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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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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而言,年終獎不僅是激勵員工的有效手段,也是薪酬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公司也會與員工約定年終獎具體需結合公司當年經營狀況、部門及個人業績等浮動,那么如果年末時公司經營困難、員工業績不好等,公司能不發年終獎嗎?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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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20年1月入職A公司,擔任高級開發經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甲的薪酬包括固定工資和年度獎金,年度獎金需結合公司當年經營業績、部門業績、個人業績、出勤率浮動,一般于次年春節前后發放。
2023年6月,因勞動合同到期,A公司未與甲續簽,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甲在職期間,A公司一直未發放2021年至2023年度的年終獎。甲遂提起仲裁并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年終獎。庭審中,A公司辯稱年終獎屬于浮動獎金,而公司近年來經營困難,整體業績下滑,故未發放任何員工的年終獎。
法院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的發放已有明確約定,A公司亦曾實際發放過2020年度的年終獎。A公司雖主張獎金發放需考量多項績效因素,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具體的績效考核辦法、評定標準或相關數據,也未能說明甲個人績效不達標的具體情形。在此情況下,A公司僅以經營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年終獎,缺乏事實與制度依據。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應向甲支付2021年至2023年6月期間的年終獎。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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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其發放條件與標準應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若公司以“績效未達標”“公司虧損”等為由拒絕發放,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未能提供制度依據、績效評估結果或經營數據等實質證據,公司單方扣發年終獎的行為將不被法律支持,可能面臨補發獎金、加付賠償金等法律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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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如何規范年終獎的設定和發放,避免被判違法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明確年終獎發放制度
建議在勞動合同或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中,用清晰、無歧義的語言界定年終獎的性質、發放條件、計算基數與浮動機制。避免使用“結合公司及個人業績”等模糊表述,應將其轉化為可量化的具體指標。例如,明確“公司業績”是指年度凈利潤達成率還是營業收入目標完成率;“部門業績”需指定具體的考核方案;“個人業績”則需與員工簽署的年度績效考核表直接掛鉤。
2、完善績效考核機制
首先,考核標準應提前告知員工,最好通過書面簽收或系統公告方式確認其知悉。其次,考核過程應留下記錄,例如,員工的月度、季度工作匯報,直屬主管的評分與評語,以及最終經員工本人確認的年度績效考核表。這些記錄不僅是核算獎金的依據,更是未來發生爭議時的核心證據。最后,應設立簡單的反饋或申訴渠道,讓員工對考核結果有提出異議的機會。如果缺乏這個過程,法院可能因考核系公司單方作出而不予采信,導致整套績效制度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
3、規范獎金發放流程
公司應嚴格遵循制度中約定的發放時間和程序。如確因經營嚴重困難需要調整甚至取消當年年終獎,這屬于變更原有薪酬制度,不能僅由管理層單方決定。應提前與員工代表或工會進行協商,說明公司面臨的實際情況,并就方案調整進行溝通,保留好全部的會議紀要、溝通郵件等證據,履行民主程序。同時,對于“發放前離職不享受年終獎”的條款,應避免一刀切適用。對于在考核周期內完整提供了勞動,且績效達標,僅因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等非員工過錯原因離職的,法院傾向于支持其按比例享受年終獎,認為完全剝奪其權利有失公平。更多關于年終獎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勞動法研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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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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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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