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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該意見明確《條例》有關規定的理解適用,引發關注。
新規舊法:《意見(三)》內容不陌生
《意見(三)》雖是新規,但其內容并非創設,幾乎都是法院在工傷保險行政案件中確立的裁判規則,試舉幾例:
《意見(三)》第二條第三款
“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該條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四條第三款一模一樣。
司法實踐中適用此規則的案例最早可查于2005年的法院判決。
2003年,勞動者孫立興收到公司指派接人,在路上不幸摔傷。天津市某勞動局(現人社局)認為勞動者的意外摔傷不在工作場所,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不予認定。法院認為“‘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應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津高行終字第0034號)最終撤銷了勞動局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該案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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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三)》第三條第四款
“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這也是司法判決中工傷認定的規則,最早可查為2003年的法院判決。
2002年,成都一職工何龍章下午上班期間,被發現摔倒在車間旁的廁所內不省人事,經送往醫院急救無效死亡。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勞動局(現人社局)認為“上廁所與從事的本職工作無關,不屬于工傷”。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并撤銷了勞動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該案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并發布在2004年9月10日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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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見(三)》中,其他條款,比如第一條關于“工作時間”的界定,第七條“上下班途中”的界定,第八條“死亡時間”的界定,第九條“居家辦公”工傷認定,以及第十條非勞動關系下工傷認定的相關內容,也都在司法裁判中已經適用,散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案例中。
當然,人社部出臺此規定也是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商量”好的。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布五個會議紀要(法辦〔2024〕722),其中的“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共同推進社會保障領域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的座談會紀要”中共11條,主要內容與人社部今年發布的《意見(三)》相差無幾。
人社部門落后一步,工傷職工加劇困難
可以看到,許多有利于勞動者的工傷認定規則早已在司法實踐中實行多年,但人社部門的統一規定卻在2025年才出臺。可以說是“落后了一大步”。
人社部門“落后一步”的實際效果就是給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帶來許多不必要的負擔。
許多工傷職工維權之路往往都卡在了第一步——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一些按照法院裁判規則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最初在人社局不予認定,勞動者被被迫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進一步維權,增加成本。
有些地方的人社局甚至在已經敗訴的情況下,二次、三次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也不知道是跟法院較勁還是跟職工權益保護較勁。
人社部門在工傷認定方面的保守和落后也推高了社會保障類一審行政案件的數量。
以產業工人最多的廣東省為例,行政案件中關于社會保障類的案件居高不下。廣東法院網發布的《2023年度廣東省行政訴訟情況報告》列舉了當年收案的一審行政案件類型,其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類數量高達5218件,位列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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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工人較多的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類一審案件數量也在前列。《江蘇法院2023年度行政審判工作情況》提及當年一審收案數17459件,其中勞動社會保障類案件2530件,數量位居第二,占比14.49%。
可以想象,這些數據的背后一定有被人社部門拒之門外的工傷職工以及脆弱的職工家庭。
這可真是“人社部門落后一步,工傷職工加劇困難”!
當然,我們還是要肯定《意見(三)》出臺,這意味著各地人社部門將在《意見(三)》范圍內統一工傷認定尺度,提高執法水平,避免將本應認定工傷的職工拒之門外。
但是,《意見(三)》出臺得晚了許多,這給以往的工傷職工增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有些早于《意見(三)》20多年,檢察院的“檢護民生”行動甚至都走在了人社部的前面。在工傷職工權益保護上,更為靠后的司法機關比靠前的行政機關走的更早、更遠,不知道理應更加積極界定工傷范圍、更加高效便捷的人社部門是否會汗顏?
作者:郝律師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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