭遺囑內容,是黃先生的真實意思表達,無任何篡改或轉述。醫護人員當時明確表示“沒有聽清”而非“沒有親耳聆聽”,二者存在本質區別,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存在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兩名見證人全程在場,親眼見證了黃先生表達遺囑意愿、岳女士申請錄音并實際同步錄音的完整過程,完全符合“在場見證”的法律要求,黃先生所訂立的口頭遺囑符合《民法典》規定,滿足口頭遺囑形式上的標準。且ICU病房存在設備噪聲大、黃先生佩戴吸氧面罩聲音微弱等客觀情況,法院苛求病危患者清晰表述遺囑內容,違背立法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愿的精神。
![]()
一審對錄音爭議 圖一 (岳女士提供)
同時,岳女士提交的與黃某君的聊天記錄顯示,黃某君曾明確表示“從沒質疑過我哥錄音的真實性”,但一審法院未對該關鍵證據進行當庭質證,也未對該證據及岳女士庭后提交的補充意見進行充分釋法說理,便徑直作出不利于岳女士的判決。
岳女士認為,一審法院的推理邏輯存在明顯爭議,將“見證人沒有聽清”等同于“沒有親耳聆聽”,再進一步等同于“沒有現場見證”,最終否定遺囑效力,審理程序存在嚴重瑕疵。二審廣州法院(審判長徐某、審判員余某、黃某)中,岳女士補充提交了聊天記錄錄屏、視頻等新證據,主張黃某君存在惡意反言行為,不承認遺囑效力。但二審法院未對新證據進行實質審查,未糾正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錯誤,仍維持原判。
![]()
![]()
聊天記錄溝通截圖 圖二、三 (岳女士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岳女士方陳述,在二審庭審中遭遇程序權利受限問題。岳女士方代理律師提交的《代理詞》是對《上訴狀》的補充和完善,并非重復內容,但二審審理人員在其未說明完畢的情況下,兩次打斷陳述代理意見,直接剝奪岳女士方辯論權。且岳女士反映,二審審理過程中,應合議卻僅1人審理,判決書仍注明合議人員,審判組織程序被指存在不當。
此外,針對黃某君在二審庭審中提及的5月21日及5月23日錄音問題,岳女士稱該錄音已在一審中作為證據提交,錄音證明黃某君就房產繼承相關事實的表述與實際情況不符,黃先生多次要求將房屋過戶給岳女士,而非岳女士主動要求,黃某君的表述存在混淆。
同時,岳女士提出的“23萬元房貸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及“租金應計算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未依規全面審理,部分訴求亦未得到合理回應,被指存在程序不當。
產權分割塵埃落定?程序瑕疵爭議讓公平之爭未完待續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但岳女士認為,該判決不僅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遺愿,更因程序瑕疵導致事實認定存在偏差。岳女士強調,被上訴人一方以母親有養育之恩主張多分遺產缺乏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相關條例,母親身份僅為法定繼承人,并非多分財產的依據,且李某芳與黃先生生前生活交集極少,在黃先生生病期間亦未履行照料義務,不符合多分遺產的情形。岳女士為維權歷經一審、二審,耗費近兩年時間與大量精力,精神壓力極大,且維權期間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額外支出逾1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超60萬元。
這場圍繞口頭遺囑展開的遺產糾紛,雖以二審判決的作出暫告一段落。但案件審理過程中暴露出的當事人缺席未核實、關鍵證據審查缺位、審判程序存疑等問題,卻未隨判決塵埃落定而消散。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折射出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認定的機械主義傾向,以及代理人濫用權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等亂象。法律不僅要定分止爭,更要讓每一方當事人都能感受到程序的公正與權利的保障。被繼承人的真實遺愿如何厘清,程序瑕疵是否影響事實認定,這些爭議仍待解決。
事件后續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